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加入工会和会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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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工会的领导体制

第一,中国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简称全总。在全总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及地方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具体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全国产业工会,省级地方总工会、地市级(州、盟)总工会、县级(市、区、旗)总工会及它们的同级产业工会,基层工会。

各级工会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

全国工会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是中国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全国工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决定,按地区(系统)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铁路、民航、金融工会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在全国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重大问题由执行委员会决策。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全总主席团行使日常决策职能。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和全国总工会主席团成员按照联合制的原则选举产生。全国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全国工会工作的方针、任务;修改《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地方各级工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是各级地方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执行机构是地方各级总工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地区职工群众的重大问题;领导本地区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报告工作。各级地方总工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地方总工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其职权是: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工会的工作任务;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全国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地方产业工会代表大会是各级产业工会系统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它们分别选举产生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地方委员会负责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本产业工会的工作任务;选举产生工会全国委员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与地方总工会对所属的地方产业工会实行双重领导。上级产业工会指导相应的下级产业工会。

第四,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权力机构。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参加;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以下属工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基层工会委员会是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大会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同时,基层工会委员会还承担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的职责。

各级工会实行任期制。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国产业工会委员会,省级地方总工会、地市级(州、盟)总工会、县级(市、区、旗)总工会及它们的同级产业工会委员会任期为5年;基层工会的任期为3年或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