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易风文集(第三卷):马克思经济学和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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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是否全都创造价值?

劳动是指劳动力的使用,也就是指劳动力的消费。劳动是人类特有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动物界,人们看到有些动物似乎也在从事某种劳动:鸟构建鸟巢;蚂蚁修蚁窝;蜜蜂建造蜂房;蜘蛛编织蜘蛛网;海狸修筑防水堤坝;等等。动物的这些活动,尽管常常令观察者大为惊叹,但都不能等同于人类的劳动。人的劳动不同于动物的本能活动之处在于:人的劳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而动物的这些活动只是动物的本能活动;人的劳动是从制造和使用工具开始的,而动物的这些活动只是简单地运用自然界存在的某些条件,或者只是简单地运用作为自然界组成部分的动物自身具有的某些特殊条件。

人的劳动按照不同的标准分类,可以分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可以分为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劳动和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可以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可以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可以分为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可以分为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等等。任何一本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都会对这些劳动概念给出准确的定义,并做出必要的解释。

劳动价值论是关于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价值理论。劳动价值论证明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价值论所说的价值,是指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或物化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只有进入商品生产过程的劳动和进入商品生产所必要的前期准备阶段和后续过程的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应当注意的是,在讨论劳动价值论时,有一系列的界限必须分清,绝不能加以混同。有些人的活动虽然也是脑力和体力的消耗或支出,但不能算作劳动;有些人消耗脑力和体力的活动是劳动,但不能算作生产性劳动;有些人的劳动是生产性劳动,但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在阶级社会中,奴隶主为剥削奴隶,封建地主为剥削农奴,资本家为剥削工人,往往要亲自花费必要的气力,消耗一定的脑力和体力。但是,这种为剥削他人而进行的活动绝不能视为劳动,这种剥削他人的人绝不能称为劳动者。如果一定要把剥削他人的人同“劳动者”一词连接起来,那就只能像马克思那样,称这些人是“作为对别人劳动的剥削者的劳动者”。

在任何生产商品的社会,并不是所有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社会,教育工作者、文学工作者、艺术工作者等人的劳动都是受人尊敬的劳动,他们都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他们甚至有“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光荣称号。但是,“人类灵魂工程师”不同于从事商品生产的企业中的工程师。前者的劳动不进入商品生产过程,不是与商品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性劳动。这种劳动不形成价值,不凝结在或物化在商品之中。后者的劳动是生产性劳动,这种劳动是企业中生产集体的劳动的组成部分,形成价值,凝结在或物化在商品之中。同样,政府官员、军官、法官、警察等人的劳动也是受人们尊敬的劳动,他们也都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但是,他们的劳动同样也不进入商品生产过程,不形成商品的价值,不凝结在或物化在商品之中。(顺便说一下,从社会的角度看,文学工作者创作的文学作品,艺术工作者创作的艺术作品,不是物质产品,而是精神产品;然而,从出版社和工艺美术公司的角度看,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等都是商品,生产这些商品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且不说非生产性劳动,即使是同一形式的生产性劳动,也并不一定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其中有的可能是既创造使用价值又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有的可能是只创造使用价值但不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人们最熟悉的烹调劳动就是典型的例子。厨师在餐馆中烹调,为顾客做出美味的菜,这是既创造使用价值又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家庭主妇在家中烹调,为家人做出美味的菜,这是创造使用价值但不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有的西方学者主张把家庭主妇的家务劳动也视为创造价值的劳动,这在西方经济学界都难以达成共识。)

除了上面提到的种种劳动分类之外,还有必要提出劳动的另一个重要分类,这就是有益劳动和无益劳动的分类,或有益劳动和有害劳动的分类。一种劳动,只要对社会有益,就是有益劳动;一种劳动,只要对社会无益,就是无益劳动。一种劳动,如果对社会不仅无益,而且有害,那就是有害劳动。上面提到的教育工作者、文学工作者、艺术工作者等人的劳动,政府官员、军官、法官、警察等人的劳动,虽不是生产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但都是有益于社会的劳动,都属于有益劳动。社会主义企业中从事商品生产,从而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也都属于有益劳动。但是,绝不能由此不合逻辑地断言凡是有益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相反,也绝不能无条件地把任何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都当做有益劳动。一个极端的典型例子是,从事非法生产鸦片、吗啡、海洛因等毒品(用于治病的药物除外)的劳动,对毒品制造商来说,都是既创造使用价值又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但是,对社会来说,这些劳动都是有害于社会的劳动,都属于有害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