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人权法学”的特点与方法
厘定了人权、人权法和“人权法学”的关系之后,“人权法学”究竟有什么样的自身特点以区别于其他学科呢?先说一个有意思的现象,目前在社会上存在一种“泛人权”现象,动辄对某种权益用“人权”的名义来说事和揶揄人,其实这种权益,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根本不是人权法中的人权。例如,把公民之间欠钱、打架等都说成侵犯他/她的人权,其实这是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或治安、刑事案件。在法学界也存在这种“泛人权”现象,我们经常看到有人拿刑法与人权、行政法与人权、刑诉法与人权等之间的间接关联来等同于“人权法学”中所界定的人权,无可讳言,这些二级学科无疑与人权有关,但非人权本身。人权不是关于国家或政府的人权,而是关于人的生命、人的尊严等的权利。把什么都叫人权,那什么就都不是人权。“人权法学”有其自身的研究范围和对象。以往学者对人权的定义,都是从人权主体角度去界定,然而,这样的界定忽视人权概念另一个核心要素——义务主体。笔者经常自问的是:谁来尊重与保障人权?人权之所以说是对抗权,主要是指对抗国家公权力[15],体现的是个人防范国家公权力的权利;换个角度,我们又说,人权也是合作权,是指以个人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合作来实现权利。对抗权和合作权是制度人权的一体两面,既然如此,人权必然要进入和落实到一种规范才能救济,直白地说,人权必然要体现一种规范的法性。人权法、“人权法学”,如此称谓都是一种规范或规范学说的表达,为此,人权进入规范的目的,是建构一种人权法律关系,或人权法学规范体系。就此而言, “人权法学”必然带有自身的特点,它的特点是人权法规范的特性。众所周知,在法学中任何规范都是一种法律关系。以人权法律关系来说,其主体是原子式的个人,其他主体是派生的;人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则是国家公权力;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公权力作为与不作为;而人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人权法规范权利清单。由此展开的是,在一般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统一于一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同一的,主体都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换言之,权利义务犹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权利与义务主体两者则是统一享受权利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人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主体,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主体明显不同的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关系并不具有同一性,而是分离应对的。人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义务主体是国家公权力。
一个学科之所以能成为一门学科,不仅有特定研究范围,还需具有自身的研究方法。“人权法学”学科也不例外。就方法论来说,如何从方法层面来研究“人权法学”是这个学科的核心问题之一。先宽泛来说,一般讲内容与方法是手段和目的关系,笔者以为这是不准确的说法。何谓内容,何谓方法?社会科学的魅力在于两者经常转化,内容就是方法,方法就是内容,关键是从什么角度来讲。借用美国法学家帕特森关于法理学“内在方面和法律的外在方面”的观点[16],本书可以同样认为,“人权法学”由“根据人权理论”或“关于人权理论”组成,根据这种方法的区分,我们可以大体上划出两类人权理论和分析:“人权法学”内在方面和“人权法学”外在方面。由此展开,前者是规范法学的观点,它厘定了“人权法学”的范围,指出了法之内在方面演绎的依据,旨在制度人权层面中规制人权问题,也链接具体部门法,并为具体部门法提供一种具体的基本理论。而后者更多地是从法规范之外来探讨人权问题及人权理论,这种从宏观外在方面来诠释的套路,更多地体现了诸如法哲学、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等学派思想。这两种不同的进路,类似于哈特关于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的理论表述倾向[17],也接近美国法学家利特维茨特所提出的,“后现代法律理论对法律制度采取了外在的观点,拒绝源自法律制度社会实践参与者的内部观点的洞察力”。[18]上述的分析,本书认为,既可以是“人权法学”的研究内容,也可以说是“人权法学”的研究方法。“人权法学”之所以被称为“法学”,它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特点就在于它的规范,这是“人权法学”的内容;而规范更多地采用 “根据”而不是“关于”,则是研究方法的体现。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就方法论而言,“人权法学”究竟采用什么方法来研究,取决于“人权法学”的研究任务,本书参酌学界先进的观点,拟把“人权法学”的研究方法划分为根本方法、普通方法以及具体方法三种。“人权法学”的根本方法,是把研究社会科学的方法运用到“人权法学”学科中,这种根本方法主要为“人权法学”输入学理源泉以及体现“人权法学”的哲学立场、价值取向等旨趣;而“人权法学”的普通方法,则是“人权法学”通常所应用的一般方法,其一方面与“人权法学”的根本方法密切相关,并最终取决于“人权法学”的根本方法,另一方面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所难以替代的某种自身的特性;至于“人权法学”的具体方法,则是将“人权法学”的根本方法以及普通方法贯彻到“人权法学”研究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具体技巧或手法,采用不同的具体方法可折射出不同的研究风格、品位与特色。[19]
“人权法学”是研究人权法规范的一种学说,具有规范性、抽象性和理论性等特点。从方法论来看,“人权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划分为根本方法、普通方法以及具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