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研究在当代中国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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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小结:一点争议与学科任务

在“人权法学”学科中有一个争议的问题——究竟有没有“国内人权”和“国内人权法”之说?国内学者对此存在不同的看法。从逻辑来看,“国内人权”对应的是“国际人权”,“国内人权法”对应的是国际人权法。既然人权是普遍的,何来“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之分?这给人误导,以为人权似乎有两套标准。所以,“国内人权”之说肯定是不通的。至于“国内人权法”与国际人权法的区分,学界似乎也有不同意见。国内外学者对国际人权法的看法基本一致,肯定并公认国际人权法的存在,它是从国际公法派生出来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对“国内人权法”的看法则不尽然,有学者认为,“国内人权法”是成立的,因为任何人权都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来实施,带有内在国法律规范色彩,并认为“国内人权法”是主权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和保障的有关人权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0]本书的观点是,尽管“国内人权法”要通过内在国法律规范来实施,但“国内人权法”在内在国所谓的转化和实施,必须要达到国际人权法的最低标准,才能称为人权法,如果“国内人权法”低于国际人权法标准,很难称为人权法。我国目前有学者概括说中国实践是一种以经济发展为主的“中国人权模式”[21],这是对“国内人权法”的一种变种称谓,本书不太认同这种说法。人权是一个整体,各个权利都相互连带,并没有什么权利优先于其他权利,虽然在区分上可以做一些技术上的处理,比如“三代人权”划分。鉴于人权的普遍性,每个人都应获得同样的人权,尽管现实中每个人得到的权利不一样。因而“人权法学”应以国际人权标准来审视国内的具体人权,并辅以普遍性人权理论来构建这个学说。从这个意义上,人权并无国外与国内之分,人权标准只有一个最低的标准,那就是国际人权标准。因此,研究国际人权标准与具体人权的对接以及理论的解释,将是“人权法学”学科的主要任务。


[1]到目前为止,我国高校中设立了8个国家级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参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第四部分第五自然段,2009年4月13日。

[2]社会上对公检法司进行人权培训,在全国高校人权研究机构中,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走在全国同行前列,截止到2012年5月,对公检法司等机构进行了30期培训,总共3000多人。

[3]班文战:《普遍人权文化的建立和中国人权教育的开展》,《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4]此本教材第一次出版是在2005年,现为修订本。

[5]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第102页。

[6]刘金质等主编《国际政治大辞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第42页。

[7]徐显明主编《人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第74页。

[8]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第1页。

[9]王浦劬等:《政治学基础》(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第94页。

[10]所谓弱者权利,是从动态角度非静态角度来理解的。

[11]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第3页。

[12]〔日〕阿部照哉等:《宪法——基本人权篇》(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2006,第32—33页。

[13]孙世彦:《人权法研究:问题与方法简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2期。

[14]孙世彦:《人权法研究:问题与方法简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2期。

[15]此处用国家公权力来表述,以区别社会公权力。

[16]Edwin W.Patterson,Jurisprudence:Men and Ideas of Law,Brooklyn:Foundation Press,1953,p.2.

[17]〔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第98页。

[18]Douglas E. Litowiz,Postmodern Philosophy and Law,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1997,p.21.

[19]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第5—6页。

[20]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第104页。

[21]黎尔平:《人权及中国人权模式》,《学术界》201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