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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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考情分析:作为教育领域的根本大法(母法),地位极高。所有教育现行法律内容的原则均不能与其发生冲突,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订是自1995年该法施行以来第二次大修,其中修订涉及教育公平、民族自治地方学校双语教育、学前教育、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信息化、违规招生及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等内容条款。

与其地位相比,教育法出题频率并不高,所占分值一般为2分或者不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目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例题】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母法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答案】B

【解析】我国教育领域的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第七条【文化原则】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体现了教育的( )。

A.公共性原则   B.个别化原则

C.共同性原则   D.公平性原则

【答案】A

【解析】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爱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体现了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第九条【教育平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少数民族】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教育体系与发展】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修订)

第十三条【奖励制度】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教育领导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教育监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例题】( )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A.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案】A

【解析】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例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 )学校教育制度。

A.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大学教育

B.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

C.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

D.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答案】D

【解析】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是学前、初等、中等以及高等教育,不得偷换概念。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建校要求】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新增)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修订)

第二十七条【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教育机构的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教育权利和义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教育待遇】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的义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九章 法律责任(重点)

第七十一条【经费使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校园安全】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乱收费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规招生】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某中学给学生订购校服,校长从中拿回扣,尚未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应没收非法所得,并对校长( )。

A.给予行政处分    B.给予强制措施

C.给予刑事处罚       D.给予治安处罚

【答案】A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该中学校长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受到行政处分。

【答题思路】

从历年考试情况看,一般出题为1题或者不出,所占分值比重较小。重点章节应该是在法律责任一章,教育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追究责任人均为行政处分。除此之外,表述有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这种情况一般选择刑事责任。此外,如果涉及经济纠纷,如占地赔偿,是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