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宪法对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指导作用
新宪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也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总章程。新宪法科学地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的新经验。它坚持了把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同新时期的新情况相结合的原则,对国家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问题做了规定。新宪法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宪法坚持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这也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近代历史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反映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客观规律,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真理。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做到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新宪法在序言中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我们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中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为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我们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建设科学的法律体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服务。因此,我们在探讨和研究如何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必须紧紧围绕实现上述宏伟目标,把为实现新宪法规定的国家今后的根本任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任务。
第三,新宪法规定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它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经济基础。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1]法律只有做到以社会为基础,才能适应统治阶级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统治的需要。法律体系也是如此。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是建立法律体系的基础。中国的法律体系只有做到以新宪法肯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才能具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性质。同时,新宪法从中国实际出发,根据新时期的特点,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做了许多新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的法律体系只有符合新宪法的这些规定,才能具有中国的特色,适应中国的经济状况,科学地准确地反映中国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
第四,新宪法规定的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思想基础。新宪法除了把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为国家的一项根本任务外,还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从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两个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不仅在中国制宪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就是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比较起来,也有着重大的特点和新的创造。新宪法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规定,对于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巨大的指导作用。共产主义思想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它的主要内容是,工人阶级的、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科学理论,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和道德,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的主人翁思想和集体主义思想,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权利义务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为人民服务的献身精神和共产主义劳动态度,社会主义的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等。共产主义思想建设的这些基本方面,都必须体现和贯串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同时,新宪法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各项原则性规定,不仅作为宪法规范成为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而且把有关这方面的部门法,包括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的立法,提到了显著的位置,迫切需要加强,以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五,新宪法把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并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治前提。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运用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结合中国具体实践的伟大创造。它们不仅在本质上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制度、政治制度有着根本的不同;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比较起来,也有自己的特点。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充分反映我们国家在政治上的这些特点。例如,在国家结构形式上,我们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在法律体系上同联邦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有所不同,只有全国性的宪法和法律,不存在多层次的宪法和法律问题。同时,新宪法规定,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因此,同其他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起来,在法律体系上也有中国自己的特点。
第六,新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这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根本指导原则。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指国家必须制定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并保证它们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公民中得到统一的执行和遵守。恩格斯曾指出:“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2]只有坚持新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才能使中国的法律体系内部和谐一致,包括结构完整,各部门的法划分明确合理,层次清楚,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严格的从属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