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转型
“社会转型”是社会科学研究最为核心的议题之一,也是经典理论家们的核心关注主题。马克思、韦伯、涂尔干等经典理论大家们在对西方工业革命以来的现代化转型及其动力机制进行分析和阐释的基础上,建立了社会学的学科根基。何为社会转型的动力机制?不同理论家给出了不同的回答。马克思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辩证关系引发了18~19世纪人类社会的剧变,并据此将人类社会历史划分为从部落所有制到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资本主义以及共产主义的不同阶段。[2]滕尼斯从文明转型的角度探讨了工业革命带来的经济、政治、社会变迁,并认为这是一个从“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转变过程。韦伯从宗教教义的角度探寻了西方向现代资本主义转型以及现代性获得理性化发展的精神动力,其中,理性化是韦伯理解近代西方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型的切入点。在涂尔干看来,社会转型的动力来自社会分工,或曰是社会不同组成部分相互依赖关系的转变,他指出西方近代以来的社会转型是从机械团结的社会向有机团结的社会转变的进程。上述理论家对社会转型给出了具有普遍意义的解释,但这些解释所立基的社会实情主要是18~19世纪欧洲社会的工业化与现代化。
当我们试图发掘中国社会转型的独特性时,需要在国际比较的视野下对中国社会转型的基本特征有一个深刻认识。一方面,中国的社会转型是在20世纪中后期全球化背景下的赶超型现代化转型。[3]它与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转型大不相同,这些国家的转型过程中有现代化的内容,也有发展的内容,但转型并不仅仅是现代化,也绝不仅仅是发展。它与西方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又有很大的不同:无论是在起始点,还是在现实的结构性制约条件以及由此形成的发展逻辑上,都有着明显的独特性。[4]“亚洲四小龙”等后发国家/地区的赶超型现代化转型耗时29年,而英国曾为此耗时183年。[5]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社会发展、现代化等多条路径、多种目标被压缩到同一历史阶段中,而这种变迁背后的动力机制是西方演化式理论所没有涉及的。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是建立在自身的历史文化和政治体制基础上的。中国社会变迁的思维方式、运行方式以及价值观念都极具东方乡土文化特征,[6]因而民众对急剧社会转型适应性的形成往往需要更长的时间。总之,高度总体化的国家体制与迅猛发展的市场经济并存共生、互为促进的关系构成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独特境遇,[7]而且中国的政体呈现极强的连续性,因而在此背景下的中国社会变迁没有走向西方市民社会。由此说来,中国40年的社会转型不仅不同于西方的社会转型,也不同于苏联、东欧国家大规模社会运动引发的激进式社会转型。
社会转型往往与社会治理转型相联系。从有关福利国家的研究成果看,剧烈的社会转型必然会带来社会失范、社会冲突等问题,在应对这些问题时,各个国家都产生了社会治理的需要。比如,英国在面对自由市场给社会秩序带来的冲击时,在凯恩斯主义和国家干预的思路下,开始建立现代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而进入20世纪中后期,英国福利国家因政府财政压力过大而走向了新公共管理转型。[8]又如美国在1929年“大萧条”及其前后愈加激化的社会矛盾的冲击下,在罗斯福新政时期出台了《社会保障法》、《公平劳动标准法》等一系列用以保障民众生活的法令,联邦政府还在这一时期确立了它在社会福利中的重要角色。[9]由此可见,不同国家在社会转型的特定阶段都需要相应的社会治理,因此,分析社会治理转型也可以是认识社会转型的一条途径。我们不否认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社会分工、理性化等理论对于理解社会转型的普遍意义,但除此之外,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治理转型正在成为推动社会转型的重要力量。有学者将社会结构视为社会转型的主体,这意味着转型并不是某些单项发展指标的实现,而是一种总体的、全面的系统性转变。[10]后发国家赶超型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某个领域的深刻变化远远快于其他领域,进而使得社会转型呈现不完整和不协调的状态,而这一状态往往使社会体制建设跟不上其他体制的发展导致整个社会的各系统之间难以互相支持。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从市场经济逻辑下的社会管理,到社会管理思路下的社会治理格局,再到新时代社会治理体制的进程,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相互促进、相互影响,二者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多。因此,在理解中国社会转型时,我们既需要国际视野,又不能囿于西方既定的理论与方法;既要重视从中国实际问题出发,也要在国际比较分析中把握中国的社会治理转型与社会转型的内在联系。
我国的改革从经济领域开始,之后逐步向其他领域扩展。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以后,我国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一个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而这一跨越仅用了40年。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全面推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单位制”加快解体,“单位人”快速转变为“社会人”,大量社会公共管理事务被引向街道和居委会层面,街道和居委会变成了日常社会事务特别集中的载体,可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从1983年起,民政部开始将社区服务作为民政的基本任务,明确了“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指导思想,并提出了“社区服务”的概念。[11]随着国家通过单位分配及控制资源的能力减弱、单位体制外资源总量的增加,国家统一集中管理、占有和分配各种资源的体制格局被打破,单位制也趋于弱化和解体。城市社会的整合机制正在经历重组,一些非专业功能逐步从单位中分化出来,进入社区。[12]随着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一个与人们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私人生活领域逐步从集体生活中独立出来,社会在市场转型中不断分化,社会个体迅速摆脱原有体制、组织的束缚而获得了更大的自由度,出现了中国社会特有的“个体化”。
与此同时,社会如何再整合的问题凸显出来。国家开始重新思考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和社会秩序的协调方式,[13]不同地区和城市也在结合自身转型的经济社会条件和本地居民实际需要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的探索形成了不同的社区治理模式,如上海模式、江汉模式、沈阳模式等。1996年,上海在推进“街居制”向“社区制”转型的过程中,提出了“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具有体制性格局的行为原则。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启动了全国性的“街居制”向“社区制”的转型。
由于我国社会转型一开始就缺乏整体性的制度设计,没有像经济转型那样形成明确的目标、路径和体制,因此,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化改革的思路很快就扩展到主要社会福利领域(如教育、医疗、住房等领域),导致越来越多的基层民众对生活保障失去了稳定预期,因而出现了高储蓄和低水平消费同时并存的现象。显然,人们的“改革共识”受到了严重挑战。
进入21世纪后,中国更深度地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外部环境对国内经济社会的影响日益显著。在农民工群体、小区业主群体、互联网群体等社会群体不断涌现的情况下,需要社会管理的社会领域快速扩展,而传统上以应对单线条任务为特征的社会管理体制无论在资源上还是在能力上,都只能疲于应对。如何重新凝聚改革共识的问题被提上了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这个社会管理格局中既有不同主体,又有不同主体各自功能和相互关系的定位,而且在实际运行中会出现“纵向”和“横向”间的多种关系规则。在我们看来,这个社会管理格局里内含着一种社会治理的架构。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形成社会管理体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和社会管理机制。这一要求激发了各地基层治理的创新实践。由此不难发现,这是对20世纪90年代后期“泛市场化”政策思路进行重要反思的结果。
但是,当时各地方政府鉴于基层治理的创新实践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和不确定性,并没有试图将改革推进到权力配置的层面,而更多的是通过技术治理、“项目制”等方式将大量涉及民生的急、难问题解决在基层。技术治理存在的不足很明显,尤其是当项目制与技术治理相适应形成了一种双轨制逻辑时。双轨制逻辑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行政权力运行的机制,反而强化了行政经营,增加了民众的负担。[14]但地方政府以技术治理、项目制等方式推行的基层治理的创新实践,为自己想要推行的增量改革创造了社会条件。
随着全球一体化水平的显著提升、新的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全球流动社会的出现以及网络社会的崛起并成为人们运用新规则和新机制的理想场所,社会秩序的依据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变得越来越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社会运行的许多基本机制不断被改变,改革创新现有的社会管理模式变得越来越紧迫,人们必须思考社会再组织所依赖的制度安排,加快社会体制改革因此受到重视。社会体制不仅涵盖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两方面的内容,而且包括两个目标维度:一是社会事务治理维度,主要涉及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与获得、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二是社会关系治理维度,目的在于减少存在于各种社会群体间的摩擦、矛盾和冲突,这涉及社会秩序协调的方式。[15]可以说,无论是社会管理还是社会治理,其目标都指向了妥善解决上述两个目标维度的深层问题。但是,社会管理体制与社会治理体制,无论从关系规则上看还是从运行机制上看,都存在明显差异。在中国目前的情境下,社会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是由单系统的一元主体构成的自上而下的纵向关系,其管理权源于政府行政系统,运作遵循指令性、刚性甚至是强制性的纵向秩序整合机制;而社会治理体制的基本特征是不同系统的多元主体间构成横向关系,其治理权来自治理领域,运行主要依靠既定社会治理格局中各主体间协商的横向秩序协调机制。在处理相关公共议题时,二者需要密切配合,才能收到“合力”的治理效果。
概括地说,社会管理体制及其与社会治理体制之间的关系大致经历了三次调整。第一次调整是改革开放初期到2002年。随着改革开放之前形成的诸如“单位制”、“人民公社制”、“户籍制”等一系列配置公共资源的组织制度较快地解体,以及市场经济逻辑过快向社会福利领域渗透问题加重,面对社会生活再组织和社会秩序再协调的需要,国家不仅提出了“社会管理”,而且在1998年《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提出,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和宏观调控共同构成政府的基本职能。然而,从解决相关问题的总思路来看,主要是“维护社会稳定”,[16]所依赖的力量主要是政府部门甚至是在政法系统的综治办,[17]基本类似于社会治安管理。第二次调整是2003~2012年。为了扭转社会福利市场化的问题,回应新形势下凝聚改革共识的需求,社会管理逐步从综合治理范畴中脱离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完善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提出了新要求,[18]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19]这个社会管理格局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被更新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从某个角度看,该管理体制中已经有了社会治理格局的意涵。第三次调整始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越发清晰,特别是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确定为社会治理格局,而且进一步提出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使社会治理成为与社会管理并驾齐驱的、用以保证和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社会管理体制及其与社会治理体制关系的上述调整中可以发现,中国遇到了西方发达国家近两百年来的现代化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但我们没有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有上百年的时间来解决这些问题。在面对社会生活再组织和社会秩序再协调等紧迫任务时,中国改革实践者在“形势所迫”和“问题倒逼”下蹚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转型道路。中国的社会组织方式、社会分工模式、社会运行机制以及社会管理体制发生了重要变化,但中国的开放性经济与连续性政体始终保持和谐共存。总之,现实中的世界并不存在现成的转型模板,也不存在一个最佳的转型模式。
中国社会治理转型呈现出来的是渐进式路径,但其始终不是简单的线性进程,而是具有波浪式前进的特点:某一个发展阶段稍高一些,另一个发展阶段又可能稍低一些,但总的来看又表现为台阶式攀升的发展规律;当几个波浪式发展阶段嵌合在一起时,便需要经过相当长时期的磨合调整才能实现新的阶段性跃升。现实中,中国社会治理转型既不是传统单位制的当代再造,也不是简单的一元化行政管理体制的快速“膨胀”,而是一个在迂回往复中不断获得完善的过程。在中国社会发展变化的关键时刻,总能发现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核心作用。正是在这个前提下,中国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建设不断被推向更高的层次、更新的高度和更高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