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事业合伙制股权激励制度设计
第一节 合伙的有限责任制度
“合伙”这个词有着天然的人合性,所谓“一人一口”称之为“合”,“一人一把火”称之为“伙”。
电影《中国合伙人》在中国创业的热土上产生了极大的共鸣。同学、同事共同创业是合伙的典型范式和路径选择。俞敏洪、徐小平、王强称为新东方的“三驾马车”,他们富有激情和梦想,善于激发他人的潜力,胸怀大志,又有着相似的、彪悍的人生轨迹,可谓《史记·滑稽列传》中所记载的:“此鸟不飞则已,一飞冲天;不鸣则已,一鸣惊人”。
新东方的“三驾马车”呈现给市场的是团队的力量,但也呈现出三个牛人的另一面,每一个人都太强、太有个性、太有梦想,最终的抉择是徐小平、王强两位合伙人离开新东方选择重新创业。但是,新东方的“三驾马车”确实为每一个创业的合伙人留下了很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创业合伙需要合伙人“一起出发,一起到达”,但是,人生和市场总是多变的,不合适的合伙人终归会半路下车。
徐小平和王强合伙的真格基金如今投资了很多走在创业路上的合伙人,新东方也走上一个从辉煌到衰落到再次崛起的新征程。在中国的南边,稳坐中国民营企业头把交椅的复星集团“四剑客”亦出现了裂痕,创始合伙人梁信军一封公开信的离开让整个中国企业界唏嘘不已,这也正印证了郭广昌的那句话,“聚则一把火,散则满天星”。
今天,马云的湖畔合伙人、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华为的奋斗者合伙人正在以一种新的企业创业之道席卷中国的创业热土。
但是,又有多少人知道,那些推行合伙人制度的企业能够成功正是因为他们所沉淀的制度设计和文化底蕴。
合伙的开创之举在于创始人的开悟或者说是胸怀。
合伙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法律上称之为“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相区别)起源于欧洲,在公司还没有出现的中世纪,便有了由合伙人(Partner)组成的“合名企业”。1602年3月20日,世界上第一家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一个新的商业世界。公司,这种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极大地促进了商人的积极性,通过制度设计降低了创业的风险和交易成本,延续几百年,俨然成为推动全球化的重要组织。20世纪90年代,具有创新精神的美国颁布了《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下简称LLP)的诞生给以公司为主要组织形式的企业增添了新的活力。这种有限合伙的方式迅速被世界各国所接受,从此,企业的形态主要以公司和合伙的组成形式为主,从而成为商业组织的主流,最为典型的是持有专业牌照的律师、会计师、医生、建筑师、投资银行家。
本书所要讨论的合伙制,主要是通过探讨合伙案例及其合规性,为中国企业做一个顶层的制度设计。因此,我们并不考虑特殊行业如律师、会计师、医生、建筑师、投资银行家此类特殊的合伙制度,而是借鉴这些特殊行业合伙制度的实践,探讨在公司组织扁平化架构下的合伙人制度。我们会讨论创业时期公司股东的选择(这是一种事业意义上的合伙)和公司组织架构扁平化架构下的项目合伙制,而这样的合伙制需要在中国法律和契约的环境下探讨。因此,本书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框架下讨论这些问题,为企业驱动、人才汇聚提供一种更加符合商业逻辑和契约精神的合伙制度模式。
新东方、阿里巴巴、华为、万科、复星、绿地,凡此成功的、受人尊敬的企业,背后都有合伙制的影子。公司、合伙框架的搭建是未来商业组织基业长青的革新和趋势。
因此,我们也有必要知道中国法律框架下的合伙企业是怎么一回事。一般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指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是一种非法人组织。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本书中所借鉴或者讨论的合伙制,指的是有限合伙这种模式。但是,大家依然会有疑惑,如何应对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一般地,创始股东或者核心管理层会先设立一家可以绝对控股的有限公司来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通过制度设计使得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名副其实的承担有限责任的组织形态。
但是,我们依然认为,合伙企业不能替代公司制。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合伙企业有很多优势,但是,其人合性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它只能和公司这种伟大组织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其推动革新和大众创业的历史重任。
基于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的法律限制,事业合伙制一般采用合伙企业的方式间接成为公司的股东,同时考虑未来进入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需要,股东人数穿透计算后依然不能超过200人。因此,在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最终穿透(法人股东、私募基金不做穿透计算,员工持股平台穿透核算)后应当控制在200人的范围内。
事业合伙制的制度设计,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及进入资本市场的路径不同,其制度架构设计路径也不尽相同。
第一种模式:合伙企业+公司的架构模式
初创企业的股权激励平台、在中国A股上市前的股权激励平台,采用事业合伙制的,基本上采用该种模式,完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种模式:信托、资管计划+合伙企业+上市公司
采用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其目的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退出收益是暂免征税的。
(2)资产管理计划可以通过杠杆融资的方式,解决员工入股资金问题。
(3)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股权激励的平台一般通过私募的方式进行,因此,激励对象不能超过200人。采用信托计划,如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其数量不受限制。
同时,此种模式演变出上市公司层面的合伙制和项目公司的跟投机制,如万科、永辉超市、爱尔眼科等。
第三种模式:合伙人+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公司
此种模式典型代表为阿里巴巴,主要是在境外上市的公司采用的一种模式。合伙人首先需要成为公司的股东,然后通过合伙协议约定事业合伙制的制度架构(其法律意义是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契约约束下),并将合伙人的意志通过公司章程、董事会制度最终转化为对公司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