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任的社会意义
不顾不确定性去相信,说明信任与未来的不可控制性紧密相连。当我们不能完全控制未来的事件时,只要那些事件是人为的,信任将成为我们的凭借。人们有时会听到或看到,出于猜忌或完全的不信任,为达到某种目的,一个人会采取强制手段将影响其目的实现的另一个人完全控制起来。这种做法不仅严重违法,而且有时会适得其反。常言说得好,管得住他人的身,管不住他人的心。人心莫测乃千古不变的世相。
他人能够不受我们完全控制的原因与人的自主意识有关。即使是最残酷的暴君也必然会发现,人的身体会因强制而屈服于完全的控制,但没有任何人能够控制人的思想、意图、想象。即使在极端压制的情况下,人们也总是存在选择的可能性:顺从或坚持、服从或反对、遵守或规避。因此,完全控制他人的试图常常以失败告终。恰如吉登斯所言,我们越努力控制未来,越有可能出现让我们意想不到的事情。
因此,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只要面对他人,或者我们的行为选择只要可能受到某一个人或某些人的作用或连带影响,我们就时常会感觉自己处于一种不确定的、忐忑不安的状态。与我们直接交往的人越自由、越陌生,这种不确定的交往困境就越发明显。
行为的不确定性虽然与人类的认知能力紧密相关,但是对于人的交往困境而言,比认知能力欠缺更为可怕的是交易相对人的不可预测性。由于任何人皆有独立的、无法控制的自我意识,有时我们即使竭尽全力搜集了与交易相对人有关的一切信息,甚至完全控制了交易相对人的身体,我们仍然不能完全知道未来会发生什么结果。
在上述无法完全克服的交往困境下,相信事情会有一个好的发展结果的单纯的希望或信心,只能使人们陷入消极的自我沉思中,而不能真正从他人那里获得期待的结果。为了生活,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即使知道不确定性潜存着交易风险,我们也必须有所行为,相信他人并敢于将未来托付于他人。促使人们作出此种风险行为的凭借,就是一个人对行为相对人的信任。人们常说,“他(她)是个实诚人,我相信他将不负所望”。这其实是以信任为依托去消除对未来不确定的疑虑。而一个人之所以能够赢得他人的信任,常常是因为他比较诚实守信,或者他能给相对人其他凭借。
不过,客观地讲,任何信任行为本质上都是一种风险选择的行为,个人在这类行为中承担的风险程度取决于其他行为者完成交易的情况。其他行为者完成交易的情况,除了因客观障碍不能完成交易这种情况外,一般存在不辜负信任完成交易与因背信或失信不完成交易两种可能性。
因此,对于社会交往来说,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问题,至关重要的不是应否付出信任,而是应如何付出信任。信任的社会意义由此显现出来。
如何付出信任,主要涉及如下两个问题:第一,对于施信者,如何避免轻信或盲目信任,每一次交往尽可能合理地付出信任;第二,对于受信者,如何制止背信或失信,并促使其诚实生活,无害他人。这既是每一个社会人应思考的问题,亦是社会学着力研究的重要课题。
总之,无论如何,信任是社会交往不可或缺的条件,法律只能强化或维护人们的信任,而不能完全取代信任。因此,人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信任对于社会交往的重要性,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并保护合理信任,以使社会交往有效展开。这恰如有学者所作如下总结:“信任是需要保护的社会利益,就像我们需要保护我们呼吸的空气或喝的水一样。当它被破坏时,整体的连续性就会受损害;当它被摧毁时,社会就会不稳固和崩溃。”
除上述概要的分析外,我们还可以对信任的社会意义从以下多个角度作出更为具体的分析。
从对施信者的作用看,信任能释放和调动人的能动性,释放对他人创造的、不受抑制的、革新的、企业家式的积极精神。并且,与我们给予信任的人互动使我们免于焦虑、怀疑和警戒,并允许更多的自由和开放。我们从监督和控制他人的一举一动、时刻“注意他们的手”的需要中解脱出来。反而言之,不信任导致了防御的措施——避免接触、隔断任何关系,并且如果以上办法不太可行,不信任会促使人提高警觉、仔细审查并尝试对他人进行直接控制。
另外,信任能促进信任,当信任和实现信任的惯例变成信任者和被信任者双方都遵守的标准规则时,它产生了信任的文化。信任文化常常激励合作与参与。起作用的信任文化必须包括,以积极的认可调动可信性的强有力的规范,以及以消极的制裁阻止信任的背叛的强有力的禁忌。不信任文化是典型的功能失调,它阻止合作并破坏参与。“信任被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所有的合作性事业必定倾向于失败,因为一个人能做什么或有理由做什么依赖于他人已经做过什么、正在做什么或将要做什么。”不信任文化限制了潜在的互动伙伴的范围,并且阻碍互动的启动。通过这种方式,它意味着将会失去一长串可能有利的行动机会。社会生活在很大范围内遍及阻碍人们行动的复杂焦虑,慢性的、弥散的恐惧,怀疑,阴谋诡计,忧虑和不祥的预感。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信任具有简化复杂性的重要功能。有学者认为:简化复杂是生物,包括人类,从生存中进化出的策略。其原因在于世界,或曰环境,过于复杂,且包括未知和变幻;而人类的理性,以及其他物种的能力,都是有限的。无论是环境中完备的信息还是非完备的信息,都迫使人类及其他物种发展出一种特殊的策略去应对它。在熟悉的社会中,人们依赖过去与现在使未来确定,即依据所有的先前经验或对历史的掌握,付出信任,并使未来的复杂性得到简化。当社会系统日益复杂多变,人与人之间的认识越来越片断性、表面化时,人们不可能再凭熟悉付出信任并使自己与外部世界的关系趋于简化。在此情况下,人类为自己开发出一种更高级的信任机制——系统信任。卢曼对此有非常精辟的总结:在对日常世界熟悉的基础上产生的信任,主要是人际信任(interpersonal trust),它是一种有限的信任。它旨在克服变化莫测的他人行为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复杂性增加时,并且其他人既作为他我(alter ego)又作为复杂性及这种复杂性简化的参与者(fellow-author)进入同一场景时,信任不得不被拓展,并且对世界的初始的毫无疑问的熟悉被抑制,虽然它不可能完全被消除。结果,它成为一种新形式的系统信任(system-trust),作为一种有意识的风险,它暗示着摒弃了某些可能更多的信息,以及谨慎的漠视和对结果的持续的控制。系统信任不仅适用于社会系统,而且适用于作为个人系统的其他人。如果深入窥视深处信任模式之中的假定,这种变化应对了这样的一种变化:从主要以情感为基础理解信任到以表象为基础理解信任。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信任对于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交易的快捷具有显著功效。诚如有学者所言,让信任充分发挥功能“就像在经济交换中使用功效卓著的润滑剂,用它来化解复杂的现实问题,比采取预测预报手段、运用权威或者通过讨价还价,要快速得多,省力得多”;信任以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帮助我们解决集体行动的问题,即降低了双方获取相互信任的必要信息所付出的代价。信任使人们不必处处设防、时时小心,更无须人们为保证安全费尽心思去调查对方的信息,并对不安全之可能发生作出事先防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