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研究法学还必须面对现实,参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具体活动,从而加强和提高我们的法学理论水平
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几年来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摆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面前的任务,依然是繁重而多样的。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正处在改革、整顿、调整、提高的阶段,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也正在贯彻执行之中,现在都要求法制建设能与之协调地发展。而法制建设本身,无论立法工作、司法工作、执法工作、法制宣传、法律教育、法学研究,律师、公证、法律顾问以及政法各部门本身的组织建设等等,都与客观要求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有的差距还相当大。这就要求我们法学工作者,除完成自己所担负的教学、科研任务外,还必须参加到法制建设的实际工作中去(事实上不少法学工作者已经这样做了)。
深入社会,调查研究,不只对法制建设的具体工作会有所帮助,对提高法学理论水平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我们党从有革命根据地时起即有了法制建设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有了全国统一的全面的法制建设。30多年来,在继承革命根据地经验的基础上,依照“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吸收有益于我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与知识,在法制建设上,我们有不少特有的成功的经验,如两类矛盾学说的具体运用,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以及群众路线、预防为主、调解工作、巡回法庭、司法助理员、工读学校、乡规民约、文明公约、职工守则以及死缓的灵活运用等等,如果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系统的理论阐述,不久的将来,积少成多,中国型的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学会呼之欲出。
同时,中国法制建设,仅从立法工作方面来说,无论政治、经济、文教、卫生、体育、艺术等等各个方面,不少问题都亟待制度化、法律化,除各条战线自己努力外,我们应该在深入调查研究中发现有关问题,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有助于加快法制建设前进的步伐。至于有关法制建设的其他各个方面,我们在发现问题后都应该及时地提出参考意见。这不只有益于法制建设,也是我们法学工作者提高理论水平所不可缺少的。
[1] 本文系陈守一同志给法学理论讨论会的来信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