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构造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章 信任的意义

在汉语中,信任指“相信而敢于托付”。仔细分析该词义,不难发现信任与社会交往之间存在着紧密关联。信任的社会意义实际上也正体现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上。

无论是“相信”还是“敢于托付”,均指向特定的“他人”(个人或群体)而不是自然的物体或事件。尽管我们有时会说,“我相信这样的好天气会持续几天,所以决定外出旅游”,但我们此时其实是用隐喻的方式赋予自然一种人格化意志。天气是否会一直晴好,实际上即使是气象专家也无法准确无误地预测。因此,决定外出旅游完全属于一种与他人无关的个人行为。

信任是一种社会交往现象,它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行为。在“相信”与“敢于托付”两个语义中,后者是理解信任意义的核心要素。“敢于托付”说明作为信任之主观因素的“相信”,仅仅是施信者对受信者及其行为的一种主观的、个人的看法,即施信者对行为相对人的不怀疑或信以为真,从受信者的角度看,纯粹为一己之见。因为如果施信者对受信者的行为选择拥有完全的信息或确凿无疑的证据,则不可能会存在“敢于托付”之说。依此而言,信任处于全知与无知之间,是不顾不确定性去相信参见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当确知他人会如何行为时,根本无信任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