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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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有关人关系的场所化(地域化)的法律[6]

人都依附和归属于一定的地域(场所)而生存,确定人的身份和能力的场所,可以以一种物质的和外在的方式,即通过住所确定人的场所,或者以一种法律的和精神的方式,即通过国籍确定人的场所,但是,无论以哪一种方式确定人的场所,都应该看到,人的移动只具有某种偶然的性质。在这种属人法的观念中,法律的权威似乎是决定的因素,如果法国法律规定离婚须具备这种或那种条件,而只要在日内瓦或布鲁塞尔申请就可以在不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获准离婚,然后在法国取得效力,那么,法律规则自然就失去了意义。然而,如果一个法国人在比利时或瑞士根据比利时或瑞士法律获得一笔不动产,就不会存在这样的反对理由。

这种区别的产生显然是因为一个人的身份是其在一个集体中的法定地位;某种移动,至少是暂时的移动,并不改变人的身份,因此,人始终应该服从同一个法律。人的移动这一偶然现象不应该使得始终受某一法律支配的关系摆脱该法律,因为该法律的目的并没改变。

但在这里,住所地法和国籍国法的分歧又涉及国际秩序的利益。住所地法对移民入境的国家是有利的,在这些国家,对移民永远适用其各自的本国法会有损于当地法律的同一性及其权威,并且会鼓励人们坚持其原籍国的特殊主义。与此相应,向外移民的国家适用本国法,因为本国法有助于这些国家通过使其国外的移民继续受本国法的支配,培养这些人的民族感情。

但可靠的演绎推理不能排除任何其他考虑,对所要达到的目的考虑在所有范围内都可以弥补,甚至改正演绎推理的不足。对立法整体的尊重和实现各种解决办法的一致性居首要地位,这表现出国家集体的利益要求法院合理适用其自己的法律,以及外国的法律。另外,如果涉及一般政治利益,还应该考虑到这种利益。但是,在考虑最有利于国家集体利益的法律秩序时,当事人的利益显得更为突出。最后,还要想到各种解决办法的国际协调,这种协调通过国际秩序的直接利益表现了当事人确定的利益。

概括而论,国际私法秩序的寻求要求合理划分各国的立法管辖权能的范围。这样,表现国际秩序的一些确定有效规则的确立就应在本着最有利于个人利益,满足一般利益的基础上,使法院国自己的法律以及外国的法律都得到合理适用。


[1]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Tolofson判例中这样认为。See,Can.Year Book Int.L p1058.

[2]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

[3] [法]亨利·巴蒂福尔、保罗·拉加德:《国际私法总论》,陈洪武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公司1989年版,第346-375页。

[4]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就是以此来构建国际私法秩序的。

[5] 更多是从私权自治理念出发,以当事人的期望作为构建私法秩序的基点。

[6] 这里主要是从人本身的归属感和依附性来确定人的适用法,其实这里更加体现了人与地域的紧密联系,以此确定私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