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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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来源构成及变化趋势

从宏观上看,形成可支配收入经历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初次收入分配是国民总收入的形成及其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分配;再分配是通过税收、政府支出、社会保障等手段在机构部门间进行经常转移,最终形成各个部门的可支配收入。根据收入分配的流程,居民可支配收入主要由劳动者报酬、总营业盈余、财产收入和经常转移构成。

近年来,根据基础资料变化情况,国家统计局对资金流量表进行了三次比较大的修订。

第一次修订是在2011年初,按照财政部提供的全口径财政收支详细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后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和部分交易项目编制方法的调整,国家统计局形成了比较规范和完整的实物资金流量表编制方法,对1992~2009年实物资金流量表进行了系统的修订。随后编制完成的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实物资金流量表都是以这一方案为基础的,在编制方法和基础资料来源方面与历史数据也是基本可比的。

第二次修订是在2015年上半年完成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之后,国家统计局对生产法、支出法和收入法GDP历史数据进行了系统的修订,GDP总量和结构都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按照国际惯例,国家统计局根据新修订的GDP数据,并补充搜集了部分专业和部门统计资料,对1992~2012年资金流量表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居民、政府和企业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和可支配收入总体格局及变化趋势与修订前基本一致,但多数年份居民收入比重有所下降,政府部门收入比重持平或略有下降,企业部门收入比重上升。2013年资金流量表在基础资料来源、核算方法等方面都与新修订的资金流量表保持一致可比。

第三次修订是2016年进行的,由于GDP核算方法的修订,对研发支出核算方法进行了改革,国家统计局根据新修订的GDP数据对资金流量表数据进行了修订,同时,2015年资金流量表也根据研发支出核算方法改革后的GDP数据进行编制,与1992~2014年资金流量表保持一致可比。由于研发支出不涉及资金流量表中住户部门数据,本次修订不影响居民收入绝对额数据,但历年GDP总量增大,因此每年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均下降,变化趋势不变。

我们根据最新修订的资金流量表数据,对2000年以来居民可支配收入构成项目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见表1-3)。

表1-3 2000~2016年居民收入来源构成

由历年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劳动者报酬是主体,多数年份在80%以上,近年来一直在不断提升,2016年占比出现下降;由于我国的个体经营户在机构部门分类中属于住户部门,因此,总营业盈余也是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其占比多数年份稳定在11%上下波动;居民财产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在可支配收入中只占4%左右,2016年占比开始回升;经常转移收入占比最低,绝大多数年份低于1%。以2016年为例,这四项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如图1-4所示。

图1-4 2016年居民可支配收入构成

(一)劳动者报酬是居民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居民的劳动者报酬等于国内的劳动者报酬收入与来自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净收入之和,其中,国内劳动者报酬直接取自收入法GDP中的劳动者报酬,来自国外的劳动者报酬根据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计算,其数额很小。

2000~2016年,除2000年外,劳动者报酬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均在80%以上,近年来劳动者报酬占比不断上升,但在2016年出现了占比下降。具体来看,2000~2002年,劳动者报酬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上升较快,由79.8%上升至85.2%,之后缓慢下降,2012年劳动者报酬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下降到82.6%,2012年以后劳动者报酬占比不断上升,2015年,该比重达到84.5%,2016年下降为84.1%(见图1-5)。劳动者报酬是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保持劳动者报酬的较高增速有利于改善居民部门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地位。

图1-5 2000~2016年劳动者报酬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

(二)总营业盈余是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重要来源

居民收入中的总营业盈余主要包括农户和城镇个体经营户的营业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总营业盈余是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第二大来源,其比重多数年份在11%上下波动。如图1-6所示,2000~2002年,总营业盈余占比出现了比较明显的下降,之后小幅振荡上升,2011年以后总营业盈余占比缓慢下滑,2016年总营业盈余占比已降至10.9%。

图1-6 2000~2016年总营业盈余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

(三)财产收入是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所占比例仍然偏低

居民财产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红利收入和归属于居民的保险准备金投资收益;财产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和缴纳的资源税,收支相抵之后的余额就是居民财产净收入。我国居民财产收入主要是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来源渠道比较单一,财产净收入在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并不高。2000~2005年,财产净收入占比变化不大,在3.0%~3.5%之间窄幅波动;2006~2008年随着储蓄存款的增加和存款利率的上升,财产收入明显增加,2007、2008年达到了5.3%的较高水平;2009~2010年,逐步回落到4.3%;2011、2012连续两年上升后,2013年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财产净收入只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2015年财产净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3.5%,2016年财产净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回升至3.8%(见图1-7)。目前,我国居民投资途径少,财产收入来源单一,是抑制居民财产收入增加的主要障碍。

图1-7 2000~2016年财产净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

(四)经常转移收入总量小但意义重大

居民经常转移收入包括社会保险福利、财产险赔付收入、社会补助、从国外获得的经常转移收入等;经常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缴款、财产险保费支出以及对国外的经常转移支付等。收支相抵之后的净额即为经常转移净收入。

居民经常转移净收入总量并不大,其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绝大多数年份都低于1%(见图1-8),但对于发挥财政的再分配功能,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2000年以来的数据看,2000~2004年,经常转移净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比较稳定,基本上围绕1%窄幅波动,但2005~2007年,这一比重出现了明显的下降,2007年经常转移净收入甚至为-175.2亿元。2007年之后,随着财政部门民生支出力度不断加大,居民转移收入增长较快,经常转移净收入占比缓慢但持续地回升。近两年,随着脱贫攻坚工作的力度加大,居民转移收入不断增加,2016年居民经常转移净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已达到1.2%。

图1-8 2000~2016年经常转移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