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邀请招标投标
邀请招标,即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而无须发布公告,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7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邀请招标的特点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于被邀请参加竞争的投标者数量确定且有限(一般为3~5家),有利于招标人节省招标成本,提高采购的效率,与此对应,可供招标人选择的潜在投标人有限,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也相对有限。
此外,邀请招标还具有下列一些特点:
(1)招标人只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也只有接受邀请的人才有资格参加投标,其他人无权参加投标;
(2)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一样,仍然具有公开性的特点;
(3)邀请招标所适用的招标程序和原则与公开招标相同,并无实质的区别。
对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采购项目,招标人可通过技术交流等方式先行对项目技术指标信息进行收集,在收集和评价技术信息和指标之后,再确定潜在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被选中的投标商提出详细的商务报价和技术方案。
二、邀请招标的项目
如前所述,公开招标是招标的原则,邀请招标是例外,邀请招标也是招标的一种法定形式,其招标投标的程序与公开招标一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此条件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此外,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过批准后也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上述是邀请招标的原则规定,具体来看,对于适用邀请招标的项目还应当满足相应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一)邀请招标的实体条件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工程合同的承包人: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其他可以邀请招标投标的项目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②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③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邀请招标的使用有其严格的限制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因此,对于此类项目,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则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批、核准手续。
在肖某与临泉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5]中,临泉县人民政府(甲方)与盐城二建公司(乙方)在2010年3月签订《安徽省临泉中学工程项目建设协议书》,约定:临泉县人民政府建设临泉中学,甲方负责学校规划、图纸设计等,乙方负责全额垫资,按法定程序经公开招标,选择一级以上施工资质单位组织工程建设。9月,临泉县人民政府召开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载明:同意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实施临泉中学建设工程。12月10日,盐城二建公司致函临泉县教育局(招标人),愿意以8680万元的投标总报价完成临泉中学建设项目一期工程。12月14日,临泉县教育局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盐城二建公司为中标单位。2011年10月,临泉县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纪要再次明确,由盐城二建公司实施临泉中学项目建设工程,采取邀标方式进行。11月,双方签署《安徽省临泉中学工程项目建设协议书》,约定临泉中学项目建设于2010年12月14日完成一期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乙方为中标单位,甲方同意由乙方继续实施临泉中学建设项目,临泉中学剩余工程招标仍按一期方式进行。盐城二建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印章,肖春佑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2012年3月20日,临泉县教育局(发包人)与盐城二建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
就双方争议的盐城二建公司与临泉县教育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也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本案中,临泉县教育局并未对案涉工程公开招标,而是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确定盐城二建公司为涉案工程的中标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标无效。故盐城二建公司与临泉县教育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就邀请招标的效力问题也有不同的司法观点。在砂宝斯公司、中铁十九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16]中,原被告双方采用招投标程序签署《尾矿及露天基建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双方就案涉工程项目经过招标、投标、中标等程序签订《尾矿及露天基建工程合同》,以邀请方式招标并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砂宝斯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中铁十九局《投标书》显示,对于案涉尾矿库工程价款,中铁十九局投标价为7880010元,与《尾矿及露天基建工程合同》约定的788万元基本一致,砂宝斯公司也未能提供中铁十九局施工范围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相应证据。砂宝斯公司主张《尾矿及露天基建工程合同》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案涉《尾矿及露天基建工程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为有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二)邀请招标程序条件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7条的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具体来说,邀请招标项目的审批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
(2)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三)邀请招标的审批
在实践中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还需要严格遵守相应的审批程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并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因此,对于此类项目,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则应当提前决定适用的招标方式,并提前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批、核准手续。
至于审批权限的安排,则分为两级: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
(2)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另外,如果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