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事业单位发展报告(2018)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Ⅱ 政策创新篇

R.2 以改革促发展:北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践

郭玮[1]

北京市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帮助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 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共有1万余家,人员编制约50万人,实有人员约46万人(管理人员约9万人,专业技术人员约30万人,工勤技能人员约7万人)。按照中央关于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搞活用人机制的要求,我们结合北京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初步形成了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公开招聘制度为核心的人事管理制度框架。

二 主要做法和成效

近年来,按照“分业指导、分类推进、稳慎实施”的原则,我们推出了一些改革举措。通过改革,强化了岗位、淡化了身份,转换了机制、规范了用人,强调了进人的公开性、突出了用人的灵活性,调动了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强化岗位管理制度,为选人用人提供政策支持

一是建立岗位动态管理机制,调整优化教育、卫生、科研领域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促进优质资源均衡发展。为促进我市教育、卫生、科研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发展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我们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分别调整了普教、卫生、高校、科研机构等领域的职称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后,全市66所高校、175所科研机构高级比例普遍提高了10~20个百分点,高校科研院所高级职称的结构比例得到优化;调整后,小学设置了10%~20%的高级岗位,社区、乡镇卫生机构设置了2%~4%的正高级岗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设置实现了向基层倾斜。通过此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动态调整,解决了教育、卫生、科研等重点领域职称晋升受限问题,优化了人才结构、调动了专技人员积极性。

二是在高校科研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2014年,我局会同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北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实施细则》,支持鼓励高校、科研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科技成果转化岗,从事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工作。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人员可参加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教授级高工直通车评价,由所在单位聘用相应岗位,不占用本单位教授(研究员)岗位指标。此政策的出台,解决了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人员的岗位聘任和职称评定等问题,对推进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是一个较大的政策突破和创新,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了有效的政策支持。

三是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建立管理人员晋升机制。2007年推行岗位设置工作以后,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晋升渠道不畅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基层单位对此反响强烈,畅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晋升通道的呼声很高。2014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我们从完善管理岗位设置入手,制定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试点方案》,在16区科级事业单位,按照七级、八级领导岗位和职员岗位总数不超过七级及以下岗位总数50%的比例设置管理七级、八级职员岗位,开展了科级职员晋升改革试点工作。此举,解决了多数基层管理人员只能按九级职员退休的突出矛盾,极大地调动了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规范公开招聘制度,确保事业单位进人公开、公平、公正

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最大特点,是把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了分级管理权限,加大了社会监督的力度。目前,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才引进、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外,北京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全面实行公开招聘。

为了使公开招聘政策及招聘环节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结合人事部六号令,北京市2010年出台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认真总结、深入调研、梳理问题的基础上,2011年和2012年又先后下发了两个补充通知,对公开招聘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一是明确市、区两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用人的自主权。通过制订招聘计划,结合岗位设置及编制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宏观管理,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对各类人员的需求情况,防止用人单位超结构比例配备人员。2015年,我市印发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基本能力》(笔试大纲),进一步探索符合不同行业、专业和岗位类型特点的公开招聘考核内容,鼓励事业单位结合具体岗位特点,自主设置考试内容。

二是加强招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施办法》明确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招聘公告,考试成绩、排名等要通知本人,聘任结果等在网站或单位进行公示等,严格落实公开招聘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是严格程序、分类管理,突出事业单位岗位招聘的科学性和灵活性。对于事业单位亟须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简化聘用程序;事业单位可以面向大学生村官、支教大学生、随军家属及基层事业单位定向培养的毕业生等特定群体进行专场招聘;对于人才引进、随军家属安置等随调进京人员,其原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经接收单位同意,可以简化程序,按有关政策办理聘用手续;对远郊区乡镇以下基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可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聘。此外,《实施办法》规定,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应以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为主;招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以考核实际操作能力为主;等等。

四是强调公开招聘工作纪律,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将政府和群众的监督贯穿始终,同时明确应聘人员与工作人员之间、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领导之间的回避问题以及工作人员、应聘人员、招聘单位等违纪的处理问题。规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招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并予以清退,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从制度上防止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三)完善用人制度,不断激发事业单位人员活力

一是积极推行聘用制度,全面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截至目前,除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签订率基本全覆盖。

二是建立分类考核机制,“奖、惩”分明,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014年,针对原来事业单位考核“一把尺子”量三类工作人员的弊端,我市先行先试,研究出台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在四个方面进行了大胆突破。第一,在考核内容、标准和考核程序上体现了分类。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根据三类岗位职责,提出了不同岗位类别工作人员的考核重点和内容,并对一般工作人员、领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程序分别作了规定。管理人员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即履行岗位职责、满足服务对象需求、提升公益品质等方面产生的组织效能、工作效率、社会效益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等情况;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学术技术水平及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能力,以及取得的业绩和成果等情况;工勤技能人员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即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水平,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提供服务的质量及遵守劳动安全等情况。第二,明确了十种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标准。如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了受到不同处分人员的考核等次。第三,提高了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以往的15%提升至20%,明确优秀等次比例坚持向基层单位主体岗位及一线岗位倾斜。第四,强化了考核结果在工资晋升、竞聘上岗、岗位调整、岗位聘用等方面的使用导向。

三是出台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政策,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央和北京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北京市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兼职创业企业、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等“六种模式”开展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兼职创业企业、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等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兼职取酬,获得成果转化收益。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可保留相应的人事关系、基本工资待遇和社保相关待遇。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创业人员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与其他在职人员一样,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同时,《实施意见》还为创新创业人员建立了托底机制,明确了对事业单位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的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极大地激发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让每个创新创业者都有“用其智、得其利、创其富”的空间,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创新品质,推动形成人才创新激情和智慧充分涌流、创新源泉和活力竞相迸发的生动局面,真正使创新创业成为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内生动力。

三 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改革思路

近年来,我们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中央、北京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与首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们对社会公益服务的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制度法规还不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后,一些政策领域还处在空白状态,如奖励制度、职员制度、竞争上岗制度、培训制度等。二是与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其他政策还不到位,如编制管理改革、传统身份管理的相关政策等改革迟缓,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化。

下一步,我市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面,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探索突破。一是进一步完善聘用合同制度。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就聘用合同涉及的试用期、聘期、解聘、辞聘、经济补偿、服务期等具体问题,研究制定细则,加强培训,统一口径,规范管理,实现按岗位聘用,变单位用人为合同用人,真正建立能进能出灵活的用人机制。二是探索设立特聘岗位。建立海内外急需紧缺人才进入事业单位的绿色通道,在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向用人单位放权。可打破国籍、户籍、身份、体制等制约,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限制,采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的分配方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此举有利于用人单位建立人才柔性使用机制,促进人才在企业和事业单位间双向流动。三是研究探索事业单位编制改革后人事管理政策。研究编制改革后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在岗位设置、公开招聘、人员聘用等方面,赋予事业单位更加灵活的用人自主权。


[1] 郭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