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解析与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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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

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是行政诉讼核心问题之一,属于行政诉讼制度基本框架的范畴。在宪法视野和行政法框架下,行政诉讼提供了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力的一个基本平台。行政法治的本质,是行政权力必须置于监督之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公民权利的本质,是凡权利受到权力的侵害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我国行政诉讼体系下,当事人制度正是诸多确立公民救济权利限度的要素之一,直接决定公民的权利能否进入诉讼程序寻求救济。因此,当事人制度一直是行政诉讼理论和实务讨论的热点问题,也是困扰行政审判实践的难点问题,制度也经历了几番变革。新《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的颁布,对当事人制度进行了新的定位,既总结固化了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共识,促进了当事人制度的跃升,又厘清了过去存在的许多模糊认识,在新法实施中取得了较为积极的效果。当然,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制度,在实践中也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如对利害关系的把握限度,对行政主体多元化的认可程度,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确定,等等问题。本书立足于新行政诉讼对当事人制度的发展,结合司法审判实务,对当事人制度的有关问题做一个简单的梳理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