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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税
问题点1 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利息是否并入土地价值缴纳契税?
某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3年缴纳土地出让金共计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300万元。分期付款的利息是否并入土地价值缴纳契税?
【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人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12〕24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出让合同的当天,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全部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纳税人因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给土地出让人的利息,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
【结论】
分期付款利息属于分期取得土地使用权约定的支付价款的一部分,需要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