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项目采购及招投标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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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公开招标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采购可以分为招标和直接采购两种不同的方式,直接采购也就是直接发包或者议标,即由招标人和投标人直接协商确定;对于依法必须强制招标的项目,则可以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而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项目招标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为例外。

一、公开招标的特点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在公开招标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公告方式公开招标信息,任何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可以获取招标文件并参与投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结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潜在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也不得违法限制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公开招标最显著的特点是针对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其对象广泛,便于招标人一定程度上降低工程项目的造价,择优选择价格更低、工期和工程质量更有保障的投标人,这也决定了公开招标的竞争性是所有的采购方式中最强的一种。同时,公开招标的项目,对于遵守招标投标程序性的要求也更高。

然而,不可否认,公开招标也有其弊端。比如公开招标的时间长,投标人众多,相对而言招标人对于投标人的评审工作量增大,其所需的经济和时间成本也更高。特别是在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或者招标策划不到位的情况下,如果施工过程中需要涉及分包工程、货物采购的再招标时,则极容易导致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甚至是工期延误的情形,进而引发各方的争议。

二、公开招标的项目

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首先必须是属于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次是这些项目不存在可以不公开招标或者可以不招标的特殊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和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以及重要的工程货物,招标人都应当首先考虑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实务中,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也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并且,除此之外,在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工程施工项目的采购中,对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也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另外,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规章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也规定,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结合上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开招标仍然是原则性的主要采购方式。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公开招标,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招标人改正,可以并处1万至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