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逻辑:实践中的方法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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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方法的“管理”元素

司法方法的思考中,针对案件争议的“理由论证”路径的单一选择肯定存在问题,但此不意味着“理由论证”是没有意义的。案件被提交至法院,法院会询问起诉、主张、抗辩的理由,同样,当法院作出一个裁决,当事人在首先关心诉讼结果之际也会关心裁决的理由,尤其是败诉一方。很长时期以来的社会理解文化与问询思维方式,决定了诉讼中必须提出某种理由并依此论证。因此,对理由论证,需保持应有的认同。

然而,更有意思的思路,或许在于将上述理由论证放置在一个具有其它方法元素的司法结构中予以考量。“九步法”的一个重要设想,在于控制庭审——围绕“理由论证”而展开的法庭活动——的边界及进程。不难理解,诉讼中,至少可能出现三种论辩:(一)前面一节讨论的“法律之中”数量不定的深入论辩;(二)“围绕法律旋转”的无穷论辩;(三)“没有贴近法律”的论辩。前两者意味着,因论辩无限制的蔓延,依然不知如何将案件事实与法律定向连接;第三种意味着,无论怎样讨论问题及阐述理由,依然不知如何通过相应的法律解决纠纷。当然,前两者更重要,因为诉讼当事人为充分强调己方的理由,获取“法律上强劲”的形象,常会采用“深入下去”和“围绕法律旋转”以拓展辩解阵地的诉讼策略,故控制庭审内容的边界及进程是必然的。

“九步法”提出者论及的案例中,就第二种论辩而言,可看到法院询问被告黄某是否已还款,黄某称已还部分,其余尚未偿付,因为没有收入。[28]可想见,被告黄某为摆脱或推延债务的偿付,会不断陈述各类事由,如可能提出没有收入、生活困难……以应对。被告张某,除了强调不知借款、不知盖章、夫妻关系不合及黄某借钱后并未将其用于家庭支出外,还可能进一步强调原告刘某与黄某的关系如何,追问黄某为何独自向刘某借钱,及黄某借钱的原因是什么等,以持续增加抗辩的理由层次。而在法院看,重要之点,为黄某债务是否构成及张某担保是否成立,故需划减或切断对实质问题无甚影响的多余论辩。

此案例中,以第三种论辩看,法院询问原告刘某是否能提出一个法律规范意义的诉讼理由,支持自己的债权主张。法院的意思,在于想知道原告刘某的“法律条文依据”,而原告刘某除了重复“被告之一写下欠条被告之二已担保”的理由,没有说出法律条文依据。[29]可觉察,在原告刘某的主观理解中,用“欠条和担保”的理由要求还款天经地义且已足够充分,其他理由,如法律条文的根据,或许是多余的。但原告刘某如此论辩显然不是司法所需的法律论辩,这样,便需法官的释明引导,将其推入法律条文构筑的讨论框架。在法院看,当事人确实不知道法律依据时只能由法院具体告知。

显然,“九步法”提出者论及的控制庭审活动边界及进程的设想,凸出了“管理”的概念,而“管理”的重要目的之一,即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这便有如一位实务法律工作者所说其是为了解决一个问题:“面对患得患失的诉求、左顾右盼的抗辩、欲说还休的陈述、唇枪舌剑的交锋和纵横交错的案情,如何让案件审判如庖丁解牛,遵循机理,去繁就简,由表及里,层层深入,找到一个直达公正的捷径、寻求一种事半功倍的办案方法?”[30]“九步法”提出者另认为,必要的控制还能促进司法过程不偏离“获得正确审判结果”的轨道,因为,没有法律具体规定作为目标的诉讼讨论,不可能走向正确的审判,而无限制的理由诉说极可能导致审判偏离正确的方向。这意味着,“管理”还能促使审判实现真正的“正确”“有效”及“合乎法律”。[31]

引入“管理”元素,无疑是对以往法学界司法方法讨论的重要推进。过去,法学界关于司法方法的各种讨论,因法学职业性质,即无需直接处理现实审判问题而仅需关于审判的学术思考,除人文化的反思批判意识外,[32]不免主要集中于如何实现逻辑化的理性司法。[33]过去的法学界司法方法的研究,如前面一节所涉及,甚至倾向认为,缜密乃至不断深入的理由推进实为司法方法的核心所在。至于理性司法过程的繁复与简略对理由的性质将会发挥怎样的作用,将会引发何种相反的附带效果,法学界似乎无甚关注,虽有个别学者讨论了“诉讼争点整理”的问题并略含“管理”的意识,但主要目的依然在于诉讼中的理由的理性规划。[34]对法律实务界而言,司法方法不仅是如何才能实现依法审判、获得正确审判结论的问题,此当然重要,但没有必要的对司法过程的步骤引导、协调、校正,缺乏伸缩有度的说理游戏规则,司法完全可能浪费法院的各种人力物力资源,司法过程另可能出现令人失望的无序或混乱,进一步,司法依然无法获取正确的裁决结果,且易使法院的能力备受质疑。实际上,当讨论司法方法时,实务界早已发觉“管理”元素是一个重要问题。[35]而此“管理”,不仅涉及理由的理性规划,而且更重这种理由增减的主动干预。“九步法”提出者基于实践者身份设想,将“管理”元素推入司法过程,将其视为司法方法的固有组成部分,既必要,也是不可避免的,此与法学界的司法方法“理想”亦能实现互动互助。

但“管理”元素的设想是否存在问题?

毋庸置疑,注入“管理”的元素以控制庭审论辩过程,可减少或至少不增加司法的成本,然而同样明显的是,减少司法成本却与获得正确的庭审讨论方向,及获得正确的司法审判,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如果认为浪费司法资源,如允许无边际的围绕法律而展开的法庭理由陈述,或放任不贴近法律的法庭诉辩,会有碍正确的司法讨论方向及裁决的实现,则节约司法资源同样可能存在这类疑问。前述案例中,通过“管理”意识,法官将被告张某与原告刘某、被告黄某设定为担保连带债务关系,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连带债务关系,此庭审讨论方向的安排一定正确?阻止被告黄某陈述自己如何困难故无法还债,告诉被告张某陈述黄某借钱的原因是什么是无关的,一定能增加裁决的正确性?由此能见,是否可减少司法成本,判断司法成本是否多余,实际上完全可能是另外的事情。

此外,有时可能确需充分的理由讨论以明辨,而现实中,有时充分讨论的确增加了问题正误的共识,此亦为有人强调充分讨论的理由所在。[36]这意味着,判断司法成本是否多余有时本身就是困难的。

还能质疑的是,法院审判有时会出现关于法律适用的改判,而允许诸如二审、再审的改判,本身便意味着不仅原一审或二审的裁判结论可能是错误的,而且其裁判方向可能亦有问题。同时,人们也会承认,甚至二审、再审的改判也可能出现问题。既如此,预设法院可指出正确的庭审方向,甚至预设法院能判断正确的司法结论,过于乐观了。

进一步,可能的结论也许是,减少司法过程的各类资源,宣称防止司法过程的各种资源的浪费,恰可能缘于出现司法争议时无法获得“正确”的司法裁决,故仅实用主义的解决纠纷即可,此或许方为真正的用意所在。

由此观之,“管理”概念涉及的最有意思问题,或许是如何才能及是否可能建构一个“共享式诉辩理解背景”,即经过法院家长式的调整、疏导、约束,促成一个特定的诉讼理由讨论语境,其中,参与各方均能诚实、冷静且有相近的理解论说能力以对待各种理由的陈述及反驳,并判断各种理由的实际的法律意义分量。可想见,初期进入诉讼,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各方之间,相对法律问题的诉辩存在理解论说能力的差异十分正常,亦不可避免。代表法院的法官由于行业的履历、职业的惯习,知识及思维预期总与法律规定存在联想的关系,而当事人更多携带的是“社会情理、公共道德、行业惯例、民间习俗等”思想储备。如此,诉辩理由展开时形成思路的分道扬镳、理解的不合作,不免为情理之中。法院针对这种情况施展“管理”的策略,可调整思维差异的格局,使不同思路的惯性或固化出现松动,逐步聚向共同的辨析焦点,进一步,可形成“正误认可及认定”的思维共享背景。

这意味着,不论“论辩正确”的实现怎样存在困难,如果各方诉讼参加者经过一定的讨论管制程序,能达成对各种诉讼理由的理解的某种合意,再往前,可舒缓解决纠纷的主观认识困难,则对庭审或许依然有益,因为,这样一种讨论管制能有助于在法律方向上较现实、健康地解决纠纷。当然,诉讼分歧,不仅体现在“理解不合作”,而且缘于诉讼背后的不同利益驱动,甚至有时,“理解不合作”的真正根源恰在于不同利益的潜在张扬。就此而言,“管理”元素的介入另存对不同利益预期进行干预的用意。

概言之,“管理”元素的引入,当不同意见出现时,尽管难以解决实际发生的案件与法律之间“正确连接”的问题,但却可以有助于形成“解决纠纷”的微观司法场域的共识压力。一定意义上,如果认为纠纷解决的损益未必一定应以“正确连接”为最终检验标准,甚至没有“正确连接”也能认为某种纠纷解决是适宜的,其结果亦能接受,犹如实践有时可见的合情合理式的司法调解,则通过微观司法场域共识压力的形成以化解诉讼纠纷,显然不失为可参考的一个司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