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改革开辟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之路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小到大,从弱到强,逐步赶上世界发展的步伐,得益于改革开放。如果没有科技、经济体制改革,也就不会有今天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是中国特色的政策概念。“高技术”的提法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发达国家,英文叫“High Tech”,其本身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原有技术的进步、提升,体现了人类改造客观世界能力的飞跃,通俗地讲就是已有技术的更上一层楼。这种相对性的本质,表明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应有不同的内涵。因此,高技术又是一个动态概念、时间概念、历史概念,是随着技术发展不断变化的概念,其中包括新技术的内涵。对于80~90年代尚处于工业化初期、中期阶段的中国来说,需要强调适用技术、新技术推广应用,不能盲目追求技术的“高”。为了避免造成不切实际的误导,因此在研究高技术和新兴产业政策的过程中上提出了“高新技术”的概念。这虽然模糊了高技术的概念,但适合国情,有利于从政策上推动各类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高新技术产业一方面可以是由高技术成果直接转化的企业群,另一方面可以是利用新技术成果改造、提升的企业群。这一政策概念的提出与应用,对于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中国依靠技术进步实现经济振兴极其重要,有力地促进了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的各地区、各行业因地制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事实上,由于“新技术”的变动性、相对性,到目前为止难以形成“新技术”产业的准确统计数据。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对高技术产业和产品的界定也都是通过划定具体范围来解决,既考虑了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又结合了各自的国情。例如,20世纪80~90年代,中国高技术产品进出口统计范围是航天航空、自动数据处理及其部件、电子设备、电子通信科学仪器和设备、电器机械、非电动机械、化学产品等8类;2002年,科技部和外经贸部确定中国高新技术进出口产品统计范围为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生命科学技术、电子技术、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光电技术、生物技术、材料技术8类。同年,国家统计局把高技术产业的统计范围定为航天航空器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和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5个行业。全国高技术产业规模则以这5个行业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来统计。
按上述统计口径,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高技术产业产值不过100亿元,以军工为主。1986年高技术产品出口额仅为7.18亿美元,占全国商品出口额309亿美元的2.3%。[8]1998年,中国高技术产业总产值达到7111亿元。高技术产品出口额为202亿美元,占全国商品出口额1838亿美元的11%[9],是1986年高技术产品出口额的28倍。根据世界银行《2014年世界发展指标》统计,中国2012年高技术产业出口额达到5056.5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一。[10]中国科技统计显示,2013年高技术产业出口额达到6603亿美元,占全国商品出口额的29.9%,全国高技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1.6万亿元,2015年更是达到13.99万亿元,占制造业比重达到14.1%。
(一)开展迎接新技术革命研究,形成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共识
1978年后,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落实、对外交流活动日益增多,科技界、经济界、教育界和政界大大开阔国际视野,发觉现代科学技术正在经历一场伟大的革命,并将深刻影响产业变革和社会经济生活。科学与技术、技术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使得科学技术成果快速应用到经济领域,微电子、信息、计算机、激光、航天、生物、核利用、新材料等新学科、新技术带动了高技术产业快速兴起与发展,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此时有关高技术发展对世界新技术革命、新产业革命影响的论著也被大量引入国内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甚至是争论,也有人认为这些思潮是“精神污染”。
面对世界科技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如何应对挑战?要不要发展高技术及高技术产业?为此,1983年10月,国务院领导专门组织了宏观管理部门和各个方面的专家进行广泛讨论研究,历时5个月,1984年4月形成《世界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对我国的挑战和我们的对策》(包括若干附件在内,全文共有150万字)的报告,得到中央批准。该报告中提出10条对策:第一,要用新技术、新产业来带动发展,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经济任务和“四个现代化”的目标。第二,要积极应用新技术,促进经济建设,加速传统产业的改造。第三,对新兴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新兴产业的建设,应当采取“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方针,不能盲目追求“全面赶超”“自成体系”。第四,军民结合、军品优先,充分发挥国防系统的力量,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第五,各地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技术条件,发扬优势,因地制宜做出具体部署。第六,要多途径、多方式引进先进技术,认真消化吸收,并对国内自主的研究开发与生产要有适当的保护、扶持措施。第七,要加快对新兴产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并作为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第八,要加快教育改革的步伐,广开“学路”,加强智力开发,改变高等教育的布局,加强对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发展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第九,要搞活思想,促进管理体制改革和科学技术创新。对学习外国、引进产生的负面影响,不能因噎废食,要总结经验教训。第十,要加强领导,发动群众,号召同愚昧作斗争,刻苦钻研现代科学技术。要从实际出发,切忌不问实际条件,一哄而起,盲目追求新兴技术。
这十条对策的提出,明确了中国迎接世界新技术革命挑战、抓住机遇,赶上世界科技经济发展步伐的基本方针和策略,统一了对于要不要发展、如何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的认识。
需要指出的是,这十条对策特别强调要结合国情理解“高技术”,结合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对于尚未完成工业化且发展不平衡的中国来说,在发展发达国家所说的“高技术”的同时,也必须发展适合中国工业化进程的“新技术”,这为后来提出“高新技术”的政策概念提供了思想基础。
(二)各类改革举措,为高新技术产业铺路搭桥
20世纪80年代,农村体制改革的措施是搞活农村经济。在“无工不富”思路的指导下,乡镇企业蓬勃发展,以“星期日工程师”等各种兼职、专职方式吸收了大量科技人员,在加快农村工业化进程的同时,这些科技人员也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扩散的一支生力军。1991年,全国乡镇企业有1880多万个,职工达9300多万人[11];总产值为1.1万亿元,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近60%,占工业总产值的30%多。[12]乡镇企业在为科技人员提供用武之地的同时,也为城里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了示范,甚至为许多民营科技企业(包括中关村地区的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了初创期的原始资本。还有相当多的乡镇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演化成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体制改革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调动了科研机构、大学和科技人员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积极性,从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技术成果和人才资源。1986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1987年12月,国家科委又发布《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鼓励科技人员向能够更好发挥作用的地方流动,鼓励科技人员业余从事科技工作;在明确业余兼职合法化的同时,对提高业余兼职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政策界限。1986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1987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提出要放活科研机构、放宽放活科技人员,对技术成果商品化活动实行宽松政策;1988年5月,《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颁布,提出了“科技长入经济”的思路和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允许科技人员辞职、停薪留职、兼职,打破科技人员“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局面;允许各地方、各单位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人才,有力地推进了人才流动;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兴办新兴技术产业,成为新型企业家、事业家;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发展新型科研生产经营实体,创办、联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分所、公司、企业、企业集团,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也可到国外建立合资、独资机构;鼓励智力密集的大城市积极创造条件试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这些措施促使一大批科技人员携带技术投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事业中,中国科学院等科研机构和大学纷纷通过“一所两制、一院两制、一校两制”举办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注入了不可或缺的支撑力量,也带动了国企向高新技术企业的转型。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务院要求各级金融机构进一步开辟和疏通科技信贷渠道,增加科技信贷额度。鼓励、支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联合创办旨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商品的科技信贷和创业投资机构。这些改革措施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支持。从1990年起,在国家综合信贷计划中,开设了科技开发贷款科目,1990年科技贷款计划额度为25亿元,实际达到29亿元;明确规定从事开发性活动的科研单位可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流动资金贷款账户,有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权利。1992年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再次明确规定:银行金融系统均应设立科技信贷科目,增加科技贷款。到2000年,应使科技贷款额度有显著增长。科技贷款的设立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又一条融资渠道。
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配套改革了外贸管理体制。1993年,外贸部和国家科委联合制定了《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并得到国务院批复。该办法的出台,鼓励了科研院所积极用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参与对外贸易和国际竞争。
为了探索运用风险投资支持中国新兴技术产业发展的路径,由国家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支持,1985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开启了中国风险投资事业。许多地方政府积极效法,探索建立风险投资公司,运用市场机制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90年代中期全国具有风险投资性质的机构为80余家,投资能力达35亿元。[13]尽管缺乏能进能出的资本经营的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极大地制约风险投资活动的开展,有些风险投资公司甚至变成了“保险公司”,但风险投资的实践探索不仅促进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也为90年代后风险投资事业的大发展和现今创新创业平台的搭建积累了经验。
(三)改革国家计划体制,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为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国家计划层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调整计划体系,改革计划管理方式,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初,许多国家政府纷纷制定战略规划,积极发展高技术,抢占未来国际竞争的制高点。1983年3月,时任美国总统里根发表了题为《战略防御倡议》的电视讲话,公开宣布要在空间和地面建立大规模的、以定向能武器为主的新型反导弹防御系统,以拦截并摧毁来袭的导弹弹头。1984年,里根政府正式批准实施《战略防御计划》。因与科幻电影《星球大战》的情节相似,也被称为“星球大战计划”。实际上,该计划囊括了大批新兴尖端科学技术,其目的是通过“星球大战计划”促进国防科技的发展,从而带动高新技术和国民经济的全面振兴,以确保美国在全球军事、政治、经济的领先地位。为了应对“星球大战计划”,1985年,西欧18个国家联合出台了“尤里卡计划”,苏联及东欧集团制定了《科技进步综合纲领》,印度发表了《新技术政策声明》,韩国推出了《国家长远发展构想》,南斯拉夫也提出了《联邦科技发展战略》。
面对这种国际竞争态势,党中央在关于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对策中明确提出要发展高技术和新兴产业。1986年,王淦昌、陈芳允、杨嘉墀、王大珩四位著名科学家向中央提出“要全面追踪世界高技术的发展,制定中国高科技的发展计划”的建议,并指出:①高科技问题事关国际上的国力竞争,中国不能置之不理;②在关系到国力的高技术方面,首先要争取一个“有”字,有与没有,大不一样,真正的高技术是花钱买不来的;③鉴于中国的经济情况,从事高技术的规划与范围,无法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因此必须“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强调储备与带动性;④积极跟踪国际先进水平,要能在所涉及领域的国际俱乐部里占有一席之地;⑤发挥现有高技术骨干的作用,通过实践,培养人才,为21世纪的发展做好准备;⑥要有紧迫感,发展高技术是需要时间的,抓晚了就等于自甘落后,难以再起。
邓小平对他们的建议亲自批示:“宜速决断,不可拖延。”国务院立即指示国家科委组织论证和制订计划。同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正式批准实施“863计划”纲要,并决定拨款100亿元用于实施该纲要。1986年11月18日,国务院正式发出了相关通知。“863计划”从世界高技术发展的趋势和中国的需要与实际可能出发,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方针,在中国还必须把大部分科技资源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的同时,集中有限的精干力量,用有限的财力,选择生物技术、航天技术、信息技术、激光技术、自动化技术、能源技术和新材料、海洋技术等高技术领域作为中国高技术研究发展的重点,瞄准世界前沿,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培育高技术产业生长点,力争实现跨越式发展。
“863计划”在组织管理模式上进行了重大改革,打破部门、地方管理界限,实行了按计划任务需要组建管理体系和吸收科技专家参与计划管理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充分调动和发挥了科技专家发展高技术的积极性,为国家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创新性的经验。该计划还提出了“军民结合,以民为主”的方针,首次改变了以往中国发展高技术“以军为主”的导向。
在推出“863计划”的同时,为与前瞻性高技术研究工作相衔接,与“星火计划”相呼应,1986年国家科委也开始酝酿推进高技术产业化的计划——“火炬计划”。1988年8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37次会议批准实施“火炬计划”。其主要任务,一是创造适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二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三是组织实施“火炬计划”项目,四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五是培养实施“火炬计划”的经营管理人才。
“火炬计划”改变了以往国家计划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实施方式,积极探索计划资助与市场自筹相结合,运用市场机制,发挥银行贷款指标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科研院所校、大中企业、乡镇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创办各种所有制的高新技术企业,为高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过程中的中间实验、二次开发阶段提供风险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1988年8月这项计划正式启动后,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科技开发力量优势与各类经济资源结合,加快了科技成果商品化,推动了中国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尤其是促进一大批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立与迅速发展。
除以上两项计划,1988年还设立了“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1989年设立了“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以财政后补助、信贷、税率优惠等方式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进行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应用、推广和规模化、商业化,也从另一个方面有力地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四)明确重点发展政策,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护航
因为中国尚处于工业化的初期阶段,高技术研发、高新技术产业的基础十分薄弱,并且科技投入财力有限,所以“有限目标、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是中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战略总思路。为避免“一哄而上”,采取制订相关国家计划,明确不同时期重点发展技术领域、产业的方式,申明国家发展高新技术的产业政策,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有序健康发展护航。
在前沿高技术研发方面,“863计划”中明确了生物技术、航天技术、激光技术、自动化技术、信息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后来增设了海洋技术)作为优先发展领域,并且在优先发展领域中还确定了15个重点研发主题。从而实现了发挥优势、集中力量、重点突破的策略,同时也形成了政府和社会研发资源聚焦国家发展高技术战略的政策导向。
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火炬计划”通过发布项目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项目,主要在新型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境保护、其他高新技术领域中,选择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高、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并使之形成高新技术产业。1988年8月国家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给予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优惠的通知》,从税收方面保障了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落实,同时也强化了引导各方面投入发展高新技术的产业的导向。
1991年3月,根据世界科技发展现状和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形势,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科委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优惠政策,其中把高新技术产业范围确定为11个方面,即微电子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技术,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同时,规定了这一范围内可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再次明确了政府发展高新技术重点产业的政策导向,保障了在现实国情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序性。
(五)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区,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小气候”
在总结中国设立的第一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全国范围内国家高新区建设做出了部署。1991年3月,国务院批准建立26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制定扶持政策;1992年11月,国务院又批准建立25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997年6月,为解决中国干旱半干旱地区农业发展和21世纪中国粮食问题,国务院批准建立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至此,基本形成了全国不同经济发展区域的布局。
设立高新区是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情,为促进经济与科技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和布局而采取的战略举措,其核心是通过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探索,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小气候”。一是改革政府经济管理体制,探索“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实现服务型政府、效率型政府。二是营造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的市场环境,在区内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平等竞争的企业发展和运行机制;鼓励多种产权所有制企业探索和建立相适应的分配机制;鼓励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是为入区企业提供便捷优惠的商事环境、创业孵化、信贷、税务、人事、培训、进出口、国际交流等方面的服务,以及相关政策咨询。四是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相关优惠政策落实服务。五是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惠的产业用地、工业化厂房、配套设施。
高新区先行先试的改革政策环境迅速集聚了民营科技企业、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和创业人才,以及科技成果、风险投资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素,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大发展。高新区建设开始三四年以后,集中新建区面积达148平方公里;技工贸总收入、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超过75%;增加从业人员65万人,达到99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31万人;注册企业达到1.29万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近万家;1995年,52个高新区实现工业总产值1402.6亿元,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为756.6亿元,出口创汇28.8亿美元,占全国高技术产品出口比重从1992年的3%提高到了1995年的15%。[14]高新区在成为中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同时,也成为深化体制改革、实现科技经济紧密结合的试验示范区,对外开放窗口,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辐射源,地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造就科技实业家的基地。
(六)税收优惠激励,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家采取一系列局部税制改革的方式,对有关高新技术产业活动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
1990年,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联合下发《关于科研单位免征中试产品所得税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中试产品的范围、免税期限,并把免税对象扩大到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办的科研生产联合体、科研机构租赁领办的中小企业。据有关部门统计,此项政策使当年中央科研单位可得9000万元优惠,从而为科技成果转化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了保障条件。
国务院在批准建立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时,根据当时的环境,给予了试验区和高新技术企业12项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政策。1991年,《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15]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在高新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加工出口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外,都免征出口关税。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高新区中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款,以1990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全部返还给高新区,用于高新区建设。[16]
199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要求发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其中规定,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开发区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对技术转让过程中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17]
这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各项税收普遍偏高的情况下,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无疑产生了极大的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