第二节 法律逻辑的兴起
证据推理作为诉讼论证的子论证是一种法律论证,同样属于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应用逻辑,逐渐成为一门学科是20世纪中叶的事情。最早提出法律逻辑概念的是德国学者克卢格(Ulrich Klug),他在《法律逻辑》一书中提出逻辑在法律系统发展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并强调法律逻辑是将形式逻辑规则应用于司法范围的一种理论,是一种与一般的纯逻辑或理论逻辑相对应的实践逻辑。似乎克卢格认为他的逻辑概念遵循了鲁道夫·卡尔纳普(Rudolf Carnap)的思想,他主张:“法律逻辑是形式逻辑的规则在审判框架内应用的理论。”(注:Joseph Horovitz.Law and Logic:A Critical Account of Legal Argument.Springer-Verlag/Wien,1972.p.19.)然而荷兰学者舒伊特曼对于逻辑与法律的关系提出了一种更为激进的观点,他认为逻辑都应当是形式的,故不存在特殊的“法律逻辑”正如不存在“草莓逻辑”一样(注:See Arend Soeteman.Logic in Law.Dordrecht,Netherlands: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89.pp.21-22.),道义逻辑就是这种思想下的研究典范。
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的研究对象是作为结果的论证,用有效性以及归纳强度对论证进行评价,在论证的“前提—结论”式结构中,前提如果为真或者具有很强的归纳强度,结论不可能为假或者结论可能为真。此类论证特点是,前提集具有封闭性,推论具有单调性,当归纳论证前提的归纳强度为1时,此归纳论证即为演绎论证。概括的说,形式逻辑框架由分离规则、有效性、可靠性三个定义组成,其中有效性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语义有效性和语形有效性以及演绎有效性。
分离规则:p→q,p∴q是现代数理逻辑系统最为根本的推论规则,例如命题逻辑与一阶谓词逻辑中,分离规则是唯一的推论规则。形式逻辑有效性与可靠性定义如下(注:参见熊明辉:《诉讼论证——诉讼博弈的逻辑分析》,154~15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1)语义有效性:一个论证是语义有效的,当且仅当,其前提真结论假是不可能的。
(2)语形有效性:一个论证是语形有效的,当且仅当,其结论是根据分离规则从前提推导出来的。
(3)演绎有效性:一个论证是演绎有效的,当且仅当,它是语义有效和语形有效的。
(4)论证可靠性:一个论证是可靠的,当且仅当,所有前提均为真并且论证形式演绎有效。
据上述定义,语义有效性是整个形式逻辑框架的基础与起点,语形有效性实现了对前提为真向结论为真的传递,演绎有效性通过语义有效性与语形有效性来定义,最后通过可靠性对论证进行评价。在案件事实发现过程中,从证据到案件事实的论证往往是似真的或者可废止性的,例如犯罪现场的指纹与嫌疑人的指纹相吻合,那么这个证据推理是不是能够确定以及肯定嫌疑人就是凶手呢?嫌疑人是凶手的可能性确实很高,但是仍然不能排除嫌疑人不是凶手的可能性。在审判实践中,当事实发现者最终面对的证据大部分是情况证据的时候,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相当多的论证都是似真论证,论证前提的证据集中的元素相互重叠,甚至矛盾。因此,形式逻辑框架与证据推理评价之间存在一个语用空缺,而语用维度是形式逻辑语境不敏感的根本原因,同时也是形式逻辑在法律论证领域不足以充当分析、评价工具的根本原因。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看看语用评价标准空缺对案件事实发现的影响:
从这起交通肇事案件来看,此案是牵涉到多个主体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GTR跑车司机、出租车中的受害者是本案的直接当事人,比亚迪公司、宝马车司机是本案的有关方。本案的刑事责任部分,GTR跑车司机侯某的行为触犯刑法,对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与侯某进行飙车的宝马车司机是否对事故承担刑事责任?这需要对宝马车的飙车行为是否导致事故的发生进行判断。另外,在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侯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外,比亚迪公司是否因其产品缺陷、设计不合理承担责任?以及宝马车司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比亚迪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而言,我们根据形式逻辑的推论规则,构建出p→q,p∴q的证据推论形式,其中p→q表示:“如果有证据显示比亚迪公司生产的此型号电动汽车安全设计没有达到国家安全标准,那么比亚迪公司生产的此型号电动汽车设计上存在设计缺陷”,即如果p为真,那么q不能为假。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中国的电动汽车安全标准至事故发生之日尚未出台,各大电动车生产厂商所采纳的安全标准,设计生产各不相同。因此,p是否为真仍然未知,然而未知并不表示比亚迪公司的产品设计不存在设计缺陷或者符合安全标准,也许只有中国的电动汽车安全标准出台后我们才知道比亚迪公司的产品设计是否满足此标准。
当然,对于比亚迪公司的产品是否具有设计缺陷,在安全性强制规定缺失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通过鉴定机构对产品进行评估来判断产品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产品的安全性本身就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纵向上消费者对安全性的要求是一个不断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横向上不同国家间产品安全的标准存在差异是一个客观事实,假设专家证人以为比亚迪公司的产品设计符合安全性的要求,我们暂且不去质疑鉴定机构所做鉴定的可信度并假定其为真,随着时间推移技术的更新、标准的提高,鉴定人所做技术鉴定很可能不再为真。而前提命题真假值的动态改变,形式逻辑不能处理这类变化,因为单调性以及前提封闭性是形式逻辑的理论假设(非单调逻辑也具有封闭性假设)。因此,形式逻辑以可靠性对证据推理的评价未考虑现实法律语境中的语用因素,不足以为证据推理提供分析、评价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