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项目采购及招投标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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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是诸多的采购方式中的一种。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之外,某些项目也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不招标的项目范围

除了前述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公开招标或者要求招标的项目,依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时,则可以不进行招标: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2)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3)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4)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7)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比如,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勘察设计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如果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并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另外,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还有一些不需招标的特殊情形。比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就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立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者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需要进行招标。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而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中,还规定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由其自行进行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追加的全部附属小型工程在原项目审批范围内,造价累计不超过原中标价的30%且低于1000万元的,都可以免于再次招标。

还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在实务中,招标人应当避免任意划分标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否则招标无效。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二、不进行招标的审批部门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可以不经过招标程序直接采购,则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和报告,并获得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核批准。其中:

(1)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若不采用招标的,其项目审批部门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也即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2) 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的采购,如不采用招标方式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3) 对于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内的设备采购项目,对于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若不采取公开招标,其项目审批部门为各级财政部门。

三、议标

对于非国有投资或资金,则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以外的方式。此外,对于一些特殊项目,还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除此之外的项目,则可以由项目业主自行决定是否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施工采购。而议标,就是在非强制招标投标的项目中使用较多的一种采购方式。议标,简言之就是由招标人邀请若干投标人就项目承发包事宜,包括合同条件、价格等进行协商。议标介于直接发包和招标投标之间,可以说是非正式的招标投标活动。

但是,议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是依法强制招标投标范围之外的工程,否则,就有可能属于规避招标投标的行为,影响工程合同的效力。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实务中的清标、议标等不同,简单地从法律后果来看,前者是合法的招标投标活动,而后两者则根据具体的情形,有可能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