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新宪法在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作用
新宪法对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着指导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新宪法居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外,而是它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不仅表现在宪法是日常立法工作的法律基础,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系列宪法规范同时又是一个或几个部门法的法律规范,另一系列宪法规范则在一般法律中得到具体化、补充和发展(这点后面将专门论及)。同时,宪法也是法律(根本的法律),它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即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宪法的直接法律效力不仅表现为新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而且也体现在新宪法的各项规定中。例如,新宪法规定了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尽管在选举法中也有了同样的规定,但从法律依据来说,公民的选举权利直接来源于宪法。这正好表明选举权利具有基本权利的性质,它不仅受到一般法律的保障,而且首先受到宪法的保障,因而通常也把这种权利叫做宪法权利。既然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基础和依据,同时又是人们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因此,新宪法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和其他各部门法一样,都是其中的组成部分。同时,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又处于特殊的地位,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建立在全部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而社会关系是十分广泛的、复杂的和多层次的。新宪法对中国社会关系中的根本性问题,包括中国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围绕新宪法的各项规定,能够不断完善国家法和其他部门法,逐步建立起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多部门的多层次的完整法律体系,组成若干部门法相互区分而又相互联系的和谐一致的统一体。
在民法、经济法方面,新宪法规定了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同时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城乡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新宪法还规定,国家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国营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自主权和实行民主管理等。这些规定,是调整中国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为中国民事立法、经济立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刑法方面,新宪法在序言中指出,在中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同时,在总纲中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28条)。这些规定,是中国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在行政法方面,新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第27条第1款)。同时,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新中国成立30多年来政权建设的经验,对改革和完善中国政治体制、领导体制和干部制度等,做了许多新的重要规定。这些规定,是中国行政立法的法律基础。
在诉讼法方面,新宪法设专节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这些规定,是中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立法的指导原则。
在财政法方面,新宪法对国家财政活动,如预算的编制和通过,设立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的财政开支进行审计监督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在劳动法方面,新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
在婚姻法方面,新宪法规定了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等。
在土地法方面,新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等,这具有中国的特色。
在环境保护法方面,新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在教育、科学、文化立法方面,新宪法对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在计划生育法方面,新宪法规定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这也具有中国的特色。
在民族立法方面,新宪法把实行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作为基本原则,并对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做了许多新的规定。
在军事法方面,新宪法规定了中国武装力量的性质和任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武装力量等,为中国军事立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以上只是列举了新宪法的各项规定对建设一些主要部门法的核心作用。新宪法对建设各部门法的核心作用,实际上还不止于此。值得指出的是,新宪法对建设中国法律体系起着核心作用,并不意味着它对各部门法的具体划分和它们的层次提供了现成的答案,这也不是宪法本身能够加以解决的。我们只有根据新宪法的各项规定,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地加以探讨和研究,才能逐步建设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