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清季官方修约观念与实践
一 前言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与西方国家建立条约关系,最初是英、法、美等国要求修约,酿成英法联军之役。到1867年总理衙门筹备修订《天津条约》,可称为清政府讨论修约的滥觞。随即有蒲安臣使团的派遣及1868年中美《蒲安臣条约》的签订,然后有1870年之中英修约交涉。同时清政府与各国陆续订约,北洋大臣李鸿章所订中日、中秘(鲁)、中巴(西)诸约,已有防止领事裁判权扩大和相互最惠国的规定,比前此诸约进步颇多。[1]
甲午战后,中国局势艰危,国权沦丧愈巨。迨《辛丑和约》、日俄战争之后,国人注重主权观念大起,朝野仿效日本维新,希冀以文明化的法制改革,争取列强逐步放弃条约特权。此外,《辛丑和约》规定之与各国修订商约,稍稍取得英、美、日三国之修约善意。其后有《中荷领约》之签订,与《中俄商约》之修约谈判,修改条约的观念逐步落实下来。清末之修约历程,反映了当时修约观念的演变,是外交史中值得注意的课题。
整体而论,过去台海两岸对此课题的研究,受到革命史观影响较大,对清末外交多持负面批评,也缺乏贯穿清末到民国外交的连续性视野,多着重于早期维新派、变法派与革命派的修约主张,认定清政府昏庸腐败。但在野人士的主张,有多大实质影响,很难判断,不宜过度强调其重要性。近年研究晚清中外关系者,对清政府的外交稍能平允看待,[2]然而多未能使用总理衙门及外务部档案,对清政府的条约与修约观点理解不足,对修约成就的评价,也限于表面。本章使用《外交档案》及清末外交官之著作,着重于清政府及外交官修约观念发展,并由实际案例交涉过程,考察清末官方修约实践之努力与限制。
二 晚清官方修约观念的发展
清政府最早修改条约的实践,有学者认为是乾隆三十三年(1768)与俄国签订《恰克图条约附款》(又称《修改恰克图界约第十款》),即对雍正五年(1727)的《恰克图条约》进行修改。[3]但此修约系针对逃犯问题做更详细的规定,与“不平等条约”特权无关。
其后之修约,则系西方各国主动。道光二十二年(1842)中英《南京条约》没有关于修约的条文,道光二十四年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规定12年后两国可修约,成为清季修约的源头。咸丰十一年(1861)的中德《通商条约》规定了德国的单方面修约权,[4]同治四年(1865)的中比《通商条约》也有同样的条文,清末规定片面修约权的只有这两个条约。
英国于咸丰四年提出修约要求,遭清政府拒绝后,遂有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役,订立《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此后,原来讳言“修约”的清政府,对“修约”的态度发生重大改变。一方面,“修约”作为条约权利,签约双方都要遵守,这是国际法应有之义,更何况还有拒绝“修约”的教训;另一方面,清政府也明白“修约”可以修掉对自己不利的条款,维护自己的权利。[5]
咸丰八年中英《天津条约》第27款规定:“新订税则并通商各款,日后彼此两国再欲重修,以十年为限”。同治六年将届预定十年修约之期,清政府吸取教训,派蒲安臣使团与各国交涉改约事,并寄谕廷臣,奏议预筹修约事宜。当时朝中重臣如曾国藩、左宗棠、刘坤一、沈葆桢、丁宝桢、李鸿章、吴棠、马新贻、李瀚章等,都参与了讨论。廷臣基本上对于条约,只重增加税饷,其余各事多主拖延应付,显示他们对近代条约知识的缺乏,仍存留天朝上国心态,把条约视作杜绝衅端的羁縻工具。[6]
同治六年至八年,中英之间进行了条约修订谈判,在谈判中,中方坚持“届期换约,原应两得其益”的立场,对于英方开放中国内地的要求,要求洋人在内地须守中国律例,归地方官管辖;又向英国要求“英国有益于在英之通商各国,则中国亦同之……英商在中国条约内已得之益,将来华商在英国亦一体照沾”,实际上已经触及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问题。不过,此时清朝政府的真实意图是以攻为守,抵制英国提出的诸多要求,并非有决心去修改有关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的规定。[7]同治八年达成的中英《新定条约》(又称《阿礼国协定》),令英国政府不能满意,最终决定不予批准。有学者认为1868年的中英修约谈判,是近代中国修改不平等条约的起点。[8]然而,严谨论之,当时尚无“不平等条约”的观念。
同治七年六月初九日(1868年7月28日),中美《续增条约》(或称《蒲安臣条约》)第6条规定:中国人至美国,或经历各处,或常行居住,美国亦必按照相待最优之国所得经历与常住之利益,俾中国人一体均沾。[9]自此,中国在条约中也有相互最惠待遇。
同时,清政府开始有修改对己不利条款的想法,在与各国签订的条约中,尽量做一些与天津、北京条约不同的规定,或置换一些条文的词句。同治十年《中日修好条规》,条文全由中方制定,反映了当时清政府的条约观。条约本身故意叫作条规,表现清政府期待这个条约和先前与西方诸国签订的条约有所不同。大臣中有人意识到利益均沾一条的贻害,曾国藩建议在对日条规中删去此条,被清政府接纳。[10]清政府以此为蓝本,后来与秘鲁、巴西立约,亦稍异于前。
光绪元年(1875)马嘉理案起,次年中英签订《烟台条约》。总理衙门检讨此约以及同时与德、法、俄等国谈判修约经验,由海关总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起草,于光绪四年周咨出使大臣,表明清政府对修约问题的立场,云:
查条约每届十年准修一次,其如何增删改换,自系出于两国情愿。同治八年,本衙门与英国大臣初次将英国条约应修各款议妥,虽和衷商酌将及两载之久,而英国未允其大臣所拟各端,示意新约未能照行。近年又有德国修约之事,德国大臣商议各端,有中国万难照允者,往来辩论,迄今亦无定说。因思更修条约,贵将两国之意先行说明,而此事内有四要端,诚恐本衙门意见仍有未达明之处,如货物出入内地,一也;厘捐,二也;不归管辖,三也;一体均沾,四也。以上四端,现拟为贵大臣缕陈之。
最后总结云:“各国条约原有修好及永远相安之意,而其永远相安之道,所重者则在彼此互从各国各有自主之权耳。”[11]
光绪初年,清政府陆续派遣驻外使臣,这批人对修约的体会,比较深刻。光绪五年初曾纪泽抵伦敦到任,使馆随员马格里(Halliday Macartney)于3月28日建议:“修约之事,宜由中国发端,明告西洋各国,云某年之约有不便于吾民者,现定于某年某月约期届满之时截止,不复遵行,则各国必求颁一新约,易就范围。西洋诸小国以此求更换英法之约者屡矣。惟发函于各公使,须在截止之前一年许。”曾纪泽联想到赫德也曾有此说,认为“主人寻客,名正言顺,无所庸其顾忌也”。曾纪泽还受到日本的影响。同年4月16日,日本驻英公使上野景范因换约之事奉召回国,曾纪泽赴宴,在日记中,他详细记录了日本修约的前因后果。[12]同年夏,马建忠在《复李伯相札议中外官交涉仪式洋货入内地免厘禀》中,提出修改条约税则的主张。同时,薛福成撰写《筹洋刍议·约章》,系统论述中国受条约之害并提出修约主张,他的条约思想明显受驻外使臣何如璋和曾纪泽的影响。[13]
光绪六年四月十三日,曾纪泽与中国海关伦敦税务司金登干(James D.Campbell)谈起中英和约有不公之处,宜于修约之年照会更改。曾纪泽在日记中写下修约的具体设想:“余谓改约之事,宜从弱小之国办起,年年有修约之国,即年年有更正之条约,至英、德、法、俄、美诸大国修约之年,彼亦迫于公论,不能夺我自主之权利,则中国恢复权利而不著痕迹矣。”[14]随后,曾纪泽在与俄国改订《伊犁条约》交涉时,将界约和商约问题区分开来,提出“重界轻商”原则,进而指出了修改商约的具体设想,将商约寄托于将来的修约,云:
中国自与西洋立约以来,每值修约之年,该公使等必多方要挟,一似熟年修改之说,专为彼族留下不尽之途,而于中华毫无利益者。其实,彼施于我者,我固可还而施之于彼。诚能深通商务之利弊,酌量公法之平颇,则条约之不善,正赖此修改之文得以挽回于异日,夫固非彼族所得专利也。[15]
这应是中国外交官中,最早展现的修约意识。光绪七年中俄《改订伊犁条约》签署,挽回不少崇厚约中丧失的利权。
光绪十三年正月十六日,曾纪泽即将离任返华时,写下著名的《中国先睡后醒论》,文中提及中国目前最应整顿者数事,包括“重修和约以合堂堂中国之国体”,具体而言,“拟于第三次十年换约之期,将此数条废去重立,以免后患”,“中国决派钦使,分诣各国,往复妥议,必不能隐忍不问”。[16]
光绪六年,驻日公使何如璋受日本条约改正影响,致函总理衙门及两江总督刘坤一,系统介绍日本的修约运动。[17]他也曾致函曾纪泽,提出仿照日本与西方各国改订税则。[18]光绪七年,何如璋任期届满归国前夕,上书军机大臣左宗棠,再次剖析中外条约的危害性,明确提出“竭力以改约”的主张。[19]
光绪六年,总署向英国提出关税值百抽十的要求。由于英国“以为不便”,总理衙门要各关局“详言之”。[20]日本法制改革有初步成效后,向欧美列强交涉条约改正时,也与清政府交涉取消领事裁判权。[21]光绪十四年,日本公使盐田三郎函总理衙门,论领事裁判权,总署以日本与欧美修约未有结果,不肯修改。[22]光绪十五年,回国任总署大臣的曾纪泽,与盐田三郎密商,中日协同一致,分头从废除原与欧美各国订定的协议税则入手,作为两国撤除所有条约束缚的初步行动。曾纪泽“亟欲乘机改定”,但总署“昧于操纵,畏难苟安,拒而不纳”。[23]光绪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总税务司赫德回复总署修约意见,有一段有意义的讨论,称:
修约一事,照会内可否写明“旧约为废”字样一层,现闻各国无此说。修约事内原有此意,惟新约未定以前,各应照旧约办理,以致为废之字样,无裨于事。至兑银一层,既拟将税则各旧数留而不改,则用照会商定兑换之数,亦可得免修约之累。缘修约举行,彼不定有何项新拟出,其余拟修各款,无关紧要,修否无大出入,似毋膺议。其十年之限,系于本年三月二十日期满。[24]
基本上,甲午以前,中国内忧外患不断,清政府冀望自强有成,大臣多视条约为羁縻夷人之工具,希望守定条约以弭衅,对修约并不热衷,只有对修改税则增加关税收入,兴趣较浓。
三 清季到期修约的实践
甲午之后,清政府对修约比较积极,光绪二十二年有与英国谈判修改税则及与西班牙修约之尝试。
清政府虽早有增加关税的想法,但正式的作为始自《马关条约》订立后。由于日本在1894年已和主要列强签订新约,收回关税自主权,加以《马关条约》承担巨额赔款,清政府财政十分困难,于是有谋求修订税则,实行加税之举。[25]1895年7月25日,户部上奏:“为今之计,宜将有约各国进出口税则,悉心参考,知我吃亏所在,先与英国商订。”[26]次年2月22日,清政府派李鸿章出使俄、英、法、德、美五国,总理衙门奏请李氏与各国商请加税。[27]
由于协定关税牵涉最惠国待遇,必须得有约国全数同意,中国才能修改税则。1858年税则系按当时市价百分之五的从量税订定,到1896年,物价已有变动,加以国际银价跌落,中国海关在许多商品上征得的关税只有百分之二三。总署建议仍按照1858年的税率,但改为按照金本位之英镑价格而不是照白银计算,作为一种临时办法。[28]
李鸿章赴俄贺沙皇加冕,并往各国聘问,商议修订海关税课事宜。[29]李氏先在俄、德、法接洽,各国皆称只要英国同意,都愿照办。七月初六日,李氏与英外部大臣沙侯(Lord Salisbury)商议,表示中国公帑支绌,因日本赔款过巨,筹还国债本利,款无从出。而关税因银价下跌,镑亏甚巨,请修改税则,照镑价征关税。沙侯表示:此系改定税则,必须修约时逐件细商。李氏云:修改税则与补加镑价系两件事,现在请加镑价不必逐件细议,将来修改税则,又是另一件事,自应逐件细酌;并强调英日所订新税则,其镑价六个月一定,中日不应歧视。沙侯以英中商务重于英日,且英日约系前任外相金伯理(Earl Kimberley)所订,未与商会商议,坚持中英条约将届重修,届时再议。双方争辩甚烈。李氏云:修约改定税则或应在中国商议,补加镑价必由英外部做主,应在伦敦定议;我即启程,务望沙侯极力主持,将来与龚照瑗钦差接议妥订。沙侯云:必须与同人细商。[30]这次商议虽无具体结果,但已启两年后中英修约之契机。
清政府持续关注此事,光绪二十三年五月,命驻英公使张荫桓到任后即与英政府接洽加税事。七月张使报告:英外相允加税,已饬驻北京英使与总署妥议,因商务在华,此间无可辩论。[31]
该年底,总理衙门筹备修约事宜,总税务司赫德到总署,谈及明年五、六月间,英、法、美三国均届修约期限。光绪二十四年正月,总署请赫德详查洋文约章,法、美两国究应何年修约。[32]赫德复函称:按照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每届十年修改税则并通商各款为期,是以至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以后,十二月以前,可以知照议改,俟两国商定日期,再行会议。按照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每届十二年其贸易及海面各款应行修改,是以至光绪三十年方为此次修改之期。惟若他国愿为修改,似美国亦可不拘定限,一律允从。按照1858年中法《天津条约》,税则系每届七年可以修改,若有应行更易章程条款之处,系每届十二年可以修改;是以法国税则系至光绪二十六年为下次修改之期,而条款系至光绪三十二年,方为下次修改之期,两项并无彼此先期知照之限。按照1861年中德《天津条约》,自章程互换之日起,满十年为止,先期六个月备文知照,如何酌改,再行酌议。此约系同治元年五月十一日互换,是以至光绪二十八年五月间,方届修改之期,应于二十七年十一月间备文知照定期修改。[33]
总署遂于三月初三日上奏:
窃查英约……扣至本年五月初八日,四届十年期满,历时既久,交涉情形日新月异,要在因时制宜,俾臻妥善。税则一项,近年金贵银贱,中国受亏日甚,尤须及早议增,以裨税饷。中国商务,英居十分之八,果能先与英国商定,各国当能允从。臣鸿、臣荫桓先后奉旨前往英国,与商加税事宜,该国外部曾以修约届期再行商议为词。上年冬间,英国使臣窦纳乐来臣衙门会晤,亦道及此意。臣等公同商酌,拟将英约依限修改,借得早定加税之议,其它取益防损,亦当随宜酌量。如蒙俞允,即由臣等照会英国使臣转达外部声明立案,一面就原约条款逐一复核,拟定稿本,再与该国使臣会商。际兹时事多艰,臣等非敢谓一经修改,便可收回利权,惟当竭尽愚忱,冀收得尺得寸之效。[34]
奉朱批“依议”。十七日(4月7日)总理衙门照会英国公使:中国希望修改税则及条约中的通商各款,请转达外部。次日,英使窦纳乐(Claude MacDonald)报告伦敦英外相沙侯,云:中英天津条约即将四届十年期满,中国政府依该约第27款,正式照会要求修改税则。[35]然而,当时正值瓜分危机,总理衙门忙于处理第二次英德借款、德国租借胶州湾及俄国租借旅大等急务,英国修约尚非首要。此外,总署于五月奏请与各国开议酌加进口税,[36]进行得也并不顺利。
光绪二十五年十月七日,盛宣怀上《条陈筹饷事宜》,建议与各国商议,将进口税依税则确实值百抽五,称:“加税一事,与各国屡议未成。查咸丰十年新定通商税则善后条约第一款,载明应核作时价,照值百抽五例征税,现在金贵银贱,但须扼定此一语,将各口进出口税则,照时价另行核估,自无所用其加税。现届十年换约限期,应及时认真迅与开议”,并建议对原规定免税品实行征税。清廷派盛宣怀、聂缉规会同赫德迅速筹议。[37]三十日,总理衙门照会英国公使要求修约,称:
照得届期修改税则一事,曾于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十七日,照章于六个月之前,备文照会,请转达外部在案。本应即时举行,而尚未开办之时,又值贵大臣回国,是以迟延至今。现闻知贵大臣回任,相应将修改税则之举再为照知,以便定期开议。再本年十月十六日准军机处交片,军机大臣面奉谕旨:各口关税应即时照现在实价核估,着派盛宣怀、聂缉规会同赫德查照条约,迅速筹议,仍应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综核办理,钦此。等因前来,本衙门合即恭录谕旨,一并照请贵大臣查复施行。[38]
然时值拳民大起,中国政局动荡,清政府无暇讨论进行加税或确实值百抽五问题,与英国加税交涉又告中止。
中西修约之缘起,与吕宋设领事相关。清政府多次要求西班牙准中国在菲律宾设领事,以保护侨民,西国则屡屡推诿。光绪十七年初,出使美、日(日斯巴尼亚,即西班牙)、秘大臣崔国因,建议以禁吕宋彩票在中国发行,作为抵制。[39]光绪二十年六月,给事中张嘉禄奏,请严禁商民行使吕宋赌票,“一面请饬令出使美、日、秘国大臣,先期知照,遇届更约年分,务将吕宋赌票一项,谕以利己损人,永行停止”。初十日奉旨:钦此。军机处廷寄:“着总理衙门咨行出使大臣设法阻止,以杜漏卮。”十四日,总署咨出使美、日、秘大臣杨儒遵照办理,称:各国皆禁吕宋票,要杨儒与西政府商禁,“谅彼亦不能以禁赌为条约所不载以相驳难。即不获己,而以小吕宋添设领事以为收束,苟能互为抵制,亦足伸我保护之权,而慰侨民之望”。[40]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八日,驻西班牙参赞应祖锡禀告杨儒,云:《中西条约》订于同治六年四月初七日(1867年5月10日),至光绪二十三年四月,为第三届修约之期。应于本年十月以前先行知照。“查原约所载权利,我轻彼重,挂漏甚多,就目前择要而言,当以添设小吕宋领事,并驳除该岛苛税为第一义。而彼国于此两事持之甚力,若第以空文诘辩,彼必仍前推诿,未必能就范围,似宜将应增应改各层,拟就条款,另拟可以抵制者数条,以为开办时立言地步”。建议可抵制西班牙驻华领事数目,加征彼国商人之税,并强调西国力弱,不致开衅。惟开办修约之初,应请总署先与西国公使切实筹商,“以示意出政府,势在必行,先破其胸中成见,然后由宪台审度机宜,次第筹办,或于此事,可望有成”。[41]应祖锡同时致函总署,称:“明知时局艰难,行之匪易,然非设法抵制,先由总署力任其肩,窃恐议而无成,于面子反不好看。”[42]七月初一日,杨儒函告总署中西修约之期。[43]初三日,总署批应祖锡禀,称:中西修约自应循章办理,“该参赞预筹增入各节,尚合机宜,仰候本大臣函请总理衙门照会驻京日公使践期开议续修,俟接复音再行饬知遵照可也”。[44]
九月初三日,总理衙门照会西班牙公使,称:
《中日条约》第二十三款内载,以后两国再欲重修条约以十年为期,期满须于六个月前先行知照等语。本衙门查中日约章订于同治六年四月初七日,计至光绪二十三年四月为第三届修约之期,按照原约二十三款,现有应行修订之处,相应预行照会贵大臣转达贵国外部届期商订可也。[45]
十二日,西班牙公使照复:依1867年5月10日生效之约,十年期满后,六个月内可提修约,贵国依据二十三款欲行修改之意,已报明本国外部大臣,现候本国政府饬知本大臣如何办理。[46]
同时,总署函杨儒称:“原约所载权利,我轻彼重,殊觉偏枯,此番修约,除小吕宋设领事,驳除该岛苛税两大宗外,不无应行增改处,烦及荩筹,祈随时示知,以便酌核。”[47]十月十二日,杨儒照会西班牙外部:“本大臣实有订修草约之权,务希贵大臣查核见复,以便本大臣将应修各款寄交应参赞亲诣商酌,随时电禀本大臣转电总理衙门核夺,以臻妥协。本大臣实予应参赞就近商酌之权,合并声明。”[48]
应祖锡亲送修约照会给西班牙外部,双方对修约内容有讨论,西外部询问此次修约是否为中国加税之事。应氏答以:“此时未奉明文,尚难悬揣,大抵旧约历年已久,前后情形不同,凡约中已有应改,未有应增之事,皆须举办,不独加税一项已也。”应氏禀告:此次修约照会,在总署所定原文外,添入应改应增各事皆须逐项妥议字样。因为修约照会中本应将欲修事项揭明,中西条约第二十三款止言修改税则及通商各事,并无设领事明文。照会谓欲在吕宋添设领事,若西班牙辩驳,可称:领事所以保商,本为通商内应有之事,条款中既有修改通商各事之文,则派设领事已包括在内,可以据理与辩。[49]十一月初一日,西班牙外部复文,称:
应代办交到西历十一月十一号贵大臣照会一件,内开总理衙门欲将中日通商条约酌量妥为增改,贵大臣已有办理修约之权,因一时未能离美,拟转委应代办与本大臣就近商办等因。准此本大臣非不愿遵照贵大臣来文办理,惟查两国立约修约章程,皆须由两国特授全权之人,方能办理,此项案件未便再由全权大臣委员代办……此系为遵守公例起见,想贵大臣必能原谅也。[50]
光绪二十三年初,总署函杨儒,云:“中日修约,减税、设官两层固应增入,其余有裨中国有益旅民之条,亦应酌增,即如该国吕宋票能杜其在中国出售,亦甚有关系也。余可类推,尊处原约俱在,即希酌夺办理。”[51]二月初二日,总署再函杨儒:“此次修约,日廷拟在何处开议,如在日都开议,应由出使大臣与外部商酌;若在北京开议,应由日国驻京公使与总署商酌。”[52]然而,不久杨儒就奉调改驻俄、德。驻美、日、秘公使由伍廷芳接任。修约之事迁延,次年美西战争爆发,西班牙败绩,菲律宾改由美国管辖,中西修约之主要缘由消失,交涉也无疾而终。
总而言之,甲午之后由于财政需求殷繁,清政府有一连串较积极的修约加税努力,利用中外条约之到期修约条款,主动向各国提议修约。此外,1899年《中韩通商条约》与《中墨通商条约》,贯彻了关税平等、对等的领判权以及相互最惠国待遇等原则,基本上是平等条约。[53]但因庚子义和团运动,修约努力中止。到了辛丑和议,为保障列国之赔款,规定中外会议商约,已完全是外国主动。[54]
《辛丑和约》之后,清政府不能再以武力抗拒列强,转为推行新政,其目的之一,即在仿效日本以改革内政,取得列强同意修改条约。1902年,清政府下谕成立“修订法律馆”,后又设“宪政编查馆”,起草新刑商法典及民刑诉讼法等新式法典。1907年,拟定《法院编制法》,规定大理院以下的法院等级制,并设法科学校,培养人才。又设立新式监狱,逐步改革司法,为日后收回治外法权,踏出了难能可贵的第一步。此一努力得到英、日、美三国部分善意的赞助。
《辛丑和约》第11款规定修改商约,是中国对列强所承担的条约义务,但清政府因赔款债务巨大,对加税十分积极。中国代表在议约时,主张既是商定,中方就有权提出条款,英国代表马凯(James L.Mackay)与盛宣怀初议英约时,对修约做了两种解释,即执行《辛丑和约》规定与到期修改《天津条约》。因为中国代表的国权意识加强,在谈判中,力图挽回过去条约中已经失去的主权、利权,从被动应付转为主动提出一些条款。1902年9月15日,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又称《马凯条约》)签订,规定对协定关税,若中国裁撤厘金,则同意加征关税;对领事裁判权,“中国深欲整齐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律例改同一样,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和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放弃其治外法权”。1903年8月,中日《通商行船续约》及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相继签订,皆有同样的条款。这是中外条约史上,第一次确认中国将来可收回治外法权的规定。诸约中关于裁厘加税的规定,也有利于日后中国要求增加关税。从中英、中美、中日、中葡各商约订后,局面逐渐产生变化,即尚未议约各国对议约态度趋于消极,而清政府取主动之态势,不断催促各国议约。[55]
清季十年,中国民族意识被唤醒,民族主义运动逐渐兴起,诸如收回路权、矿权运动,抵制美货运动,拒俄运动等,都在这一时期发生。宣统三年(1911)五月,督办粤川汉铁路大臣端方奏请修改《辛丑和约》,以七月十五日为该约十年届满之期,应请饬下外务大臣妥速筹划,与领衔英使密商,将该约第七、九两款重加修订,京师至山海关十二处,毋膺再行驻兵;并将天津二十里内禁华兵屯扎取消,但清政府并未采取任何行动。[56]
四 中俄修约的缘起
清末最明确的修约行动,是宣统三年修改中俄《伊犁条约》交涉。中俄两国早自1689年《尼布楚条约》即开始通商互市。到雍正五年《恰克图条约》,蒙古边境展开通商贸易;咸丰元年《伊塔通商章程》签订,新疆边境也展开贸易。然而因清季国势衰微,中俄间订定多项通商条约,让俄国取得许多片面利益,其中影响最大者为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曾纪泽与俄议定《改订返还伊犁条约》(或称《中俄改订条约二十款》,通称《伊犁条约》)及《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或称《中俄续改陆路通商章程十七款》),此约较诸崇厚所订之约,已有大幅改善,但当时以收回伊犁为重,给予俄国在新疆、蒙古诸多通商特权。
该约主要弊端在于税务,第12条规定:俄人在蒙古贸易不纳税,新疆暂不纳税,“俟将来商务兴旺,由两国议定税则,即将免税之例废弃”。第15条规定:俄国人民在中国内地及关外地方陆路通商,应照此约所附章程办理。而《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第1款规定:两国边界百里之内,中俄两国人民任便贸易均不纳税。第5款规定:俄商由俄国运来货物自陆路至天津(及肃州等处)者,应纳进口税则所载正税三分减一交纳。简言之,俄人在华经商特权独多,主要包括:(1)俄商在新疆、蒙古等处免税;(2)彼此百里内免税;(3)俄商享有税则三分减一。流弊所及有五端:一为税收短少,二为俄商得免税利益华商难与竞争,三为新疆回民多冒俄籍享受权利引起国籍纠纷,四为英商在新疆各处援最惠之例亦不纳税,五为三分减一办法满韩交界处亦援最惠之例一律办理。[57]
曾纪泽在谈判前,已确定“重界轻商”原则,认为通商条款可随时修改,故“定约之时,必商定若干年修改一次,所以保其利而去其弊也……诚能深通商务之利弊,酌量公法之平颇,则条约之不善,正赖此修改之文得以挽回于异日”。对于修改崇厚之约,“通商各条,惟当即其太甚者酌加更易,余者似宜从权应允,而采用李鸿章立法用人之说以补救之。如更有不善,则俟诸异日之修改”。[58]《伊犁条约》第15条规定:“此约所载通商各条及所附陆路通商章程,自换约之日起十年后可以商议酌改,如十年限满前六个月未请商改,应仍照行十年”,保留了修约的可能。清政府在1891年及1901年两次十年限满,均未提议修改。第三次十年限满在宣统三年正月二十六日(1911年2月12日)到期。
辛丑之后,清政府与各国议改商约,对于陆路通商,也运用《伊犁条约》第三次十年限满,准备向俄国提议修改。因《伊犁条约》准俄民在天山南北两路各城贸易,暂不纳税。新疆设省之后,曾于光绪十三年开办税务,但因俄商免税,收税对华商不公平,十八年起华商也不征税。光绪二十七年,西安行在外务部行文北京外务部,云甘肃新疆巡抚饶应祺奏:新疆饷项支绌,拟请复办华商货税以资补救,但恐奸商假托俄商,必须同俄商货税一律完纳办理,方为平允,请外务部与俄使交涉。六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该部议奏。[59]八月十一日,外务部照会俄使:条约中既有俟商务兴旺,由两国议定将免税之例废弃之语,此时议征俄商货税,自系因时变通,亦与约旨相合,请转达俄政府,听新疆税关一律征收。[60]但未见俄使回复。
光绪三十二年二月,俄国驻北京公使璞科第(D.D.Pokotilov)照会外务部:俄政府按照《伊犁条约》,拟在乌里雅苏台设立领事。外务部答以:依约应先查明商务是否兴旺,再行商议。经调查后,以“此时商务尚未兴旺,遇有交涉事件,仍可照旧由库领商办,添设领事一节,自可从缓商议”。[61]
九月,驻海参崴商务委员桂芳到任后,请随各国例,将商务委员改为总领事,以保护华商,并以俄在东北各口岸设领相抵制。[62]次年八月,桂芳再禀日俄订约,在海参崴设领,请与俄商议。[63]十一月,外务部照会璞科第,请在崴设总领事。璞使照复:以乌里雅苏台设领与海参崴设总领事交换。[64]外务部复以:乌里雅苏台先非通商口岸,与崴埠情形不同,俄国可按《伊犁条约》另案商酌办理。璞使遂提出商办,外务部复以:“既以乌城商务兴旺宜设领事,则按照原约亦应将税则一节,同时提议,以符条约”。[65]光绪三十四年中俄商议在海参崴、乌里雅苏台互设领事,外务部电令驻俄公使萨荫图向俄外部申明:俄国既要求乌城设领,足见商务兴旺,俟两国开议商约,应照光绪七年条约订定陆路税则。俄外部照复承允。[66]
不久,萨使电告,俄外部称:俄政府已允认中俄两国在崴埠、乌城互设领事,至照光绪七年约第十二条声明议订陆路税则一节,本部可保日后开议时,对此事一并商办,决不拒绝。[67]驻北京俄国公使廓索维慈(I.J.Korostovetz)亦照会:俄外部承诺1911年厘订商约。[68]俄方愿意商议陆路税则的表示,让外务部很兴奋,认定俄方已同意1911年到期修约,后来之提议修约,即根源于此。[69]
宣统元年(1909)萨荫图报告:俄国自俄历三月一号改颁税则,所有远东海陆各埠免税之例,悉行删除。[70]由于华货自亚洲入俄境向皆免税,此时开始征税,尤其是茶税特重,对华商影响甚大。东三省总督、新疆巡抚皆称华商运俄货物加重征税,违反百里免税之条;农工商部也咨请与俄交涉。[71]外务部乃照会俄使:“俄国既将前约作废,中国亦应将约载边界百里内免税及蒙古地方天山南北各处俄商贸易暂不纳税各条,俱行作废”。[72]三月二十一日俄使照会:俄政府允将征收华货税款缓至1910年初实行。二十四日外务部照复:贵国政府曾允认俟1911年厘订商约时,议订陆路税则,请待两国厘订商约后再实行征收华货税项。[73]结果,俄政府将百里免税依旧,并同意中国所请,征税再缓至后年。[74]
宣统二年初,东三省总督锡良电外务部,请预备修改中俄陆路通商条约。二月,外务部分电沿边各督抚大臣将军都统等,“选派熟悉人员,各就地方现在情势,凡有关约载各节利弊若何,详细考查,拟具说帖,限本年内咨达本部”。[75]锡良复称:“闻俄人关于此事,考察调查不遗余力,而我一无预备,自应派员妥速预筹”。[76]海参崴总领事桂芳,建议双方利益对等,以保护华商及华侨遗产承受。[77]锡良又咨请分界、商、税、杂务四类,详细调查。[78]六月初八日,外务部命边疆各省督抚大臣等暨商约、驻俄大臣,分四类拟具说帖。[79]
七月二十日,萨荫图咨呈修改《中俄陆路通商章程》,建议“现届限满前六个月,似应照请商改,以符原约”。并附《说帖》建议应修改事项,包括:百里免税之例,酌量删除;陆路运货三分减一纳税,宜增加或抵制;进出口免税之物分别征税;黑龙江、乌苏里河行船,明订两国权限;俄国各处添设华领;尤其是俄民在蒙古及新疆贸易暂不纳税,现蒙疆俄商贸易兴旺,此次修约重点在议订税则,并设关开征。[80]
八月,外务部奏请向俄国提议修改条约,称:“第三次十年限满之期将届,中俄陆路交通情形既属今昔迥殊,旧约施行日久,不尽合宜,亟应及时修改。请在约满前六个月照会俄使,提议修约”。[81]奉朱批:依议。九月外务部派司员至蒙疆调查,并由西伯利亚铁路往返,顺道考察东三省通商情势,以期与各处派员所查互相印证,庶更详确。
当时,驻荷兰公使陆征祥在北京与荷使商谈《中荷领约》,领约签署后,清政府命陆征祥为谈判修订中俄商约大臣。十月二十六日外务部咨陆征祥,以中俄商约届满商改之期,自应及时修正,以补原约所未备,为研究预备修约,做将来开议之依据,拟在本部组织“俄约研究处”,请陆使总核一切。陆使于十一月初二日咨复同意办理,并请将关于改约事宜文卷报告及他国与俄国现行各条约,迅予检齐发交,以凭参核。[82]
外务部于十一月成立“中俄商约研究处”,命陆征祥主持,研商修约事宜,准备以各处商务渐臻兴旺为由,要求修改税则;[83]并咨请各部:“酌派委员一二人,与本部所派之员随时会同商榷”[84]。度支部、税务处、农工商部皆派任委员,与代理海关总税务司裴世楷(Robert E.Bredon)共同参与。“中俄商约研究处”每周两次会议,密集开会讨论,十一月十三日第一次会议,决定先将中俄商约逐条研究。[85]二十六日第四次会议,拟定税务事项,决定分三层:甲、新疆蒙古等处照旧约免税者,应一律酌量收税。乙、彼此百里内免税一条,应废弃改为一律收税(但海参崴商会极愿保留百里免税之例)。丙、照原约所订税则三分减一者,应将铁路已通、未通之处分别办理。并要求在俄境设领。[86]二十九日第五次会议,因俄使照会要求在承化寺设领(详见下一小节),改为研究科布多设领与关内外贸易事。认为“条约修改在即,届时以互换利益为宗旨,彼必多所要求,吾亦势难概拒”,建议以承化寺设领“留作该约时通融地步”。但对领事裁判权,建议明订条款及时限制,“其自本年起以后续设或续议添设领事之处,则领事应有权利义务,应照国际通例,或订约两国彼此对待平等之例,不得再有特别之裁判权”。并明订条约,“凡以后各国领事来华视事,必须先由彼政府商请中国给予政府及地方官认可之文据,如领事有逾越权限情事,政府得令地方官向该领事将其文据收回,或另用相当之方法”。[87]
十二月初三日第六次会议,建议限制俄人在蒙古免税贸易,为免俄国反对,建议“将蒙古可以通商之处酌择其尤,开作通商地方,先与他国之一订定办法,俾俄人亦不能独生异议”。[88]初六日第七次会议,对天山南北两路贸易俄商暂不纳税,认为“今伊、塔、喀、乌四处均经设有俄领,是其商务兴旺显然有据,自应一律收税”。[89]初十日第八次会议,修正第四次陆路通商减税案。[90]十三日第九次会议,俄商路陆运货入内地,区分铁路已通、未通之处,分别办理。“旧约年限原以十年为期,现在时势进步,每岁不同,拟改定五年,庶日后易于操纵”。[91]十七日第十次会议,讨论税则,俄对华货征重税,茶税逾价二倍又六八,“亟应于修约之时,向彼提商,中国对于俄国商务,均经格外优予利益,俄国亦不应重抽华货之税,使中国商业日亏”。[92]二十日第十一次会议,原定讨论原约第十八条黑松航行,因案卷未齐,未能讨论。[93]二十四日第十二次会议,讨论黑松航行,力争黑龙江下游航权。并将历次旧约所关通商事宜之处,统筹详核,汇订新约,以新壁垒而杜纠葛。又确定此约应在限满前六个月内知照改约,五、六月间备文知照俄使。不久年关将届,研究暂停。[94]
宣统三年正月初五日起开第十三次会议,到十九日开第十七次会议,因俄提六条照会,交涉事急(详见下一小节),改为讨论应对之道。认为俄方误会中国要求改约为不友善,廓使照会开列六条,虽一条不能或拒,几与宣战书无异。如果俄于改约之举,非其所愿,不妨暂从缓改,否则无论如何意见,尽可于议约之时,彼此互换。若约未开议,而先开列条款,要求预允,似属无此办法,总须和平商议。决定请电萨使照达俄外部探彼情形。[95]此后,该会专意于俄使照会所提各案。
五 俄国对修约的抵制
当外务部积极筹备提议修约时,俄国先发制人,欲于改约之先,将旧约所得权利重行声明。宣统二年四月,俄国署理公使世清依据《伊犁条约》,俟商务兴旺,可在科布多添设领事,又以科布多办事大臣移驻承化寺,称现俄商贸易茂盛,请求在该处设立领事。六月外务部答以:据科布多办事大臣称,承化寺商务不旺,不允设领。[96]俄署使又照会,称为保护阿尔泰地区俄商利益,请允在承化寺设领。外务部仍不应允,[97]双方辩争。
12月2日,俄国政府大臣特别会议,讨论对中国要求修约之对策。外相沙查诺夫(S.Sazonov)主张在谈判开始之前,抢先以最后通牒方式,向中国提出俄国的要求,并以对中国边境进行军事挑衅来支持这些要求。[98]会议批准他的主张,俄国做好军事外交部署后,开始向中国下手。驻北京俄使廓索维慈借口蒙疆等处历年交涉未结各案,多次照会并至外务部诘问,谴责中国不遵守约章,欲于改约前先行议结,开列两国尚未定议清单35项。[99]宣统三年正月十八日(1911年2月3日)正式照会外务部,谴责中国政府不肯遵守光绪七年条约,造成多起争端,并开列六端,要求中国切实遵行,否则俄国保留自由行动之权。[100]由于俄国态度强横,中国舆论激昂,《东方杂志》报道俄使提出最后通牒,并以战争相威胁。[101]
二十二日外务部照复:“来照所称中国政府不愿与俄照约敦睦,实属不解。至谓应留自由设立可用之法云云,甚非两国敦固交谊之意,并不料贵国出有此种看法,转为可惜”。[102]外部并派侍郎胡惟德向廓使解说,告以中国并无违约之处,来照所称殊觉不解,并请其将中国始终守约,遇事和商之宗旨转达俄政府。廓使谓:贵部复文既看重条约,又极顾邦交,语气和平,本国政府必可满意,当即电达圣彼得堡。[103]胡惟德表示承化寺设领一事亦可通融,“惟既设领事,足见商务旺兴,免税之条,照约即应废弃”。廓使云:“此节俄政府不致为难,本大臣当为转达”。[104]
二十九日,俄廓使照会“贵部胡大臣与本大臣和衷面陈各节,本国政府视为足意,并大致宗旨愿副中国之意,将光绪七年条约内数段商订更改”。[105]廓使并面告外务部尚书邹嘉来、侍郎胡惟德:对中国照复满意,但有不清楚处,“如谓调查后,确系商务兴旺,准俄国在科布多或承化寺设立领事云云。究竟此项问题与纳税问题系属两起,或抑系一起?是否纳税与设领问题同时举办?抑设领事后再议纳税?”邹、胡氏答以:依《伊犁条约》规定,“贵国既欲在科布多添设领事,即是商务兴旺之明证,免税一层,自须更改”。廓使云:“乌里雅苏台俄国设立领事,贵国并未因此牵涉纳税问题”。答以:“当时声明与中国在海参崴设立领事一事,彼此交换”。[106]二月初八日,外务部复俄廓使照会,再次强调:依据条约,“科布多等处之设领,与税则一层,均与商务兴旺为同一之根据,按照约章,自应同时办理耳”。[107]
面对俄国之强硬态度,中俄商约研究处二月初十日会议,讨论修约之得失利害,建议改约宗旨,并拟意见书。对于是否应继续要求修改条约,主张改约者,曰该约问题早经宣布,若因俄国近日之举动,将该问题遽尔收回,未免太伤国体。但是改约之目的无非以权利为标准,然而无国力为外交后盾,俄方又不可能和衷相商,我方改约之正式公文尚未递送,欲改之条件尚未表明,彼且预伏戎机,将来实行改约之结果,彼此权利之得失,岂难预知。建议不能因体面虚名贸然要求修约,反而进一步损失国权。若不改全约,而将该约中之条款择要酌改,也不利。故不应依据第15条,要求到期改约,而应“实行旧约”。中国之目的在于废弃免税之例,故应只提出实行旧约第12条,以商务兴旺为由,将新疆免税之例废弃,双方议定税则。然则彼方要求设领,似亦难于峻拒。至于百里免税为相互,能改则改,不改亦无妨。总之,建议目前宜集中于征税问题,将来再议改约。[108]
十四日,俄廓使来照:“贵部节略前开设立科布多领事官及议定税则,均应同时办理等语,查条约并无此项明文”。[109]并到部面称:俄政府不同意中国将设领与商订税则事相提并论。至于商订税则,载在约中,中国自可遵约提议,三年前俄国已应允。并允撤回承化寺设领,仍设在科布多。[110]然而,不久又抗议中国舆论扭曲,煽动人心,要求“贵部设法消弭中国新闻纸暨北京及东三省人心浮动之机”。[111]二月十四日又有更强硬之第二次照会,称:
甚惜中国政府与俄国仍有不友之意,且一面允认俄中各约,一面以无据讲解侵夺俄商按约所得之利益。贵部节略前开,设立科布多领事官及议定税则均应同时办理等语。查条约并无此项明文……本国政府查贵国政府所称各节,与本处正月十八日照会内载第三第四两段均不相符。本国政府恐中国政府若不肯承认本处照会第三第四两段□意,则两国和好碍难仍旧也。本国政府劝商贵国政府,斟酌侵犯睦谊之患,中国政府若不全行允认本处照会第三第四两段,其患殆不免也。[112]
十六日,胡惟德往晤廓使,谈及俄国不愿同时商议设领与订税则,廓使云:本国既允照约商议,自期商议有成;至本国宗旨,固冀税则之愈宽愈好。胡氏云:科布多设领,自可允行。至税则即作为另案办理,不日再行提议。[113]十八日外务部照复,有关议定陆路税则事,称:“查该约第十二款及光绪三十四年七月贵国外务大臣致萨钦差照会中,均曾声明现在各处商务渐臻兴旺,税则一事,应由中国随时提议”。[114]二十四日俄使又强硬照会,以中国拖延为由,强迫中国承认正月十八日照会各款,与约章相符,“若准此项表明之文,本国政府始能商议税则,以及俄商贸易茶叶之专章,或商改光绪七年条约某数条。惟应预行声明,倘届期未见……满意之复文,则本国政府仍留自由之举动,而因中国固执所出之患,当惟贵国政府是问”。[115]由于俄国照会语气愈发强横,国内舆论排俄激烈。驻俄公使萨荫图认为:
窃以俄此次交涉因商约限满,恐修约时从前所得利益将有更改,欲于目前先占地步,实属显而易见。而政府口气则讳莫如深,谓与修约事全无关系。夫此约订立已三十年,修改之期在数月间,今忽开列各端,迫我守约,实出理论之外,目前约限未满,只能照约办事,至限满时彼此开议自当另行磋商。[116]
外务部无奈,只好屈从,于二十七日照复,承诺:“中俄邦交素敦,于边界交涉事件,所互相依据者全在遵守约章顾全睦谊,是中国政府于正月十八日来照所开各节,并无异议,以期符合贵国政府按照条约办理之意。”[117]二十九日俄使照会,表示满意,云:“冀贵国政府确守此项约章,且此次表明之意,作为嗣后敦固俄中素有睦谊之证据”。[118]对此次屈辱交涉,外务部总结云:
方今中国时局,外侮不止一国,边患非止一隅……(俄人)近者迭来照会,至再至三,强权相干,限期索复……相胁以武力。彼逞强而我积弱,彼有恃而我无备,审时度势,自不得不曲徇其情。且其来照所请求者,多系光绪七年条约之所允许……此次俄人照会不过借口约章,实欲恢复近年所损失之威望,扩张蒙古及西北一带之利权。其最为注意者尤在设领及任便贸易两事。盖约许设领即应订定税则,而俄意在先行设领后议税则……今又适当改约之岁,深恐我厘订税则废弃免税条文重为俄商不利,故来照中有自由设立可用之法,以复侵犯本国政府及人民之利益等语。其用意固已昭然……幸不致遽尔决裂,然国势至此,纵暂济燃眉之急,讵能遏野心之萌……夫外交之道惟有依据条约,相机因应,为责任所能勉尽,至于公理公法则皆视强弱以为转移。[119]
建议清政府:练兵并筑张库路以重边防。
六 中俄修约谈判
陆征祥在清末参与海牙保和会,表现杰出;[120]又坚毅谈成《中荷领约》,于宣统三年四月初十日签署,二十六日(5月22日)清政府批准。同日,外务部上奏:现已届《伊犁条约》限满前六个月内,派陆征祥修约商之俄使转达俄外部,既无异议,修约之地商定在俄京,请简派该大臣给予全权前往俄京会议修约。[121]外务部考虑到俄方保全固有利益之强硬态度,议约时如冀挽回一切权利,势难办到,故拟定议约宗旨,上奏云:
此次修约,臣等窃以为应先提议商订税则,就其所已允许,以取因势利导之功,果能将旧约免税之条作废,裨益亦非浅鲜。此外凡关于通商各事宜,均应逐加详酌,彼此有所商改,必求取益防损。如有未能解决之问题,即仍暂照旧约办理。盖商务虽较前兴旺,究竟边陲与腹地不同,只当揆度时宜,未便过事强争,以免有妨两国睦谊。[122]
奉朱批:依议。二十七日照会俄使。
陆征祥于六月初十日抵圣彼得堡,与俄接洽修约,十二日晤俄署理外部南拉度甫(Neratoff)后,报告称:“觇厥情形,约事恐难从速,惟彼允可先接洽”。[123]又称:“观南署外部所谈情形,尚无拒人千里之意,惟约事宗旨仍慎秘,坚称此举由中国发起,故必须先候中国开送节略,但大致亦必以和平单简能早结束为盼”。[124]
六月下旬,陆征祥赴海牙,将《中荷领约》在荷兰外交部互换。闰六月十三日返俄,二十三日(8月16日)觐见俄皇后,报告外务部称:俄皇接见礼节较公使隆重,辞色颇佳,有重温睦谊之可能,陆使也乘机向俄皇表达善意。[125]不久,俄政府任命驻东京头等公使玛列维赤(N.A.Malevsky-Malevitch)充修约全权大臣,与陆征祥公同商议修改《伊犁条约》。[126]七月八日(8月31日)双方在俄外交部行开议礼,交换全权状,约定会议办法,并遵守秘密。[127]俄全权宣读开议修约颂词,云:“两政府曾彼此预为商定将本约关于商务多数条款,纯全保存,只得将两国边境现在交通发达之情势,必须更易者易之”。[128]中方则开列节略,要求商谈籍民、设领、免税、建造、行船等五端,表示只就“原约条款之不合现今情势,或解释文义不同者,稍加修正,俾于两国商务有益”。[129]陆征祥上奏称:修约事关系重要,现虽举行开议之礼,而彼中条件迄未明宣,将来如何情形,目前尚难逆料。并请免去驻俄公使职,专议修约。[130]
十四日,清政府改任陆征祥为驻俄公使,修约由陆征祥及驻荷兰公使刘镜人负责。[131]二十三日俄全权来使署,做正式会议前之商定,称原约十年期满可修者,只限于商务各条,籍民问题溢出商约范围,请陆使电商北京不谈。陆使答以原约大纲只界、商二端,除界务外,皆涉商务,所见殊不同。[132]陆使问何时会议,彼称现尚未定。陆使报告称:
查是日该全权来谈情形及其词气,极为敏妙,尚非正式谈判,而吾不允许彼可宕不会议之意,已寓其中,外交手段实属可佩。征祥等再四斟酌,彼此初次晤谈,自难率然拒绝,然吾国所开节略只此五端,若因晤谈一次,遽允提出一端,日后太难为继,且彼中意愿究竟如何,至今秘不稍宣,未免用心叵测。是以允其据情电达,而拟于异日复告之时,设法催将彼中意愿迅速告知,再行统筹酌核。[133]
二十七日外务部照会俄廓使:“本部已奏明派陆征祥为修约大臣,前往俄京会商,未经商定以前,一切仍旧约办理”。[134]
八月初八日,双方第一次晤谈,俄全权坚持将籍民问题先行删去,再顺序提议其他四端,执意甚坚。[135]陆使请俄全权表示俄方之所有意愿,渠称此次修约系由中政府发议,俄只立于被动之地位,是以实无意愿可言,今亦只就中国节略下税务、设领、租建、航行四端,逐一预备,现仅就第二端免税问题粗备概略。[136]由于俄方坚持删去籍民才能开第二次会,外务部十二日指示陆使:
籍民问题可允缓议,唯恐于免税、建造二端不无牵涉,可先议以下四端,俟大致议妥,应否议及籍民再酌。如俄政府于各端皆持平协商,我亦必不坚持己见。希酌将此意婉达,仍催将免税概略交出先议,并彼所有欲提议各节亦须先示大概,如有溢出商务范围外者,我亦请其提出缓议。[137]
十八日,陆使面告俄全权遵示暂搁籍民问题,先谈第二端免税问题,俄全权称二、四、五端已备概略,第三端尚未齐,当赶于两星期内从速开示,待彼此接洽妥适,再定会期。[138]
次日(10月10日)武昌起义,中国内乱。廓索维慈建议俄外部:向陆提出反提案,尽速谈判。[139]九月十七日(11月7日),俄全权面送节略四条,陆、刘使电称:俄要求多处设领,增加利益及航权,对于中国最重视的税务,反而要求蒙疆仍然免税,修改陆路章程,不提百里免税,与中方要求南辕北辙。[140]陆使建议对于税务,应与各国税则一律值百抽五,若办不到,则可照中越陆路通商办法减税,“无论多少,总须令其缴纳税项,以保主权……如仍不能收税,则与此次修约之宗旨,大相背触,不如设法罢议,而仍将旧约续行若干年”。[141]在给同僚的信函中,陆使详述此次会谈情形,云:马全权面交俄国节略,所允我者,只表面可观,其所要求者,大都多有关系,于收税一层犹复完全请免,前途情形已可以概见。再四斟酌,以为设领各处,如有不能不允者,或竟预筹开放,酌择关系较近者而招徕之。通航各江如有不能不允者,或亦要求对等,酌择能兴航业者而提倡之。总使其不得利益独沾,视为外府。尤拟先与提商第12条,将收税问题先行规定,倘彼竟坚持免税,似宁设法罢议,暂将旧约续行。所尤慨者,彼屡以此次修约系由中国提议为言,万一吾倡罢议之说,难保彼不以前言为口实,俾吾有所不能,此则势成骑虎。最后,请指示:“究竟其中可允者若干,万不能允者若干,又彼所不允而我万不能不请彼承允者若干,务恳详示方针,俾有趋向”。[142]
十九日(11月9日),清政府召袁世凯任内阁总理,二十六日袁氏责任内阁组成,胡惟德署理外务大臣。十月初一日陆征祥正式接任驻俄公使,已是武昌起义后一个半月。陆使与马全权续谈两次,十日,蒙古宣布独立,次日,陆、刘使电称:收税为此次修约主旨,此而不谐,尚何可议,但俄方态度,似欲收税,应先请废百里免税例,欲废该例,必须先给相当利益,而伊蒙等处之收税,尚在漠然之数,结果何堪设想。最后表示,熟审近情,万难胜任,乞奏请另简贤能,以免贻误。十六日外务部电:“仍望勉为其难”。[143]
十一月六日(12月25日),陆、刘使电外务部,请代奏清帝退位,实行民主。次日,内阁奏片:陆电“语意趋重共和,以出使大臣,立论亦复如此,臣窃痛之”。[144]十三日(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于南京,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次日,陆使函告:与沙外部及马全权等晚宴杂谈,马全权表示北京近来诸多为难,约事谅难从速,准备回东京任所。陆使建议:“吾国目前情形大局未定,议约亦正为难,如或乘机暂搁,似亦未始非计……姑俟国事敉平,再行开议,似亦无妨。”[145]
十九日(1月7日),外务部函陆使,称:“此次修约,彼所要求不易就范,固在意中。所可异者,收税问题,为彼外部前所允诺,今仍全然反对,实非意料所及”。若因此而罢议,咎亦非在我,但若仍可磋商,可照陆使意见,相机通融。三十日,陆使电:“约事,马全权询问甚切,谓如缓议彼可先回东京。窃意大局未定,缓议未始非计,乞钧裁”。[146]十二月初一日,陆使又请外务部代奏:以内忧外患,请清政府赞成共和,“速断宸衷,概然从众……臣重洋奉职,五内如焚,危机日迫,不敢不竭愚虑。傥尚不蒙鉴量,惟请迅简贤能来任使事”。[147]次日,外务部电令:希照十九日函酌与磋商,如彼竟不受商,即可听缓议。六日,陆使复电:“当谨遵,惟窃虑与其发而难收,似不如乘机暂缓,马全权现急于回东,故缓议可望赞同,可否再乞钧裁示遵”。[148]次日,外务部电:“马全权既急于回东,约事可暂缓议”。陆使遵令。[149]
十二月十五日(2月2日)陆征祥与俄全权正式开会,将此次修约暂作结束。马全权先述俄方派假旋之廓索维慈为副全权,马全权离俄回东京任所后,由其接洽;次述送交答复节略,希望中方从速见复。陆使声明:此次修约之主旨以废弃1881年原约各项免税问题为重,改从一律收税,至于税则之重轻,不妨彼此从长计议,借留将来地步。陆使在致外务部函中,总结云:“此时缓从缓议,虽非了局,然必愈于不缓耳。”[150]
十二月二十五日(2月12日)清帝下诏退位,北京临时政府令驻外公使照旧供职,改称外交代表。民国元年(1912)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职,13日任命唐绍仪组阁,31日任命陆征祥为外交总长,陆氏一再请辞。4月,陆使电:俄外部派库朋斯基(B.N.Krupensky)使华,授意库使到京一并提议商约事。俄当局有意将旧约续行十年,北京外交部询问陆使意见,陆使答以修约暂停,但旧约无续行之理,只能于未定期间暂且赓续,不能明订期限。陆使认为旧约续行,原系中方求之不得之事,现在俄方提出,正可利用。[151]不久,陆征祥返国,行前晤沙外部,彼提约事续行十年,陆使告以约事无续行理,部署稍定当即续议。[152]
中华民国建立后,中俄修约谈判移到北京进行。1912年1月23日,俄外相沙查诺夫建议沙皇:利用承认袁世凯的机会,要挟他答应俄国继续保有《伊犁条约》中的各项特权。[153]4月初,俄国外交部确定对中俄修约方案:以中国政局变动为由,拒绝恢复修约谈判,将旧约延长十年或至少五六年。同时将已变得对俄不利的百里免税规定取消。[154]5月,陆征祥返抵中国,观望一阵后,于6月10日正式接长外交部,旋因卷入组阁风潮辞职。1912年俄库使抵北京,9月初照会外交部,要求旧约展限十年,取消百里免税。[155]北京政府则要求取消俄货陆路进口税减纳三分之一,俄方坚持不让。[156]最后,清末民初修改中俄商约交涉,遂以旧约展限十年告终。
七 结语
本章探讨清季官方修约观念的发展,以及中英、中西、中俄三次到期修约的实践尝试。中英修约过去已有学者注意到,中西则从未被研究过。这两次修约,虽经提出,但因内外种种不利因素,未能持续推动。中俄修约是清末最主要的修约交涉,过去虽有学者撰过专文,但因未能使用档案,无法深入。
由清季修约观念发展历程考察,修约原是列强用以扩大在华利益的手段,最早的修约交涉,皆系列强主动提出。清政府原来以条约作为羁縻夷人的手段,加以当时条约之危害尚不明显,故不愿轻易修改。待遣使出洋后,部分外交官理解到修约是国际常态,并见日本不断试图修约以回复国权,逐渐有中国应主动修约的提议。清政府真正主动修约,则发端于《马关条约》之后,因财政需求,并见日本修约有成,加以朝野对条约之危害认识较深,乃依据条约“十年届满”条款,于1898年主动向英国、西班牙提出修约。然而甫提出照会要求到期修约,即因瓜分危机、戊戌政变、义和团运动及美西战争等内外不利因素而中止。这两次修约尝试,虽尚未实际展开谈判,但收回权益的意识已经萌芽。
《辛丑和约》之后,清政府的修约努力颇有值得注意之处,主要是与各国修改商约及中俄修约交涉两事,前者甚早受到学界重视,已有大量研究成果,后者则未受重视。[157]与各国修订商约原属列强主动,但清政府乘机维护国权,稍得英、美、日国愿考虑修改税则及放弃领事裁判权之承诺。中俄修约交涉是个被忽略的重要个案,笔者认为此次修约为清末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主动修约。樊明方已注意到此案,认为这次交涉“是根据中国要求进行的,中国希望通过修约减少前此条约造成的损失……这次修约的交涉是中国的一次用外交方式部分挽回已失权利的失败了的尝试”。[158]
如上文所述,曾纪泽在1881年商订《伊犁条约》时,已有日后修约的设想,并预留余地。《辛丑和约》之后,清政府亟欲增加税收,照会俄国希望修约,但无下文。光绪朝末年,俄国依条约中“商务兴旺”条款,要求在乌里雅苏台设领,清政府顺水推舟,借同一条款要求征税,得俄方之承诺。然后乘条约十年届满,于1911年正式提出修约,并派陆征祥赴俄谈判。此次交涉,虽因国力太弱,遭到俄国强权之羞辱,最后勉强借辛亥革命,中止谈判,旧约延长,未达修约目的而告终。但是中国外交的新精神,已由此次交涉中可以略窥一二。
清政府的修约认识,最早应始于对“利益均沾”条款的贻害,其后因财政困难,希望增加关税收入,修约要点放在提高关税税则,按实价确实征税,以及因银价下跌,希望改用英镑或金价为征税标准。对俄则想去除陆路通商免税、减税的优惠。至于关税自主,当时还无暇计及。对于去除或限制领事裁判权,已有讨论与初步提议,但尚无实际行动。
中俄修约虽一无所成,但已展现依据十年修约条款,尝试以“到期修约”方式去除俄商免税优惠之企图。足见清季外交并非完全被动,有其国权意识萌发,与国内法制改革、立宪运动、收回路矿权相对应,对外要求修约的努力。若与民初北洋修约联系起来看,此次交涉从清末到辛亥革命期间持续进行,直到民国成立之后,继续由陆征祥在北京与俄使交涉,饶富清末民初外交传承的意味。此次交涉未达预期目的,修约仅凭恃条文是不够的,没有国力为后盾,只会增加羞辱。此案也开启民初修约的序幕,尤其是俄国革命之后,新疆当局屡次建议利用《伊犁条约》下一次十年期满时(1921年),提议修约,去除俄商特权。
[1]钱泰:《中国不平等条约之缘起及其废除之经过》,台北,“国防研究院”,1959,第84~85页。
[2]主要研究成果,如王尔敏《晚清商约外交》(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8)、李永胜《清末中外修订商约交涉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戴东阳《晚清驻外使臣与不平等条约体系》(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00)等,都注意到清季外交的正面成就。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三章对清末修约尝试,也有部分的肯定。
[3]见张建华《清朝早期的条约实践与条约观念(1689~1869)》,国民政府废除不平等条约六十周年学术讨论会会议论文,台北阳明山,2002年10月。
[4]该约第41款规定:“日后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若于现议章程条款内有欲行通变之处,应俟自章程互换之日起至满十年为止,先期六个月备文知照中国,如何酌量更改,方可再行筹议。若未曾先期声明,则章程仍照此次议定办理,复俟十年再行更改”。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第170页。
[5]李兆祥:《近代中国的外交转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第155页。
[6]戴东阳:《晚清驻外使臣与不平等条约体系》,第48页。
[7]《总理衙门奏筹办英国修约大概情形折》(同治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63,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
[8]参见潘延光《1867~1870年的中英修约》,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00。该文认为,此次中英修约,既是“天朝外交”的余韵,也是中国人走向近代外交的初步。
[9]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262页。
[10]廖敏淑:《清代对外通商制度》,近代中国、东亚与世界国际学术讨论会会议论文,山东日照,2006年8月,第367页。
[11]《详论修约事宜由》(光绪四年正月),外交档案:01-21-012-02-001,收于中国海关编《中国海关的起源、发展和活动汇编》第1卷,第630~633页;亦见赫德《这些从秦国来——中国问题论集》,叶凤美译,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第140~146页。
[12]《曾纪泽遗集·日记》,岳麓书社,1983,第370~375页。
[13]戴东阳:《晚清驻外使臣与不平等条约体系》,第47页。
[14]《曾纪泽遗集·日记》,第387页。
[15]《为中俄伊犁交涉敬陈管见疏》(光绪六年四月十九日),《近代中国对西方及列强认识资料汇编》第3辑第1分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6,第234页。
[16]曾纪泽:《中国先睡后醒论》,初用英文发表,中译见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初编》,格致新报馆,1901,曾论书后附录。
[17]《与总署总办论日本改定税则书》、《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1880年),温廷敬辑《茶阳三家文钞》卷2,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第15页;卷3,第9页。
[18]《与出使英法国大臣曾袭侯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8页。
[19]《上左爵相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15页。
[20]薛福成:《洋货加税免厘议》(1881年),丁凤麟、王欣之编《薛福成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第154页。
[21]参见五百旗頭薰「隣國日本の近代化—日本の條約改正と日清關係」岡本隆司·川島真主編『中國近代外交の胎動』東京大學出版會、2009。
[22]《函述前送专条仍希按照原议办理由》(光绪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外交档案:01-21-054-06-002。
[23]《陈炽集》,中华书局,1997,第81页。
[24]《酌议举行修约事宜由》(光绪十七年三月初一日),外交档案:01-21-049-05-001。此次议修者不知是何约,推测为咸丰十一年二月十五日(1861年3月25日)中英《长江各口通商暂订章程》,或是议修税则。
[25]李永胜:《清末中外修订商约交涉研究》,第115页。王尔敏指出:“真能提具挽回利权办法从修改商约入手,实当即始自盛宣怀光绪十一年(1885)之创意与光绪二十二年(1896)之正式奏陈朝廷”。见王尔敏《晚清商约外交》,第138页。
[26]《户部尚书熙敬等奏请整顿洋税逐渐收回权利片》,王彦威纂辑,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116,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第2~3页。
[27]《总署奏拟增进口洋税酌筹办法请饬相机办理折》,《清季外交史料》卷120,第2~3页。
[28]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3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第111页。
[29]光绪二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给英国公使窦照会》云:“聘问修睦,并奉谕旨于亲递国书后,与贵国外部商议税课事宜。”见外交档案:01-19-005-02-033。
[30]光绪二十二年《九月初一日收出使大臣李鸿章七月初七日洋字第五号函》,外交档案:01-19-005-02-049;参见《专使李鸿章致总署报与沙侯会议照镑加税电》(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初六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22,第6页下至第7页上。
[31]《旨寄张荫桓使事竣后着即讲论加税及免厘事电》(光绪二十三年五月初五日)、《出使大臣张荫桓致总署英外部允加税未索免厘电》(光绪二十三年七月初三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26,第1页、第25页下。
[32]《请详查约章法美两国究应某年修约见复由》(光绪二十四年正月十五日),外交档案:01-21-049-06-001。
[33]《正月十八日总税务司赫德函》(光绪二十四年正月十八日),外交档案:01-21-049-06-002。
[34]《具奏拟修英约请旨遵行由》(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初三日),外交档案:01-21-049-06-003;亦见《总署奏英约条款限期届满须酌量重议片》(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初三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30,第16页上。《张荫桓日记》(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第520页)云:三月初三日(3月22日),总署具奏两折五片,包括英国修约。
[35]MacDonald to Salisbury, 8 April 1898,FO405/77,No.43.
[36]《总署奏遵议陈其璋请与各国开议酌加进口税折》(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32,第11页上至第12页下。
[37]《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453,台北,鼎文书局,1980,第1页上至下,光绪二十五年十月庚寅。王尔敏《晚清商约外交》云:晚清十年之修订中外商约,原由中国自身之财政需要殷繁,省悟到与各国议约增税,事在光绪二十五年,出于盛宣怀之策划建议,利用《天津条约》十年修约之规定,主动提出修约,未料为庚子所破坏。见该书第273页。
[38]《照会英使请定期开议修改税则》(1899年12月2日),外交档案:01-21-049-07-001;《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453,第1页。
[39]《使美崔国因奏小吕宋议设领事日外部径直推辞宜另筹抵制折》(光绪十七年正月),《清季外交史料》卷84,第1~7页。
[40]《总署第六号函》(光绪二十年六月十六日到),外交档案:01-40-003-02-001。
[41]《驻日参赞应祖锡禀》(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二十九日到),外交档案:01-40-003-02-002。
[42]《刘随员等行程及中日修约事禀请鉴察由》(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二十九日到),外交档案:01-40-003-02-003。
[43]《杨儒致总署函》(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初一日),外交档案:01-40-003-02-004。
[44]《批驻日应参赞中日修约届期禀》(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初三日),外交档案:01-40-003-02-005。
[45]《光绪二十二年九月初三日发日使葛照会一件》,外交档案:01-21-026-06-006。
[46]《光绪二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收日国公使葛照会》,外交档案:01-21-026-06-007。
[47]《总署大臣密函杨儒》(光绪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十一月十三日到,美字第二十四号),外交档案:01-40-003-02-012。
[48]《杨儒照会日外部泰托安》(光绪二十二年十月十二日),外交档案:01-40-003-02-010。
[49]《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初一日应祖锡禀》(十五日到),外交档案:01-40-003-02-013。
[50]《日外部照复文》(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初一日),外交档案:01-40-003-02-014。
[51]《节录总署来函》(光绪二十三年正月初五日,二月二十五日到),外交档案:01-40-003-02-015。
[52]《总署大臣来函》(光绪二十三年二月初三日,三月十八日到,美字第二十八号),外交档案:01-40-003-02-016。
[53]戴东阳:《晚清驻外使臣与不平等条约体系》,第80页。
[54]王尔敏:《晚清商约外交》,第273页。
[55]李永胜:《清末中外修订商约交涉研究》,第10、69~70页。
[56]《督办粤川汉铁路端方奏辛丑和约已届十年所言第七第十两款亟应修改折》,《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21,台北,文海出版社,1963,第19~20页。
[57]审议处编《筹办中俄交涉事宜公署意见书》(1923年7月12日),外交部中俄会议办事处刊印,1923,第44页上。
[58]曾纪泽:《敬陈管见疏》(光绪六年四月十九日),《晚清外交使节文选译》,雷广臻译注,巴蜀书社,1997,第66~67页。
[59]《收行在外务部文》(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外交档案:02-13-015-02-001。
[60]《行俄国公使格照会》(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外交档案:02-13-015-02-002。
[61]《收俄国公使璞科第照会》(光绪三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发俄国公使璞科第照会》(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初二日)、《发俄国公使璞科第照会》(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十二日),外交档案:02-08-008-04-001、002、005。
[62]《收商务委员桂芳禀》(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外交档案:02-08-008-04-008。
[63]《收商务委员桂芳禀》(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外交档案:02-08-008-04-006。
[64]《发俄国公使璞科第照会》(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收俄国公使璞科第照会》(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外交档案:02-08-008-04-010、011。
[65]《发俄国公使璞科第照会》(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收俄国公使璞科第照会》(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初四日)、《发俄国公使璞科第照会》(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外交档案:02-08-008-04-012、013、014。
[66]《光绪三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收俄国萨大臣致丞参信》(光绪三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外交档案:02-12-007-01-012。
[67]《收驻俄国大臣萨电》(光绪三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外交档案:02-08-008-04-018。
[68]《收俄国公使廓照会》(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外交档案:02-08-008-04-019。
[69]《发赴俄修约大臣陆刘函》(宣统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外交档案:02-14-012-01-069。
[70]《宣统元年闰二月二十九日收驻俄国大臣萨函》(宣统元年闰二月二十九日),外交档案:02-12-007-05-001。
[71]《收农工商部文》(宣统元年闰二月十五日),外交档案:02-13-037-01-008。
[72]《发俄国公使照会》(宣统元年闰二月十五日),外交档案:02-13-037-01-006。
[73]《收俄廓使照会》(宣统元年三月二十一日)、《发俄廓使照会》(宣统元年三月二十四日),外交档案:02-13-037-01-012、013。
[74]《咨复库伦办事大臣》(宣统元年四月初八日),外交档案:02-13-037-02-002;《收俄廓使照会》(宣统元年十一月十二日),外交档案:02-13-037-02-014。
[75]《宣统二年六月初八日发边疆各省督抚大臣等暨商约大臣驻俄萨大臣咨》,外交档案:02-13-021-05-007。
[76]《宣统二年六月初一日收东三省总督文》,外交档案:02-13-021-05-005。俄国北满商会提出许多意见,希望将利权扩及满洲。见外交档案:02-12-007-05各件。
[77]《收海参崴桂总领事禀——拟呈增改中俄条约各款说帖由》(宣统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外交档案:02-14-010-01-002。
[78]《外部咨锡良中俄陆路通商条约所拟调查纲目已分咨照办文》(宣统二年六月初六日),《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5,第23页。
[79]《宣统二年六月初八日发边疆各省督抚大臣等暨商约大臣驻俄萨大臣咨》,外交档案:02-13-021-05-007。
[80]《收驻俄萨大臣(七月二十日)文——咨呈修改中俄陆路通商条约说帖由》(宣统二年八月初六日),外交档案:02-14-010-01-004。
[81]《奏为预备修改中俄通商条约派员调查以资筹议恭折具陈仰祈圣鉴事》(宣统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外交档案:02-14-010-01-005。
[82]《收驻和陆大臣文咨呈》(宣统二年十一月初二日),外交档案:02-14-010-01-009。
[83]见外交档案:02-14-010-01、02各件会议记录。
[84]《宣统二年十一月初五日收度支部片》,外交档案:02-13-021-05-020。
[85]见外交档案:02-14-010-01、02各件会议记录。
[86]《中俄商约研究处(二十六日第四次会议)节略》(宣统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外交档案:02-14-010-01-012。
[87]《中俄商约研究处(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次会议)节略》(宣统二年十二月初五日),外交档案:02-14-010-02-001。
[88]《中俄商约研究处(十二月初三日第六次会议)节略》(宣统二年十二月初五日),外交档案:02-14-010-02-002。
[89]《中俄商约研究处(十二月初六日第七次会议)节略》(宣统二年十二月初七日),外交档案:02-14-010-02-004。
[90]《中俄商约研究处(十二月初十日第八次会议)节略》(宣统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外交档案:02-14-010-02-006。
[91]《中俄商约研究处(十二月十三日第九次会议)节略》(宣统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外交档案:02-14-010-02-005。
[92]《中俄商约研究处(十二月十七日第十次会议)节略》(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外交档案:02-14-010-02-009。
[93]《中俄商约研究处(十二月二十日第十一次会议)节略》(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外交档案:02-14-010-02-012。
[94]《中俄商约研究处(十二月二十四日第十二次会议)节略》(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外交档案:02-14-010-02-014。
[95]《中俄商约研究处(正月十九日第十七次会议)节略》(宣统三年正月十九日),外交档案:02-14-010-03-002。
[96]《俄世署使来照》(宣统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复俄世署使照会》(宣统二年六月十六日),外交档案:02-08-003-01-001、002。
[97]《俄世署使来照》(宣统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复俄廓使照会》(宣统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外交档案:02-08-003-01-003、004。
[98]《特别会议的议事录》(1910年12月2日,圣彼得堡),西培脱等编《协约国外交与世界》第27期,纽约和伦敦出版,1921。引自樊明方《辛亥革命前后中俄关于修订〈伊犁条约〉的交涉》,《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4期,第56~57页。
[99]《收俄廓使信一件》(宣统二年十二月初二日),外交档案:02-26-027-01-001;《函送前面商之件俄文及汉译清单》,外交档案:02-08-003-01-007。
[100]《收俄廓使照会一件——中国政府不肯守约并开列要求六端如不允许将自由设法由》(宣统三年正月十八日),外交档案:02-26-027-01-002。
[101]《东方杂志》第8卷第1号,1911年1月,第12~13页。
[102]《照复》(宣统三年正月二十二日),外交档案:02-26-027-01-004。
[103]《致邮传部盛尚书函》(宣统三年正月二十三日),外交档案:02-26-027-01-008。
[104]《胡侍郎惟德赴俄馆与廓使问答摘录》(宣统三年正月二十二日),外交档案:02-08-003-01-013。
[105]《俄廓使节略》(宣统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外交档案:02-26-027-01-012。
[106]《俄廓使到部问答摘录》(宣统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外交档案:02-08-003-01-013。
[107]《致俄廓使节略摘录》(宣统三年二月初八日),外交档案:02-08-003-01-014。
[108]《俄约研究处节略——会议改约事》(宣统三年二月十一日),外交档案:02-14-010-03-007。
[109]《俄廓使来照摘录》(宣统三年二月十四日),外交档案:02-08-003-01-014。
[110]《俄廓使到部问答摘录》(宣统三年二月十四日),外交档案:02-08-003-01-015。
[111]《俄廓使照会》(宣统三年二月十一日),外交档案:02-26-027-01-017。
[112]《俄廓使(第二次)照会》(宣统三年二月十四日),外交档案:02-26-027-01-019。
[113]《胡侍郎往晤俄廓使问答摘录》(宣统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外交档案:02-08-003-01-017。
[114]《照复》(宣统三年二月十八日),外交档案:02-26-027-01-002。
[115]《俄廓使照会》(宣统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外交档案:02-26-027-02-002。
[116]《驻俄萨大臣致丞参信一件》(宣统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外交档案:02-26-027-02-003。
[117]《照复》(宣统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外交档案:02-26-027-02-004。
[118]《俄廓使照会》(宣统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外交档案:02-26-027-02-006。
[119]《致会议政务处说帖》(宣统三年三月初二日),外交档案:02-26-027-02-009。
[120]参见唐启华《清末民初中国对“海牙保和会”之参与(1899~1917)》,(台北)《政治大学历史学报》第23期,2005年5月。
[121]《会奏修改中俄通商条约请派全权大臣前往俄京会议由》(宣统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外交档案:02-14-011-01-001。
[122]《会奏修改中俄通商条约请派全权大臣前往俄京会议由》(宣统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外交档案:02-14-011-01-001;亦见《外务部奏》(宣统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宣统政纪》卷53,台北,文海出版社,1989,第23页下至第25页上。
[123]《收驻俄专使陆大臣信一件(六月十三日)》(宣统三年闰六月初四日),外交档案:02-14-011-01-017。
[124]《收驻俄专使陆大臣信一件(六月二十四日)》(宣统三年闰六月初九日),外交档案:02-14-011-01-019。
[125]《收驻俄专使陆大臣信一件(闰六月二十四日)》(宣统三年七月),外交档案:02-14-011-01-021。
[126]《收俄廓使信一件》(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九日),外交档案:02-14-011-01-023。
[127]《收驻俄专使陆大臣信一件(七月初九日)》(宣统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外交档案:02-14-011-02-009。
[128]《收修约陆大臣(十五日)文一件》(宣统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外交档案:02-14-011-02-012。
[129]《收驻俄大臣函——拟送约稿节略》(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三日),外交档案:02-14-012-01-028。由清政府决策中俄修约先议税则看,陆征祥提出五端,应属策略运用,重点仍在税则。
[130]《陆征祥附奏在俄暂难接任陈明先派代办一片奏朱批知道了钦此》(宣统三年八月十二日),外交档案:02-12-026-02-012。
[131]《宣统三年七月初三日收驻和国大臣陆征祥致丞参函》(宣统三年七月初三日),外交档案:02-12-026-02-006。
[132]《收驻俄专使陆大臣信一件(七月二十四日)》(宣统三年八月十一日),外交档案:02-14-011-02-014。
[133]《议约事籍民问题事》(宣统三年八月十一日),外交档案:02-14-011-02-014。
[134]《发俄国公使廓照会》(宣统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外交档案:02-14-012-01-049。
[135]《八月初八日致外务部电》(宣统三年八月初八日),外交档案:02-14-011-02-014。
[136]《收修约刘陆大臣信一件(八月初九日)》(宣统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外交档案:02-14-011-02-016。
[137]《发驻俄修约陆大臣电》(宣统三年八月十二日),外交档案:02-14-012-01-056。
[138]《修约大臣等致丞参信一件(八月十九日)》(宣统三年九月初五日),外交档案:02-14-011-02-017。
[139]《驻北京公使致代理外交大臣涅拉托夫的电报》(1911年10月13日),《帝国主义时代国际关系》第2辑第18卷下册,第156页。引自樊明方《辛亥革命前后中俄关于修订〈伊犁条约〉的交涉》,《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4期,第63页。
[140]《收驻俄陆和刘大臣(十七日)电》(宣统三年九月十八日),外交档案:02-14-012-01-061。
[141]《照录马全权面交修改千八八一年中俄商约节略》(宣统三年十月二十日),外交档案:02-14-012-01-064。
[142]《驻俄陆大臣致丞参信一件(九月二十九日)》(宣统三年十月二十日),外交档案:02-14-011-02-018。
[143]《收驻俄大臣陆刘(十一日)电》(宣统三年十月十二日)、《发驻俄修约大臣陆电》(宣统三年十月十六日),外交档案:02-14-012-01-062、063。
[144]许师慎编纂《国父当选临时大总统实录》下册,台北,“国史馆”,1967,第174页;另参见唐启华《陆征祥与辛亥革命》,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与20世纪的中国》上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第850~879页。
[145]《驻俄陆大臣致丞参函一件(十一月十四日)》(宣统三年十二月初七日),外交档案:02-14-011-02-021。
[146]《发赴俄修约大臣陆刘函》(宣统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收驻俄陆和刘大臣电》(宣统三年十二月初一日),外交档案:02-14-012-01-068、070。
[147]许师慎编纂《国父当选临时大总统实录》下册,第177页。
[148]《发驻俄修约大臣陆刘大臣(三十日)电》(宣统三年十二月初二日)、《收驻俄陆大臣电》(宣统三年十二月初六日),外交档案:02-14-012-01-071、072。
[149]《发驻俄修约大臣陆大臣电》(宣统三年十二月初七日)、《收驻俄陆大臣电》(宣统三年十二月初十日),外交档案:02-14-012-01-073、075。
[150]《收驻俄陆代表函》(中华民国元年3月2日),外交档案:02-14-012-01-077。
[151]《收驻俄代表陆电》(中华民国元年4月12日),外交档案:02-14-012-01-078;《收驻俄国代表陆函》(中华民国元年4月26日),外交档案:02-14-012-01-080。
[152]《收驻俄代表陆电》(中华民国元年4月17日),外交档案:02-14-012-01-079。
[153]《沙查诺夫上沙皇奏》(1912年1月23日),见《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张蓉初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第234页。引自樊明方《辛亥革命前后中俄关于修订〈伊犁条约〉的交涉》,《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4期,第65页。
[154]《外交大臣沙查诺夫致财政大臣和工商大臣——科科弗采夫和季马舍夫函》(1912年4月13日),《帝国主义时代国际关系》第2辑第19卷下册,第404页。引自樊明方《辛亥革命前后中俄关于修订〈伊犁条约〉的交涉》,《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4期,第65页。
[155]《照复俄库使中俄商约事》(时间不详),外交档案:03-23-091-03-017。
[156]《收驻俄刘公使电》(中华民国元年12月28日),外交档案:03-23-091-03-017。
[157]如王尔敏《晚清商约外交》第279页云:“关于晚清商约修约之主动权,七十年间全部操于列强之手。毫无一次特例”。笔者认为此说稍过,中俄修约交涉可为反证。
[158]樊明方:《辛亥革命前后中俄关于修订〈伊犁条约〉的交涉》,《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4期,第69~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