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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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一方抵押财产的效力

——邱丽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桂勇年确认合同无效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7)桂0802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邱丽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以下简称交行贵港分行)、桂勇年

基本案情

位于嘉兴市建国北路耀江商厦3幢营业用房1~2层的所有权人为桂勇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嘉房权证禾字第000108××,发证时间为1999318。201473,交行贵港分行与桂勇年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贵港零贷抵字2014002),约定桂勇年以其名下上述房屋为债务人贵港市港威商贸有限公司与交行贵港分行在201473日至202073日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提供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600万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桂勇年于201474日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号为嘉房他证禾字第00261383

邱丽与桂勇年于1986529日登记结婚

桂勇年与交行贵港分行于庭审中确认桂勇年与交行贵港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前已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给该行核对,但未提交书面婚姻关系凭证给该行

案件焦点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以其名下的财产提供抵押的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房屋系邱丽与桂勇年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及取得物权,对其夫妻内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桂勇年作为涉案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对外享有对涉案房屋完全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桂勇年与交行贵港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处理的是夫妻对外的法律关系,桂勇年用其名下的涉案房屋设定抵押,系行使设定抵押的权利,属有权处分,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邱丽主张桂勇年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及抵押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邱丽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另外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无权处分的合同也并非无效合同,而是有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桂勇年与交行贵港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系从合同,其主合同为交行贵港分行签订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属于有偿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案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可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无权处分主张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第二款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而这些救济手段的前提是无权处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综上所述,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主张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意见不能成立。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黄恒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