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义公司:事业合伙制股权激励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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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平台和创始股东是合伙的关键

一个企业能走多远,最重要的是平台和创始股东,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此,选对平台、跟对创始股东很重要。根据经验和观察,创始股东的战略、格局、文化在团队建设和企业发展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一般地,一个企业中:

(1)创始股东的战略就是企业的战略!(2)创始股东的格局就是企业的格局!(3)创始股东的文化就是企业的文化!

那些成功的、优秀的企业都深深地贴上“创始股东”的标签,微软的比尔·盖茨、苹果的乔布斯、Facebook(脸书)的扎克伯格、特斯拉的马斯克、阿里系的马云、华为的任正非、万科的王石、小米的雷军皆如此。

因此,一个平台再好,没有一个灵魂式人物的创始股东就是一盘散沙,没有强有力地推进企业制度、文化、战略建设的创始股东是不可能建立起合伙制、公司制的事业平台的。

战略是基于未来的,是需要给团队吃定心丸的。如果创始股东都不知道自己能走多远,又如何指望团队为企业奋斗呢?格局是基于团队合作的,有好的格局,才会有好的团队;文化是团队行为处事的方式和内在修养与外在展示,郭广昌所称的复星的坦荡文化,王石、任正非所称的万科、华为的狼性文化,其本身都刻着创始股东战略、格局、文化的烙印。

合伙创业需要大股东,因此合伙创业第一件事就会涉及合伙人的股权分配。关于创业的股权分配,应当有一个具有支配地位的股东起领导作用。股权分散就意味着决策分散、创业的动力分散、权利责任的分散,不利于企业快速地应对市场的变局。股权分配并没有一个可以用数字量化的标准。每一个股东受教育程度有差异,家庭背景有差异,资源、经历、专长有差异,唯有从权利义务的匹配、投入产出的匹配、资源整合的贡献大小出发,从制度上构建股权结构,才能够避免公司在创业过程中因理念不合出现公司僵局。一个公司,有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的情况下,在创业的时候即便出现分歧,也能够相对地做到进退自如。

所以,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创业基础,公司的合伙架构应当有利于决策的制定。一个创业的公司应当有大股东,而且应当有绝对话语权的大股东。一般情况下,大股东的股权比例在初创的时候应不低于50%,并在后续融资及引进合伙人时予以充分的预留和考虑。

大股东为什么应当拿这么多股权?因为他担的风险最多,他承受的痛苦最多,他始终要比别人快一步,他要比别人有更大的胸怀。

实践中,创业往往是各种资源的聚合。在理念和契合度高度一致的情况下,基于平台的需要,股权比例设置上会相对分散,这也是创业中常见的一种形态。但是为了避免出现“西少爷”[2]团队创始人之间理念不合的现象,一般情况下,主要的创始人一般是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和第三大股东,其持股比例合计超过50%;第二大股东和第三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50%,以便于后续融资稀释后有相对大股东,且通过一致行动可以实际控制公司。在此种架构下,对于后续引进的管理层团队,需要持股的,最好通过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激励实现,且通过有限合伙平台进行,避免团队在发展过程中因为理念不合进进出出,引发公司治理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