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议说明
(1)宪法。以宪法为主导部门,并包括以下附属部门:国家机关组织法、政府机构改革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国籍法等。
(2)经济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国民经济计划法、基本建设法、财政法、金融法、工业企业管理法、农业经济管理法、商业管理法、交通法、对外经济关系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海商法等)、经济合同法(与民法中合同法之间关系待定)等。
(3)民法。
(4)家庭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婚姻法、计划生育法、亲属和继承法等。
(5)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土地法(包括土地征用法)、森林法、草原法、能源法、水利法、水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
(6)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工会法、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法、劳动保护法、职工奖惩法等。
(7)文教科技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教育法、科学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等。
(8)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民政管理法、治安管理法、城市规划和建设法、卫生管理法、交通管理法、工农商行政管理法(包括企业登记法、商标法等)、行政诉讼法等。
(9)刑法。
(10)司法程序法。以刑、民事诉讼法为主导部门,并包括以下附属部门: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和仲裁法、劳教法、劳改法、监狱管理法、国际私法(指冲突法)等。
(11)军事法。
[1] 1981年2月在北京法学会首届年会中宣读,全文载《法学论集》,法学杂志社,1981,第1~4页。
[2] 《法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第466页。
[3] 参见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第270页。
[4] 原载《中国的法律和现代化》(东京大学出版社,1980)和《名古屋法律季刊》(1980年),后载《美国比较法季刊》1982年第4期,第430页。
[5] 《法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第485页。
[6] 参见《中国法制报》198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