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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沈宗灵
一个国家建立法律体系是本国法学工作者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中国社会主义法学是一门较新的、基础较为薄弱的学科,因而对研究法律体系的要求就更为迫切。这一问题不仅与法学基础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和法律院校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直接有关,而且对立法规划、司法实践、法规整理与法规编纂、法学研究规划、法学图书资料分类以及法学工具书的编辑等工作,都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意义。
中国的法律体系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必须是从中国实际出发,能体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当然,在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我们同样也应借鉴外国的或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和法学的经验,但决不能盲目照搬。
陈守一同志和笔者于1980年曾合写《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一文[1],其中也探讨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问题。在该文发表后两年左右的时间里,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又取得了重大进展,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笔者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有所发展。本文旨在以上述论文为基础,进一步阐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