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劳动纠纷防范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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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请求支付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诉求解析

公司在试用期内,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索要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可能承担违法解约而产生的赔偿金。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若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真实案例

池某于2014224日起进入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处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4224日起至2017223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自2014224日起至2014823日止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280其他补贴另行计算。2014716公司书面通知池某于同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池某自入职后未达到所在岗位要求试用期未通过解除劳动合同后池某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后公司起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就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义务。首先,公司主张其解除理由系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中的工作要求,但其未提供被告岗位的录用条件、考核标准等,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考核标准等事先告知了池某。其次,公司未举证证明池某存在其所陈述的工作效率低等不符合工作要求的事实。由于公司以池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故金山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实操建议

1.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需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随时解除不等于随便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试用期,原本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现实中有些单位利用试用期薪资待遇较低做文章,应聘者最后总是被判“不合格”,还没转正就被辞退,而这些单位也堂而皇之地一直使用廉价劳动力。遇到类似情况,员工有权找用人单位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试用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具体如何操作是有讲究的。

(1)双方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试用期或约定试用期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要有合法和明确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确定所要聘用的劳动者的最终条件。招工条件可以相对简单,以吸引更多的求职者到用人单位面试。录用条件则应尽量严密、完善,并主要注重对能力的考核,要更具可操作性。招工条件不应替代录用条件,在只有招工条件而没有明文录用条件时,执法机关可以将招工条件视为录用条件。为使录用条件具有可操作性,最好同时明确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

(3)用人单位已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在其员工手册等劳动规章制度中针对岗位要求规定录用条件,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某一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或录用后,有义务向劳动者明确“录用条件”,所以用人单位要做好必要的签收手续。

(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之前要有具体的考核行为,且得出客观的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在进行试用期员工的考核过程中,不单单是要把试用期考核表制作出来,更重要的是让新员工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完成考核。

(5)用人单位解雇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届满之前做出,解雇通知应在试用期届满前有效送达给员工本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试用期解除可能也需支付经济补偿

有人认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一律没有经济补偿,这是不对的。试用期只是一个时间概念,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是试用期解除可以有多种类型,也不是都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一般来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这个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最常见的就是用人单位无理由辞退员工或者认为员工不符合要求。用人单位普遍认为既然是试用期,用人单位试用了觉得对员工不满意,自然可以让员工走。其实用人单位的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对试用期这一法律概念缺乏充分认识,存在一定的误解。《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因此,用人单位无理由辞退或者不能说明劳动者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辞退条件的,都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