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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点3 取得采矿权是否就矿山缴纳土地使用税?
某公司从政府挂牌拍卖取得建筑用花岗岩采矿权(矿区为山地),并于2011年12月20日取得了采矿证。公司与该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应于成交之日三个月内与矿区的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不得占用耕地),并解决矿区范围内的青苗、地面附着物的补(赔)偿问题。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了青苗与地面附着物的补偿。现税务机关认为公司应就矿山支付土地使用税。
【解析】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结论】
公司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公司不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由出租方缴纳。因矿山土地不是建设用地,也不适用财税〔2006〕56号的规定,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