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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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摆脱条约束缚,恢复中国主权完整及国际地位平等,是近代中国外交主要目标之一。迄今,中国摆脱条约束缚的叙述典范是“废除不平等条约”,台海两岸均以“废约”历程为主轴诠释外交史。在此叙述结构下,广州、武汉到南京国民政府的“革命外交”恒居于民国外交史的正统地位,其废约成果常被凸显。本书则以“修约”为主线,探讨北洋修约之历程及其意义。[1]一方面依据档案,重建北洋修约案例,探索其外交政策与交涉策略之发展;一方面将实证研究与革命史观对话,希望能更丰富多元地理解民国外交史。

研究动机

近代中国与世界接触以来,饱尝屈辱与挫折,“不平等条约”可称是最明显的伤痕。1920年代以来,“反帝废约”“废除不平等条约”等爱国宣传,即深入人心,自此是谁“废除不平等条约”,终结百年国耻,与政权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国民政府受惠于五卅之后反帝反军阀激情,于大革命之后取得政权,强调其始终致力废约,并在抗战期间,签订《中美新约》《中英新约》等,废除“不平等条约”,但贬抑轴心国(日本、意大利等)交还特权给汪精卫政权之重要性。中共则称,国民政府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成果,实则有许多利权尚未收回,强调是中共最先提出废约主张,并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奋斗;1949年建国后,彻底清扫帝国主义势力及影响,解除了套在中华民族身上的“不平等条约”的锁链。最后,香港、澳门的回归,才算真正终结百年国耻。[2]

美国学者何伟亚(James L.Hevia)指出,国耻和由此引发的反帝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建立新中国的核心因素。[3]王栋认为,不平等条约的论述成为中国定义与再定义其过去的一种方式。[4]这种论述,数十年来借由教科书一再复制,组成庞大革命爱国叙事结构,成为近代史研究的“典范”,影响了数代人的想法。

由于国共两党皆以反帝、反军阀、废约为民初历史诠释的基调,两岸学界对当时外交史的研究,咸集中于广州、武汉到南京国民政府“革命外交”的发展历程。北京政府被视为革命的对立面,外交上纵使有零星的优异表现,但是不能突破大格局的局限,北洋修约的成果遂因政治不正确,长期遭到忽视与扭曲,可说完全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

独尊“革命”,在非常时期或有其必要,但数十年来非常成为常态,不免有负面影响,遮蔽了外交史中丰富的其他面向,窄化了我们对近代史理解的视野,也扭曲了对史实的诠释,导致中国外交史研究,不注重外交常轨之交涉谈判,只注重谴责帝国主义侵略,宣扬“革命外交”之必要性。经数十年之反复宣传,国人常认为所有中外约章皆属“不平等条约”,必须废除。

由于外交史研究注重对照多国档案,透过多元观点,相对客观地重建史实,加之国际交涉,须以中央政府为主体,笔者在爬梳中外档案时,不断看到与主流诠释不尽相同的历史图像,激发了全面探索北洋外交历史地位及意义的想法。原本只想尽可能使用档案做基础研究,累积成果重现民初外交的实相,然而随着研究的进行,越来越感到过去一元、单线、二分法的历史叙述过于贫瘠,遮蔽了太多史实,外交史实证研究与主流历史叙述间的矛盾,无法回避也不能勉强调和,不得不正面面对。

“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再思考

摆脱条约束缚,是举国一致的目标,“修约”与“废约”都是达成此目标的手段。“修约”循法律路线,依据法理要求改订平等条约;若对手国坚持不肯修订旧约时,则可诉诸革命及民意,走政治路线“废约”,摆脱旧约束缚,目的仍在重订平等条约。“修约”“废约”两者应是相辅相成,可以视时势、环境及本身实力,做不同的选择或交互运用。但在1925年五卅惨案之后,国共两党力主“反帝废约”,强调废除与修改为截然不同之二事,将“修约”定义为与帝国主义妥协投降的卖国行为,抨击北洋之请求修改是“与虎谋皮”;只有广州政府勇于断然废约,才能解除束缚,摆脱半殖民地地位。[5]自此,“修约”“废约”成了泾渭分明不能调和的两条路线。经过革命党数十年之宣扬“废约”,抨击中外旧约是“不平等条约”,具有高度不道德性,强调以法理方式修约之不可行,唯有诉诸革命,才能一举扫除之,[6]“修约”在国人心目中已根深蒂固地成为负面名词。

无论修约或废约,皆避不开“不平等条约”一词。此词负载了百年民族悲情,政治意涵浓厚,很难做学术讨论。王栋认为:“在近代中国人脑海中,没有哪个词能比‘不平等条约’更能激起强烈的民族情绪。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不平等条约’一直被用作统一民众的一个象征、符号和媒介。”[7]又称:“‘不平等条约’在中国百年国耻之集体记忆中,居于中心位置。在条约世纪结束后的半个世纪中,‘不平等条约’一词仍不断被重复与谴责,全无消退迹象。”[8]张建华也指出:不平等条约问题代表了近代中国对外关系的整体面貌。一方面,外国列强侵略中国,十分注重利用条约的拘束力来建立和维护它们在中国的特权地位,由此形成了它们对中国实行半殖民地统治的不平等条约制度;另一方面,近代中国反对外来侵略和压迫、争取民族独立解放斗争的主要指向也正是不平等条约,进入20世纪以后,废除不平等条约逐渐成为中国各界各党各派共同的要求和斗争目标。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部中国近代史,就是一部围绕着不平等条约而展开的历史。[9]

考绎中文“不平等条约”一词之起源,1897年《时务报》已见此词,云:“日本国外务大臣大隈伯爵,以西二月十六日于众议院演说曰:我国外交盖以进取文明为宗旨……我国与欧美诸邦订盟,误作不平等之条约,迩来实四十余年。”[10]不过,这是翻译日本外务大臣之用语,且非专有名词。1906年1月25日《新民丛报》有文章云:“一言以蔽之,领事裁判权者,实不平等条约之结果也。”8月20日,又有文章称:“我国与诸国所结条约,皆不平等条约也,与日本改正条约前之情形正同。”[11]这应是“不平等条约”一词最早公开出现者。不久之后,革命党亦使用此词。[12]

清季立宪派与革命党之使用“不平等条约”一词,应受到日本学者的影响。但张建华指出,虽然日本之条约改正给中国以启示,日本国际法学界教研成果是清末国际法知识的主要来源,然而没有证据表明,中国人的“不平等条约”概念直接源自日本。日本政府虽然对于“不平等条约”问题认识准确,但未刻意使用此概念,因该概念意味着对“不平等条约”合法性及效力的怀疑,体现了国家平等原则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矛盾,不为当时的国际法所承认;而明治政府强调接受和遵循国际法观念和规则,以换取西方国家的信任和接纳,不可能在外交实践中使用“不平等条约”概念。[13]加以日本对东亚各国也实行帝国主义外交,要求享受种种条约特权,因此刻意避开使用“不平等条约”一词,以免刺激东亚各国修改条约之要求。[14]

基本上,清末民初正值帝国主义外交高潮,弱肉强食被视为天经地义,中国赖列强均势,免于瓜分已属万幸;加以列强在华条约利益一致,中外实力差距太大,知识界很难从国际法中为中国找到摆脱条约地位的出路。[15]当时朝野基本上依循日本“条约改正”模式,偶尔有人使用“不平等条约”一词,并未普遍流传,内涵也不明确。

1915年“二十一条”交涉期间,国人之国家观念弘扬,加以北京政府借参战废除德、奥旧约,又援引美、俄新外交观念,追求自由平等国际地位始有实现之可能。张建华指出:威尔逊(Woodrow Wilson)及俄国对华宣言,没有直接使用不平等条约概念,但是对中国人进一步认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及使用不平等条约概念发生了积极的影响。迨1919年五四运动时,中国民族主义大盛,朝野使用“不平等条约”一词者渐多。[16]

诸如1917年,平佚在《东方杂志》撰文,即使用修改“不平等条约”一词。[17]1918年底,陈独秀撰文,指出威尔逊第十四条人类平等倘能通过,“欧美各国对亚洲人不平等的待遇和各种不平等条约便自然从根消灭了”。[18]巴黎和会期间,张謇、熊希龄、林长民、王宠惠等人,于1919年2月16日成立“中国国民外交协会”,其宗旨之一,即废更中国所受“不平等条约”及以威逼利诱或秘密缔结之条约合同及其他国际文件。[19]1920年,新疆督军杨增新建议外交部修改《伊犁条约》时,多次用“不平等条约”一词。[20]华盛顿会议期间,北京外交部训令中国代表,提案包括:“修正不平等条约,使中国在国际间立于平等地位。”[21]

1923年以后,“不平等条约”一词在中国大量使用,则与孙中山密切相关。[22]张建华指出:孙中山这个概念,显然受苏联影响,但苏联本身并未使用此词。[23]孙中山及广州政府频繁使用此词,主要是为唤醒民众进行反帝反军阀斗争,具有浓厚的政治宣传成分,并未明确厘清法律上的指涉范围,内涵也含混多变。

此后,“不平等条约”一词被频繁使用,但很难明确定义。参与北洋及国民政府修废条约的王宠惠就认为:“不平等条约”非国际法专有名词。[24]国际法学者王铁崖亦称:“不平等条约”被批评为一个太含糊的概念,而且被视为属于政治的性质而不属于法律的性质,不容易找到一个确切的定义,在国际法学者们中也没有一致的意见。[25]

但在中国,学者不断尝试对“不平等条约”下定义,典型者如王宠惠认为:“凡条约中规定缔约国一方享有片面特权,另一方负有片面义务,而根据国际公法,此种片面特权与片面义务,并非为一般国家所应享有或负担者,即为不平等条约。”[26]王铁崖也认为:“不平等条约这个概念的主要特征:一是不平等条约含有不平等和非互惠性质的内容;另一个是不平等条约是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所强加的。”[27]1999~2000年大陆学界对“不平等条约”定义有过讨论。[28]台湾学界也于2002年有过讨论。[29]近年,年轻学者侯中军专攻此一课题,[30]提出一个条约是否平等,取决于两个因素:条约缔结形式和程序是否平等;条约的内容是否对等,是否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其中尤以后者为主要根据。依据该标准统计,他认为近代中国订立了736个条约,其中343个是不平等条约,与近代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国家有23个。[31]

然而,定义“不平等条约”或有其国内政治史的意义,在外交史与国际法上的意义并不大。因为“不平等条约”概念的提出和使用,意味着对条约的合法性及效力的怀疑与挑战,进而主张要“废除”之。但是太过强调“不平等条约”在道德上之瑕疵,及中国“废约”在道德上之优越性,会有自相矛盾之处。清政府也曾在外国享有条约特权,如在朝鲜有专管租界三处(仁川、釜山、元山),另外在甑南浦等公共租界中也有中国租界,并享有领事裁判权。[32]《马关条约》之前,中国与日本互享领事裁判权,[33]日本曾多次要求修约,取消中国在日本之领事裁判权。[34]中国与墨西哥、秘鲁互享最惠国待遇,1920年代中国向各国要求修约时,墨西哥也要求中国放弃在墨之最惠国待遇。[35]

此外,“废除不平等条约”在国家实践上意义不大。1925~1927年,国民政府厉行“革命外交”,高唱“废约”,但那时尚非国际承认之中央政府,也未曾真正废除过条约。四一二之后,南京国民政府逐渐回归国际外交常轨,强调“改订新约”,自此“废除不平等条约”失去国际交涉上的实质意义。

“废约”主要作用应是对内的,因中国摆脱“不平等条约”束缚历程之历史诠释与现实政治密切相关,并非单纯的学术问题。[36]加以国共两党皆以孙中山的传人自居,孙中山被描述为“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提出者与倡导者,他在《总理遗嘱》中提出“在最短期内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诉求,“废约”遂成为外交史的基调。然而,外交史的关怀与政治史不尽相同,虽不能忽视运动宣传对外交的影响,但必须以实证研究为基础。只注重“废约”的中国外交史太过贫瘠单调,过去长期被遮蔽的修约史,实有重新审视的必要。

北洋修约史的定义

摆脱条约束缚的另一途径是修约。条约是国家之间有拘束力的协议,“条约必须信守”是历史悠久的西方法律传统,国际法上所谓修改条约,主要指谈判缔结新的条约,代替旧条约或旧条约中的某些条款。通常,需要不时修改的是通商条约,而不是涉及领土转移、结束战争的和平条约。条约可以修改,但修改条约不应否定“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修约”一词,在近代中国外交实践中,较常见的用法有三:一是清末西方列强为扩大条约特权而实行的例行性修约;二是日本学界着重的“条约改正”;三是清末民初中国自身认识到条约的危害后,以消除其中的不公正条款,改订平等新约为目标的修约。

第一种用法,指英、美、法等国在1842年《南京条约》之后,为扩大条约特权,曾依据“修约条款”数度提出修约交涉,并引发第二次鸦片战争。这种意义的修约,与本书关系较远。

第二种用法,指日本学界强调的正规外交史研究取向,认为“不平等条约”是在文明国与非文明国之间签订的,经由改革内政完备法制完成“文明国化”,即可逐步废除“不平等条约”,如日本“改正条约”之先例。此种研究取向,注重迈向文明国的国内基础准备,及以此为背景的修改条约谈判、条约无效通知与缔结新条约、经由战争或国际会议提高国际地位的历程;着重与国际法、外国历史比较,依据各国档案做实证研究,将外交史与国际政治史相连接。这种取向的“修约”,注重依循法律路线之外交谈判,以合于国际法的程序与方式,摆脱旧约中束缚主权的条款。[37]

第三种用法,指清季以来中国修约的发展,自1867年总理衙门筹备修订《天津条约》,征询各省督抚意见,随即有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使团的派遣,及1868年中美《蒲安臣条约》的签订,有史家认为此约解决了中美间的修约问题。[38]然后有1870年之中英修约交涉,可惜功败垂成。清政府真正认识到条约的危害,有意识地进行消除其中不公正条款的修约,应始自甲午战后。从1896年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为止,中国历届政府一直朝改订平等新约努力,在此期间尝试过各种方式,融合法律与政治路线,并与国际局势、潮流相呼应,努力摆脱条约束缚。这个历程丰富多彩,展现了中国近代史的许多特色。

清末民初,中国大体上走“文明国化”的道路,对内改革法制预备立宪,对外参与海牙保和会,签署国际公约,希望能以文明国一员的身份,加入国际社会,适用国际公法。[39]1915年“二十一条”交涉以后有变化,到1919年巴黎和会及五四运动期间,职业外交官结合爱国群众运动,致力于维护国权,收回已失权利,追求“平等”国际地位。依1926年底北京外交部的说法,则是:

溯自民国建国以来,中国政府即抱一种果决愿望,使中国在国际团体中得与其它各国处于平等地位……中国政府为期达成此项愿望起见,屡次循外交之途径及在各国际会议中,设法将中国与各国所订严重限制中国自由、行使正当权利之不平等条款……予以终止……一方面在凡尔赛及华盛顿两会议并在此次北京关税特别会议中,屡次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问题;一方面对于新约之缔结设除以平等相互主义及彼此尊重领土主权为原则者概不允订。凡依照此种新基础而订立之条约为数日增月进……中国政府依此政策,对于现行各约大概得于满期时通告终止者现正努力设法改订,俾于各约期满时,所有一切不平等及陈旧之条款不使复见之于新约。[40]

本书着重于这种意义上的修约,以北洋政府时期追求“平等”国际地位,对外修约、订约之努力与成就为研究范围。

在以“革命史”为主流论述的两岸学界,北洋修约主要被视为“革命外交”的对立面,带有负面意涵。“革命史”将是否主张无条件“废除不平等条约”作为爱国主义和反革命、好和坏的分水岭;着重于是谁最早提出并坚持“废约”,而非仅主张“取消”或“改正”。王栋指出:北洋修约在口号上及宣传上,都不如国民政府之废约;国共两党用简洁易懂的方法,把技术上复杂艰涩的“不平等条约”描述成限制中国进步的主要障碍,其媒体宣传迎合并激发了大众情绪;北洋外交家的理性辩论措辞无法相比,国共两党发动的公众运动成功地赢得人心。[41]李育民亦指出:中共主张废约,而不是“枝枝节节”地修约,因此不赞成对条约内容做细致的探讨,研究某国某约某条不对。[42]迄今,两岸学界的中国外交史研究多属“革命史”取向,对北洋修约的个案研究虽为数不少,但未见有系统的研究,亦欠缺全面性的诠释。

北洋修约研究回顾

西方汉学界对中国外交史有坚强的研究传统,对北洋外交注意较早,评价也比较正面。研究北洋外交的古典著作为波赖(Robert Pollard)于1933年出版的China's Foreign Relations,1917-1931。该书称此阶段中国外交是“收回国权时期”(Period of Recovery),对北洋修约评价相当高。[43]

1970年代前后,西方学界研究北洋史者,对北洋外交皆有不错的评价。如研究北洋政治的白鲁恂(Lucian Pye)即称:北京外交官是中国最成功的文人领袖,他们巧妙地利用国际均势及当时的世界同情,达成与中国国力全不相称的成果。[44]黎安友(Andrew Nathan)亦称:“由于各派系都知道对外关系属专业问题,关系全中国之利益,因此外交部基本上得以超然北京各派系之外,独立执行外交政策。”[45]研究中苏交涉的梁肇庭(Leong Sow-theng)云:由于北京政府依赖列强之承认,使得外交部相当程度地免于军阀之干涉,比起其他政府部门更能独立决策而具延续性,部内及驻外人员,都是依据专长挑选出来;外交专家具有强烈的国家观念,靠他们的训练及工作,致力于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又云:北京外交部比大多数人所知的权力更大、更独立、更具连续性,有更佳的人才、更积极的政策以及民族主义的动机。[46]

1990年代以来,比较重要的研究有,张勇进(Zhang Yong-jin)指出,中国参与巴黎和会,是加入形成中的国际社会的开端。[47]研究中俄关系的艾朴如(Bruce A.Elleman)认为,1920年代苏联对华平等基本上是个骗局,实际上仍保持在华大部分的特权,北京外交部明知吃亏也不拆穿,借此向西方国家施压,中苏互相利用,各取所需。[48]冯绍基(Edmond S.K.Fung)研究英国与国民政府关系,指出英国对华新政策成功度过反英高潮,保全了在华主要利益;此书在英国对华政策方面有很深入的探究,但比较忽略北京政府的角色。[49]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柯伟林(William C.Kirby)研究近代中国国际化历程,他认为民国时期的中国外交相当不简单,在内乱不断、国际地位低落时,居然将清朝移留下来的版图,大致维持完整,是不可忽视的成就。[50]旅美学者徐国琦研究中国与欧战,对北洋外交多所赞誉,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在近代史上首次表达了要求平等加入国际社会的愿望,并且为达到这个目的有所行动。”[51]

日本学界也注意到北洋外交的重要性,坂野正高于1951年发表《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到五卅:收回国权运动史备忘录》,指出:“北京外交当局者于国内政治的混乱中,不拘于北京政权之盛衰,乘国际环境之变化,及国内涌起之收回国权之舆论为背景,有步骤地实实在在地向外国权益收回之事业前进。”[52]1970年代以来,日本学界主流认为北京政府为军阀傀儡,脱离民众,外交上无成果。[53]近年,川岛真对北洋外交的研究取得突出的成果,他以坚实的实证研究为基础,论述北洋时期中国外交的近代化。除了对制度、事件等做正统外交史的高水平研究之外,提出传统外交的底流——宗主、大国化、空间认识等各种因素对20世纪中国与东亚外交产生的持续影响,发人深省。川岛真对北洋修约稍持保留态度,指出:部分台湾及大陆学者将“修约外交”[54]视为北京政府一贯的外交方式,常被用为北洋外交的代名词,但未深入探讨因“最惠国待遇”,列强利益一致,必须采用革命方式一举解决;因此,若过高评价北洋外交的成果,会有被质疑其欠缺实际支配能力,履行条约能力薄弱,国际政治中发言权受到限制等之危险,应注意到其与广州政府间之竞争,全面思考。[55]

1920~1930年代,中国学界在外交史研究方面取得相当不俗的成绩。蒋廷黻、张忠绂、郭斌佳等受西方训练的学者,以学术标准编辑史料,研究中外关系,出版了一批高水平的作品。当时的外交史名作,对北洋外交评价颇能持平。[56]但国民政府成立后,不断抨击北洋外交卖国。[57]此后随着党化教育的深化,袁世凯及北洋政府持续遭丑化。

1949年以后的台湾史学界,因1955年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成立,以整理《外交档案(1861~1928)》为起家基础,培养出一批扎实严谨的“南港学派”学界前辈,[58]中国外交史研究一度勃兴;但70年代以来,外交史研究比较沉寂。基本上,早期台湾学界强调“革命外交”的重要性,对北洋外交相对忽视;近二十年来由于《外交档案》开放并完成数字化,年轻学者以较开阔的视野运用一手史料,得出许多与过去观点相当不同的研究成果,但尚未能提出较全面的诠释架构,至今主流观点,仍是站在肯定国民政府废约的角度,批评北洋修约。[59]

大陆史学界的近代外交史研究,过去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列强侵略及国人奋勇抗争的“革命史”。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部分学者逐渐以“现代化”角度,肯定清末民初在实业、教育、司法等方面的改革成果;对政治、外交方面仍较保守,但已不再只强调对外屈辱的一面,开始以学术研究的严谨态度,平允面对中外交往的历程。[60]对北洋修约史,早期有零星的研究,[61]近年出现较肯定的声音,如王建朗即认为:中国的废约,是几代人和包括北京政府的数届政府不断努力的结果;并指出:“北洋政府曾经被作为卖国政府的代名词,但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对于北京政府的外交不能一概否认。”[62]有学者肯定北洋时期是中国外交史中重要的承先启后阶段,外交机构趋于专业化与技术化,外交思想反映出独立自主、完全平等的民族主义思想。[63]杨天宏对北洋修约给予极高的肯定。[64]2004年夏,复旦大学举办“北洋时期的中国外交”国际学术讨论会,更是第一次以北洋外交为主题的学术会议。[65]

简言之,大陆学界早期对北洋外交持严厉批判态度,近年来有重大转变,部分学者开始注意到北洋时期的重要性,突破过去观念上的束缚,比较能实事求是地肯定北洋外交的成绩。但主流观点仍强调中共在废约历程中的关键角色,北洋修约最多只居于辅助地位。[66]

整体而言,近十多年来在欧美、日本、中国都出现对北洋外交的新研究成果,学界对北洋外交的评价,也日益肯定。然而,主流诠释仍以废约史为主线,对北洋修约史的历史地位,尚未有宏观全面的讨论。

本书研究取向

本书以“修约”为中心,试图提出对北洋修约史的全面诠释。主要的研究取向如下。

1.以实证研究重建北洋修约史

本书主要依据中外档案做实证研究。外交史研究之特色,在于必须以中央政府为国际交涉之主体,而外交交涉一定会牵涉其他国家,本书立基于北洋外交档案,并尽可能使用多国档案做对照研究,依循近代实证史学源头之兰克学派传统,追求相对客观,试图重现史实。[67]

本书主要使用台北中研院近史所藏《外交档案》《外交部档案》,“国史馆”[68]藏《外交部档案》,党史馆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速记录》等档案,以及报章杂志、回忆录、前人研究成果。其中以《外交档案(1861~1928)》最为重要,该档案包括总理衙门、外务部、北洋外交部三个阶段,主要反映了北京外交部的观点,提供与过去国共两党宣传相当不一样的近代史诠释视野。外国档案方面,主要使用英国《外交档案》(FO Files)、《美国外交文书》(FRUS)以及《日本外交文书》等。

2.以北京为中央政府的探讨

本书以北洋修约为中心,从北京政府为当时中国中央政府,对外交涉之主体的事实出发,探索北洋修约之整体发展脉络。当时北京政府虽然衰微,但仍是被各国承认的中央政府,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维护国家利益;外交官是代表全国的职业专才,超越党派政争之上。因此本书对北洋政府抱同情心理,平允看待北洋领袖及外交官之表现。

3.注意北京与广州、奉天、新疆等地方外交的互动

本书从全中国外交的视野,同时注意到广州、奉天、新疆等地方政权与中央在对外交涉时的互动,建构当时中国外交的总体相。尤其注重北京及广州(及后来之武汉、南京国民政府)外交之相互关系,如环绕《中俄协定》签署之南北外交,及北伐前后,北洋修约与国民政府“革命外交”废约之互动等。同时注意到中苏交涉时,奉天、新疆等地方当局与北洋修约之关系。

4.探讨环绕北洋修约之国际多边互动

本书同时研究中国与日、德、俄、英、法、西、比等国之交涉及互动,厘清复杂多元交涉脉络的关系,尽可能以开阔视野,破除狭隘民族主义排外心理,体认到各国皆各有立场,必然维护自身国家利益,不以中国角度非议列强。这样的研究取向难度比双边外交研究高很多,但因此可获得全局观,也可与各国外交史研究接轨与对话,将中国外交与世界外交的发展历程结合。

5.外交史与国际法的对话

北洋修约谈判个案甚多,可将中国外交史与国际法争议联结起来。本书试图纳入国际法的视野,探索诸如条约之修改与废除的法理论争、中国对“情势变迁”原则之运用与发展等,探索中国修约的法理症结,以及修约努力对国际法理的冲击,或可对建立中国特色之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理论提供案例。

6.探索史实与神话之边际

本书除依据档案尽可能还原史实外,也试图依据史实探索政治神话的源头。近代中国外交常与内政发展相纠结,扭曲偏颇之处甚多,北洋时期革命党利用宣传舆论抨击北洋外交卖国,局外人不知真相,常被误导。史家依据档案实证研究,呈现的历史图像,与数十年来宣传造成的集体记忆,有相当的差异。本书试图将实证研究与神话形成(政治权力介入历史书写)的历程做对照,检讨诸多写进教科书的宣传与神话之误谬,希望有助于国人回归史实,减少政治对历史的滥用。同时,也以同情心理解当时国人的民族主义激情,易受宣传影响,希冀一举“废除不平等条约”之集体心态。


[1]“北洋”一词常带有贬义,严谨之学术用语应该是北京政府(1912~1928),但此用法易与1949年后混淆,用“北洋修约”指称民初北京政府修改条约之表现,意涵比较明确,本书使用此词并无贬义。

[2]李育民:《中国共产党反对不平等条约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3年第5期,第36~47页;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第392页。

[3]何伟亚:《英国的课业:19世纪中国的帝国主义教程》,刘天路、邓红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第365~366页。

[4]Dong Wang,China's Unequal Treaties:Narrating National History,Lanham:Lexington Books,2005,p.138.

[5]《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宣言》(1925年6月28日),程道德、郑月明、饶戈平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1919~1931)》,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第321~322页。

[6]典型的说法,如周鲠生云:“从现代的国际法观点说,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国家强加于别国的不平等条约是掠夺性的、强制性的、根本不合法的,没有继续存在的任何道义的或法律的根据,因而受害的缔约一方完全有权主张废除或径行取消”。见氏著《国际法》下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第577页。

[7]王栋:《20世纪20年代“不平等条约”口号之检讨》,《史学月刊》2002年第5期,第60~67页。

[8]Dong Wang,China's Unequal Treaties:Narrating National History,p.1.

[9]张建华:《晚清中国人的国际法知识与国家平等观念——中国不平等条约概念的起源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03,第1页。郑则民也有类似的看法,称:“研究不平等条约问题,是中国近代史研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涉及中外关系史和国际法等多方面知识,能够有力地揭发资本帝国主义国家侵略中国的罪行,提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好教材”。见氏著《关于不平等条约的若干问题——与张振鹍先生商榷》,《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1期,第237页。

[10]《东文报译·日本古城贞吉译“日本外交标准”》(光绪二十三年二月十日),《时务报》第20册,第27页下至第28页上。

[11]希白:《上海领事裁判及会审制度》,饮冰:《中日改约问题与最惠国条款》,《新民丛报》第4年第1号(原73号),光绪三十二年一月一日,第32页;第4年第13号(原85号),光绪三十二年七月一日,第36页。

[12]张建华:《孙中山与中国不平等条约概念的起始》,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与20世纪的中国》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第1927页。

[13]张建华:《晚清中国人的国际法知识与国家平等观念——中国不平等条约概念的起源研究》,第125、118~119页。

[14]信夫清三郎编《日本外交史》上册,天津社会科学院日本问题研究所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172~177页。

[15]田涛:《19世纪下半期中国知识界的国际法观念》,《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2期。

[16]张建华:《孙中山与中国不平等条约概念的起始》,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与20世纪的中国》下册,第1930~1931页。

[17]平佚:《对德绝交之经过》,《东方杂志》第14卷第4号,1917年4月15日,第18页。

[18]只眼(陈独秀):《欧战后东洋民族之觉悟及要求》,《每周评论》第2号,1918年12月29日。

[19]《张謇等(国民外交协会)呈陈拟关于外交事项办法意见书》,附于《国务院函》(1919年4月25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外交档案:03-37-008-02-016。以下所引“外交档案”均为该馆所藏,不再注明。

[20]如No.479《收新疆省长(杨增新)咨》附《新疆新订伊犁中俄临时通商全案——呈政府(皓)电》(1920年5月21日),《中俄关系史料·一般交涉(中华民国九年)》(以下简称《中俄关系史料》),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68,第300页。

[21]《外交部致代表团电》(1921年11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室主编《秘笈录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第388页。

[22]王栋:《20世纪20年代“不平等条约”口号之检讨》,《史学月刊》2002年第5期,第60~67页。

[23]张建华:《晚清中国人的国际法知识与国家平等观念——中国不平等条约概念的起源研究》,第118页。

[24]王宠惠:《废除不平等条约之回顾与前瞻》(1942年1月16日),《困学斋文存》,台北,“中华丛书委员会”印行,1957,第60页。

[25]王铁崖:《中国与国际法——历史与当代》,邓正来编《王铁崖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315页。

[26]王宠惠:《废除不平等条约之回顾与前瞻》,《困学斋文存》,第60页。

[27]王铁崖:《中国与国际法——历史与当代》,《王铁崖文选》,第255、315页。

[28]见张振鹍《论不平等条约——兼析〈中外旧约章汇编〉》《“二十一条”不是条约——评〈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选编与介绍〉》,《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2期、1999年第3期;郑则民《关于不平等条约的若干问题——与张振鹍先生商榷》,张振鹍《再说“二十一条”不是条约——答郑则民先生》,均见《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1期。

[29]中正文教基金会主办,“国民政府废除不平等条约六十周年纪念学术讨论会”,台北阳明山,2002年10月18~20日。相关讨论参见唐启华《“不平等条约”定义及相关问题引言大纲》(未刊);川岛真《从废除不平等条约史看“外交史”的空间》,《近代史学会通讯》第16期,2002年12月,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第11~14页。

[30]见侯中军的系列论文:《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标准与数量考析》,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6;《不平等条约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条约概念与近代中国的实践》,《人文杂志》2006年第6期;《不平等概念与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6年第2期;《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及其评判标准的探讨》,《历史研究》2009年第1期。

[31]侯中军:《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及其评判标准的探讨》,《历史研究》2009年第1期,第64页。

[32]清政府依据1882年《中朝商民水陆通商章程》第2条,在朝鲜享有领事裁判权(滨下武志:《中国、东亚与全球经济》,王玉茹、赵劲松、张玮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第117~118页)。关于清政府在朝鲜之租界问题,参见川島真『中國近代外交の形成』第Ⅲ部第一章、名古屋大學出版會、2004、368頁。

[33]1871年《中日修好条规》第8条:“两国贸易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设理事官,约束己国商民,凡交涉、财产诉讼案件,皆归审理,各按己国律例核办。”直到1895年签订《中日马关新约》,中日旧约被废除。

[34]参见五百旗頭薰「隣國日本の近代化—日本の條約改正と日清關係」岡本隆司·川島真主編『中國近代外交の胎動』東京大學出版會、2009。

[35]详见本书第八章第七节。

[36]川岛真指出:废除不平等条约史本身有极其复杂的背景。第一,因其与国家或政权的独立、存在基础攸关,究竟是谁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事实成为诉求正统性的资产。从而,对想夺取政权或已夺得政权的势力而言,废除不平等条约是与“运动”“宣传”“动员”等语汇结合的存在。第二,作为“运动”的废除不平等条约,未必与外交史的脉络相一致。第三,就当时亲身经验的人或接受后来历史教育的人而言,他们的“记忆”基本上是处于“宣传”“运动”的理论架构之中。第四,现在的学界也受此影响,让人觉得似乎有把废除不平等条约史等同于“宣传”“动员”“运动”史的倾向。见氏著《从废除不平等条约史看“外交史”的空间》,《近代史学会通讯》第16期,第11页;『中國近代外交の形成』、204~210頁。

[37]川岛真:《从废除不平等条约史看“外交史”的空间》,《近代史学会通讯》第16期,第12页。

[38]李定一:《中美早期外交史》,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8,第464页。

[39]参见唐启华《清末民初中国对“海牙保和会”之参与(1899~1917)》,(台北)《政治大学历史学报》第23期,2005年5月,第45~90页。

[40]《外交部对于交涉终止中比条约之宣言》(1926年11月6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以下简称《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第962~963页。

[41]王栋:《20世纪20年代“不平等条约”口号之检讨》,《史学月刊》2002年第5期,第60~67页。

[42]李育民:《中国共产党反对不平等条约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3年第5期,第36~47页。

[43]Robert Pollard,China's Foreign Relations,1917-1931,New York:Macmillan,1933。中译本见《最近中国外交关系》,曹明道译,正中书局,1935。“收回国权时期”之说应系继承H.B.Morse之“冲突时期”(Period of Conflict,1834-1860)、“屈从时期”(Period of Submission,1861-1893)、“被制服时期”(Period of Subjection,1894-1911)。参见川島真『中國近代外交の形成』、52頁。

[44]Lucian Pye,Warlord Politics:Conflict and Coalition in the Modernization of Republican China,New York:Praeger,1971,p.152.

[45]Andrew Nathan,Peking Politics,1918-1923:Factionalism and the Failure of Constitutionalis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76,p.67.

[46]Leong Sow-theng,Sino-Soviet Diplomatic Relations,1917-1926,Canberra: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1976,p.xx & pp.294-295.

[47]Zhang Yong-jin,China in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1918-1920:The Middle Kingdom at the Periphery,Macmillan,London,1991.

[48]Bruce A.Elleman,Diplomacy and Deception:The Secret History of Sino-Soviet Diplomatic Relations,1917-1927,New York:M.E.Sharpe,1997.

[49]Edmond S.K.Fung,The Diplomacy of Imperial Retreat:Britain's South China Policy,1924-1931,New York:Oxford Univ. Press,1991.

[50]William C.Kirby,“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hina:Foreign Relations at Home and Abroad in the Republican Era,”The China Quarterly,No.150,June 1997.

[51]Xu Guoqi,China and the Great War:China's Pursuit of a New National Identity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中译本见徐国琦《中国与大战》,马建标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第13页。

[52]坂野正高「第一次世界大戰から五三〇まで:國權回收運動史覺書」植田捷雄編『現代中國を繞る世界の外交』野村書店、1951、1~67頁。

[53]川島真『中國近代外交の形成』、53頁。

[54]此处川岛真主要指习五一及唐启华,唐启华曾以北洋“修约外交”之名发表过多篇论文,以与广州“革命外交”相对应,近年考虑到1923年以前,南北皆主修约,以“修约外交”称呼1923年以前之北洋外交努力,意义殊不明确,应聚焦于追求国际平等地位之修约订约,称之为“修约”,以与“废约”相对应。

[55]川島真「日本における民國外交史研究の回顧と展望(上) ——北京政府期」『近きに在りて』第31號、1997年5月、57~58頁。类似的论点,亦见氏著『中國近代外交の形成』、50~52頁。

[56]如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对袁世凯在“二十一条”交涉中的表现,评价颇高,见该书第6卷(天津大公报社,1933),第397页“编者赘言”。蒋廷黻对该卷的书评亦称:“关于二十一条的交涉,袁世凯、曹汝霖、陆宗舆诸人都是爱国者,并且在当时形势之下,他们的外交已做到尽头。”见蒋廷黻《民国初年之中日关系——〈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六卷》,《大公报》1933年9月18日,第3版。

[57]例如北伐完成后,王正廷于1928年6月14日就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职,李烈钧代表中央党部致辞,即称:“我国在满清及军阀之时,所有外交都是失败,简直是卖国之外交。”见《申报》1928年6月15日,第4版。

[58]费正清在当时把中研院近史所称为“南港学派”,将其视为全球范围内中国研究一个重要据点,与他所在的哈佛大学和美国西岸的华盛顿大学相提并论。参见王晴佳《台湾史学五十年(1950~2000)》,台北,麦田出版社,2002,第46页。

[59]代表性作品如李恩涵《北伐前后的“革命外交”(1925~1931)》,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

[60]参见王建朗、郦永庆《50年来的近代中外关系史研究》,《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5期;张振鹍《近代中外关系史研究50年:回顾与展望》,《河北学刊》2000年第6期。

[61]如习五一《论废止中比不平等条约——兼评北洋政府的修约外交》,《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2期。

[62]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1997年第5期,第19页;王建朗、郦永庆:《50年来的近代中外关系史研究》,《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5期,第142页。

[63]郭剑林、王继庆:《北洋政府外交近代化略论》,《学术研究》1994年第3期。这些观点,在郭剑林主编《北洋政府简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0)第十三章“北洋政府的外交政策”(苏全有执笔)中,有更进一步的发挥。

[64]杨天宏:《北洋外交与“治外法权”的撤废——基于法权会议所作的历史考察》,《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3期。

[65]金光耀、王建朗主编《北洋时期的中国外交》,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66]如李育民云:“为解除不平等条约的枷锁,中华民族进行了一百多年坚韧不拔的长期斗争,各届政府均作了不同程度的努力与奋争……中国共产党和它领导的新中国最为坚决,正是由于其坚定不移的立场,才真正结束了不平等条约时代。”见氏著《中国废约史》,中华书局,2005,第1074~1075页。

[67]近年历史学研究有所谓“文化转向”(culture turn),注重追求“意义”,并认为“史实”无法重建。笔者认为欧美史学实证研究基础深厚,在此根基上做“意义”之探索有其价值。然而近代中国历史学深受国族建构影响,充斥国族神话与政治宣传,实证研究的根基仍相对薄弱。在此情况下若一味追随西方探索意义,放弃史实之追寻,则容易陷入无根的虚无状态,十分危险。

[68]原文无引号,系编者所加。此类情况,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