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价值是指事物对于人的意义以及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的属性,是一个表征主体客体之间关系的概念。
法的价值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对法的价值的讨论要以全体社会成员为价值主体。法的价值对法律具有附从性,法的价值归根到底要体现在法律自身的性状、属性上。法的价值还具有应然性,它表述着人们的法律理想,法的价值属于主观认识范畴。人的需要的多样性决定了法的价值的多元性,并且多种法的价值可以并存,同时多元的法的价值也有层次的区别。
法的价值决定法律之所以存在的合理性,法律是人选择的。法的价值决定了法律的目的,抽掉法的价值的法律是盲目的。法的价值决定法律的善与恶,能对恶法进行纠正与补救。法的价值可以弥补法律对现实社会变化在灵活与适应性上的缺陷。法的价值决定法律理想的内容。法的价值也有助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秩序
法具有的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的特性决定了法能够维持更确定更稳定的社会秩序。秩序或社会秩序是人生存与发展的前提与基础条件。而秩序的维持必然需要法。这样,秩序或社会秩序就成为法的基础价值。
秩序自身不是目的。作为法的价值,秩序不可能是法的唯一价值,也不可能是法的最高价值或最根本价值。因此,法促进和实现秩序价值不能牺牲其他法的价值为代价,必须要考虑到其他法的价值。
(二)自由
所谓人的自由,是指人能够依赖自己的理性,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决定与行为选择。自由是人的本质。因此,自由必然是法的价值之一。
人的自由既有内在的运用,也有外在的运用。自由的内在运用仅仅涉及决定与行为的内在动机及目标自身。自由的外在运用不涉及决定与行为的内在动机及目标,而只涉及决定与行为自身,因此,它就不仅涉及决定者或行为人而且涉及其他每一个人的自由。这就决定了一个行为者的自由的外在运用必须与其他每一个人的自由的外在运用是能够相容的。这就是说,自由的外在运用必须按照一定的条件行使,这些条件能够保证一个人的自由的外在运用与其他每一个人的自由的外在运用是相容的。这些条件就是特定国家的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保证其实施的最终力量,是对行为者的一种他律,不管行为者的守法还是不守法的内在动机与目标。这就意味着法不仅能够保证一个行动者的自由的外在运用不会侵犯或干涉其他每一个人的自由的外在运用,而且能够保证其他每一个人不干涉或侵犯行为者的自由的外在运用,也能够保证国家不干涉或侵犯行为者的自由的外在运用。因此,法的本身性质决定了它能够保证人的自由的实现。
法对人的自由是一种他律,故法必然地会减损作为人的本质的自由。法不仅保证人的自由的实现,而且是对人的自由的限制。既然法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限制,那么就需要对法限制自由进行证成。在法学中,证成法限制人的自由的原则有以下几个:
1.伤害原则
该原则认为:对人们行为自由进行干涉的唯一目标是自我保护。违背文明社会任何成员的意志,对其正当行使强制权力的唯一目的是阻止对别人的伤害。根据这个原则,国家禁止和限制任何成员的行为自由的必要条件是这个行为伤害(危害、冒犯)或者可能伤害(危害、冒犯)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这就是说,只要一个人的行为不对其他人的权利或利益产生危害,即使该行为对自己的身体或精神产生了危害,那么,国家就不应该限制或禁止该行为。
2.家长主义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一些特定领域人们由于信息不对称或匮乏而不能判断自己的利益导致滥用或误用其自主权,而国家相信在这些领域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合理地行使职权,来保护个人免受伤害,或者为了人们自身的好处而引导他们,而不管他们喜欢与否。在现代社会中,该原则被运用于国家可以干预或介入的领域,如有关安全和健康的法律、刑法以及一般的社会政策等。
3.道德主义原则
该原则是指:如果一个行为与特定社会的人们的道德是背离的,国家可以禁止或限制该行为。这里所谓的道德不是指特定社会中的任何个人或群体的道德,而指构成特定社会的人们所共享的道德。
(三)人权
所谓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人权概念是一个历史概念,它的具体内容与范围总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的。
人权是人凭自己是人而享有的权利,人之所以为人,既不依赖于国家,更不依赖于国家的法。因此,它在逻辑上是先于国家和法的,在根本上是一种道德权利。人权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权利,可以作为法的评价标准。人权可以作为判断特定国家的法的善恶的标准。凡是体现人权的精神与内容的法,一般来说是良好的法,是促进与推动社会发展的法。人们要求和实现自己作为人的权利,永远是推动法的发展与进步的动力。
为了尽可能地保证人们在事实上享有与实现人权,人权就必须尽可能地被转化为法律权利。这是因为:一方面人权在根本上是道德权利,仅仅作为道德权利的人权不能总是保证被人们在事实上享有;另一方面人权被转化为法律权利,就可以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保证其实现的力量。这两方面就说明,人权既可以作为权利道德,也可以作为法律权利,法能够促进与保证人权的实现。
(四)正义
法学中所谓的正义主要涉及的是社会正义。所谓社会正义,是指社会共同生活的正直的、道德上合理的状态和规则。
作为法的价值的正义主要涉及的是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涉及的对象是一个共同体或社会如何分配其成员作为共同体的一个分子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如何划分由大家的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与负担。它所遵循的准则有:
1.平等原则或无差别原则
每一个人作为社会或共同体的成员享有相同的基本的社会权利与义务,而且每个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基本的社会权利与义务之间是相一致的。
2.差别原则
所谓差别原则,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份额,所谓“应该得到的”是指按照每个社会成员的贡献进行分配。
3.个人需求的原则
按照贡献进行分配就可能导致下列结果:某些人因其先天的缺陷包括生理和心理的缺陷而无法获得维持其作为人的价值与尊严的物和东西。每个人作为人自身就是目的,因此,即使他因先天的因素作出的贡献很小或没有作出贡献,但是他作为人应该得到维持其存在的物与东西,即满足他作为人的必然的客观的个人需求。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秩序、自由、人权与正义等价值都是人有尊严地存在和发展所必需,也是作为人造物的法必然要追求与实现的。但是,这些价值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被同等地实现是不可能的。因此,法的各种价值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必然会发生碰撞、抵触、甚至冲突与矛盾的。
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或冲突在事实层面发生,在抽象层面一般不会发生。因为作为在社会中生活的人必然都需要秩序、自由、人权与正义等价值。但是,在特定条件下,这些价值不可能在相同程度上被满足。因此,他或她必然要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对这些价值进行衡量,从而作出选择。
作为整体,任何特定国家的法都应该满足或实现人的这些价值需要或追求。但是,一部具体的法律或一个部门法往往只是优先满足或实现一种价值,同时兼顾其他价值。这就是说,有的法主要是满足或实现秩序的价值,而另一个法主要是保证自由或正义的实现。
法本身是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对法的各种价值进行衡量、平衡的结果。立法过程是立法者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对法的各种价值进行衡量、平衡、抉择的过程,法只是这个过程的一个结果。
司法裁判过程也是司法者在特定具体案件的情境下对该案件所涉及的法的不同价值进行衡量、平衡和抉择的过程,具体的司法决定是价值平衡的一个结果。
在法律制度体系之中,司法是一种具有最终性的作法律决定的制度。因此,司法者针对具体案件事实所作的法的不同价值之间的衡量与抉择也具有最终性。那么,司法者应该按照哪些原则对法的不同价值进行衡量与抉择呢?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则:
1.个案中的比例原则。这个原则是指:与其他法的价值相比较,哪一个法的价值在具体案件的情境下更具有优先性或分量。具体来说,在具体案件的情境下,如果司法者主张一个法的价值,那么,这就意味着是对与该法的价值相碰撞或冲突的另—个法的价值的损害;如果司法者主张后一个法的价值,那么,这就意味着是对前一个法的价值的损害。在这个相互的损害关系之中,对与其相互碰撞或冲突的法的价值的损害程度最小的那个法的价值就是更具有优先性或分量的价值。
2.价值位阶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在不考虑具体案件的情境下,法的各个价值之间的优先性关系。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司法者需要考虑三种法的价值位阶:首先,一个具体的法中的价值位阶;其次,该具体法所属的部门法中的法的价值位阶;最后,特定国家的法体系中的法的价值位阶。
例题: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2008/1/3,单选)
A.价值位阶原则
B.个案平衡原则
C.比例原则
D.功利原则
【答案及解析】C。价值平衡有三个原则,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结合本案,很明显是比例原则,故选C项。
真题精选
1.林某与所就职的鹏翔航空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解决争议中曾言语威胁将来乘坐鹏翔公司航班时采取报复措施。林某离职后在选乘鹏翔公司航班时被拒载,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依《合同法》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依《民用航空法》有保障飞行安全义务。尽管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此类拒载无明确规定,但依航空业惯例航空公司有权基于飞行安全事由拒载乘客。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1/56,多选)
A.反映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
B.若法无明文规定,则法官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
C.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D.不违反法律的行业惯例可作为裁判依据
2.“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关于该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6/1/88,不定项)
A.从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上讲,规律是自由的,但却是无意识的,法律永远是不自由的,但却是有意识的
B.法律是“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的条件
C.国家法律须尊重自然规律
D.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3.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1/9,单选)
A.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
B.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C.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
4.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9,单选)
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
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
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
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
5.一外国电影故事描写道:五名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五人中的摩尔提议抽签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签前摩尔反悔,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抽中摩尔并将其吃掉。获救后,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判处绞刑。关于上述故事情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2013/1/53,多选)
A.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
B.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的思想,“一命换多命”是符合法理的
C.五人之间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
D.从不同法学派的立场看,此案的判决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
6.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1/55,多选)
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
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
7.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13/1/88,不定项)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答案及解析】
1.ACD。
2.BCD。
3.D。其他三项的说法都理解有误,不能成立。
4.C。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既指财产上的权利,也指人身上的权利。
5.CD。本题中,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故A项正确;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的思想,“一命换多命”是符合法理的,故B项正确;显然五人之间存在利益上的冲突,故C项不正确;从不同法学派的立场看,此案的判决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故D项不正确。
6.ABC。
7.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