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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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确定场所化(地域化)的法律[5]

法律行为实质上是从合同行为、遗嘱行为、婚姻行为和收养行为中抽象而来的理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合法行为。私权自治,在法律上是通过推行法律行为制度来实现,法律行为是践行私权自治的工具,在合同领域确立的契约自由,在婚姻领域确立的婚姻自由,在继承领域确立的遗嘱自由,在物权、收养和设立社团等领域所体现的自由把私权自治推到了极致。在国际私法中,为了形成有序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给交往的人们提供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依据当事人的意思来确定适用法,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通例。

在合同法领域方面,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特别有利于当事人的利益,因为订约各方可以根据自身的便利自由确定其合同的场所,他们是自己便利的最好判断者。尤其是对于这种场所化,存在着这样一种占优势的观念:合同的场所并不一定固定在合同缔结地,当事人可以规定其利益的实际场所。

在婚姻领域方面,赋予当事人选择结婚地与离婚地的自由,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从原来坚守属人法,走向了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在继承领域,被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中确定遗嘱适用的法律,这已经受到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认可。

财产权自由理念体现在国际私法范畴内,就是对于财产的归属上,一般是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因为财产所在地法赋予了权利人对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和排他权,对于财产的流转,一般就会考虑到当事人选择的自由。

在国际私法上,为了践行社团设立自由,就是社团设立人可以自由选择社团设立地,设立地的法律支配社团的内部关系法律问题,这已经得到美国、欧盟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认可,不得不说是社团设立自由在国际私法上的充分体现。

另外,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地法,鉴于其客观存在而有一定的确定性,对当事人有益。如果这些系属能够实现客观地确定法律关系的场所,它们就可以满足国际秩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