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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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国家黑名单制度的主要立法例

目前,境外立法例中与黑名单制度类似的主要有美国的“恶名市场”(Notori-ous Markets)名单和世界银行的供应商“取消资格”(Debarment Processes)制度。

美国的“恶名市场”名单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定期发布,覆盖全球范围内的行业和市场。将全球范围内存在侵权、盗版行为的行业和市场列入其中,为有关机构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提供协助。2011年2月28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的年度“恶名市场”名单中将全球30多个互联网和实体市场列入其中,指责其销售假冒和盗版产品。[3]同时,美国商务部对该名单表示明确的支持,指出国会需要通过立法为美国法院提供新的授权,从而封杀出售盗版和假冒产品的国外网站。

世界银行的“取消资格”制度是世界银行在1996年7月首次提出的概念。2004年7月9日,世界银行董事会批准了经过全面修订的“取消资格”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规则和操作系统。[4]该制度主要针对欺诈和腐败等行为而制定,主要执行机构为处罚委员会、处罚委员会秘书、廉政署、欺诈与腐败处罚政策制定委员会四个部门。处罚委员会主要负责欺诈或腐败行为的认定,范围包括世界银行项目中的供应商、投标人、承包商、咨询专家或其他相关个人。处罚的种类包括三种:一是通报批评;二是取消资格,即一段时间内或永久禁止相关当事人参与世界银行项目;三是处罚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处罚措施。处罚的轻重程度与腐败或欺诈行为的严重性、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弥补损失的措施等有关。由于严厉的处罚措施及处罚结果公开,供应商可能被短期甚至永久取消资格,在其他市场也会丧失信用,这对企业来说具有巨大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