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题二 奥斯曼帝国晚期的“外债问题”
晚期奥斯曼帝国的财政问题反映在中东史论著和教科书中,常见的表述是“财政亏空”(或“国库空虚”)、“债台高筑”、“被列强控制了经济命脉”。国内学者关于晚期奥斯曼帝国经济状况的观点,主要来源于反映晚期奥斯曼帝国史的汉译名著。《帝国的剖析》(伊兹科维兹著)、《从瓦解到新生》(戴维森著)、《现代土耳其的兴起》(伯纳德·刘易斯著)、《奥斯曼帝国》(斯坦福·肖著)、《中东史》(费希尔著)等著作,是我国学者编写教材和撰写中东史论著的基本依据。阅读其他的奥斯曼帝国史料和西文著作,就会发现:奥斯曼帝国瓦解之前的一百多年,确实被财政问题困扰。这说明对奥斯曼帝国经济的基本判断是一致的,国内学者的引述也没有错。但是,涉及具体的概念和术语,涉及各个问题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现阶段的表述中存在不少模糊的说法,有些甚至经不起推敲。比如出现巨大的财政赤字,到底是由于税收收入不足?还是财政开支过大?帝国举借外债的后果很严重,但是不是说,政府不该举借大额的外债?仅仅是政策的失误吗?外债数额过大、帝国宣布财政破产、公债管理处成立、外国控制经济命脉,我们对这样的层递关系似乎没有什么疑义,但导致外国控制经济命脉的关键因素是什么?“外国资本输入”这样的标题下,把外债和外国投资算到一起,是否合适?总之,确有必要厘清晚期奥斯曼帝国的财政问题。本章仅从税收、外债着眼,试图理出一个清晰的思路。
奥斯曼帝国是一个疆域辽阔的封建帝国,它的财政制度与其他封建帝国至少有三个相似的特点。一是以税收为主要财政收入形式,而税收以土地税和人头税为主要的税种,国家的直接税征自农业、商业和手工业。二是国家财政收支与王室财政收支的界限并不严格。三是帝国有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有专门的管理王室和政府财政收支的机构,并能依据一定的法规或原则取得收入、管理开支。但这个大帝国与其他封建帝国又不一样:它既是一个军事帝国,也是一个伊斯兰国家,还是一个与西欧资本主义新型强国并存的老牌帝国。因此,帝国的财政还具有如下四个特点。第一,奥斯曼帝国是通过军事征服实现国家统一,并以武力来强化帝国控制的,通常被称为军事封建帝国,所以财政预算中最大的份额是军费预算,财政为军事需要服务,国家税收也相应地服务于这一目标。[1]到了帝国晚期虽然失去扩张的能力,但防御性质的战争和维护帝国统治防止属地分裂的军事行动从未间断,财政服务于军事的性质没有改变。第二,奥斯曼帝国是伊斯兰国家,与历史上的阿拉伯帝国一样,财政方面有两个突出特点。其一,所有穆斯林必须缴纳“天课”,但免除人头税。“天课”征自现金、牲口或五谷,现金的最低征收率是2.5%,用以救助贫困者和急需者。其二,“瓦克夫”(清真寺占有财产)制度,是以安拉名义永久性地占有的宗教财产,用于宗教慈善事业是其专门用途;“瓦克夫”本来不纳入国家财政,但晚期奥斯曼帝国一度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管理,设立宗教基金部,将“瓦克夫”收益款项集中使用。第三,奥斯曼帝国的税收制度中把征税对象划分为信教和不信教两个群体,享受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税负。在征税方式上,实行包税制(包税制本是西亚古国的创造,为阿拉伯帝国所接受并长期运用,奥斯曼帝国也承袭了包税制)。第四,奥斯曼帝国与欧洲比邻,所以帝国政府已学会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的新方式,如发行债券、举借外债等,而且,奥斯曼帝国在19世纪中叶建立了类似西欧国家的财政预算制度。
任何国家的财政都是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而筹集资金(取得税收收入、发行公债等)并使用资金(军费支出、行政开支等)。财政是国民财富的分配活动,财政制度的功能涉及国家收入和政府及公共事务支出两方面。奥斯曼帝国的财政也不例外。按照财政学原理,制约财政收入的因素,主要是经济发展的规模和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分配政策和分配制度。奥斯曼帝国即使在强势时期经济发展的规模也有限,生产技术没有多少改进;在处于军事强势并大规模对外征服的阶段,帝国的财政收入依赖掠夺,对各种形式的战利品进行分配,虽有一定规则和制度,但毕竟是粗线条的分配方式。自1699年《卡洛维茨条约》签订之后,奥斯曼帝国失去军事优势,只能依赖税收,财政管理不得不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勉强维持,政府财政拮据的情形可想而知。况且,奥斯曼帝国的财政管理存在问题:帝国的国库分为公共金库(或国家金库)、王室私家金库(或内部金库)两部分,实际上这两部分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机构。王室私家金库积储现款和各种财宝,国家金库管理各种税收收入(这些收入可能被储存或被用作实际开支),实际运作中,经常出现混乱。比如某些收入应直接归入私家金库,却由国家财务官征收;某些后宫的消费性开支和宫廷服务费用应由私家国库支付,财务官可能从国家金库中支付。[2]到了18世纪末期,奥斯曼帝国的衰弱和腐败在各个领域表现出来,统治者不得不实行改革。尽管塞利姆三世(1789~1807年在位)的改革只限于军事改革,但当时计划要改革税收制度、改革货币制度、改革采邑制。之所以把军事改革放在首位,主要是与俄国和奥匈帝国打仗屡战屡败,尤其俄国的威胁迫在眉睫,而花掉国家大量军饷的近卫军团腐败至极,没有战斗力。塞利姆三世锐意改革,可是实行军事改革耗费资金巨大,奥斯曼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增加收入,充实金库。塞利姆三世的改革尚未彻底展开,他本人就被废黜了。马哈茂德二世(1808~1839年在位)的改革涉及各个领域,耗资尤多,马哈茂德二世把增加税收收入当作首要任务。在1826年之后,大量来自租税、宗教地产和没收的财产、新增税的各项收入,都划拨到公共金库,以解决军事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所需资金。马哈茂德二世没能像穆罕默德·阿里在埃及实行的那样,通过国家垄断和商业政策来开辟财源,而是求助于古老的货币贬值的办法来弥补财政赤字,结果导致了通货膨胀。[3]政府设法限制贵族的军事权和征税权,加强对行省的管理,并通过改善行省交通条件、引进邮政制度等办法,控制国家税收收入,使税款正常到达国库。当然,这些措施限于首都附近地区,外省几乎不受改革影响。[4]为通过税收渠道增加收入、扩大兵源,马哈茂德二世于1831年宣布废除采邑制,不再给政府官员分封采邑或授“免税田”。这一年也开展了全国人口普查和土地丈量工作,对财产进行登记,派专人负责征收直接税。此外,通过增收关税、向“瓦克夫”征税等方式来增加财政收入。为配合税收改革,奥斯曼政府采取措施对货币制度进行了全面调整,在1829年和1833年两次铸造新币。到“坦齐马特”时期,税收改革主要是废除原来的包税制,由政府派征税官去征税,收入直接归入国库。这一改革实际上在马哈茂德二世统治的后期已开始实行了,但当时地籍调查在许多地方没有完全展开,这一时期才实现了真正的税收改革。官僚们希望通过改革建立他们对现有税种的控制,并为中央政府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奥斯曼帝国历史文献显示,“坦齐马特”措施中最主要的举措是简化税收征收手续。[5]“坦齐马特”时期为政府带来较大财政收入的税还是关税、向企业征收的税,以及印花税。当然,这一时期最大的问题是,“由于改革而加强中央集权,行政费用大幅增加,使得财政收入的增长远远赶不上行政开支的增长,政府不得不发行债券,或发行纸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