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评论(2019年第1卷/总第1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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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从“情有可矜”到“实无罪责”

——清代“疯病杀人”的法律规制及其近代转型

翟家骏[1]

摘要:帝制中国时期,对于“疯病杀人”的法律规制是以“情有可矜”的原则为出发点,疯病属于笃疾或者废疾,因此疯病者可享“矜恤之仁”,但疯病者杀害尊亲属则因攸关伦纪而不被可矜。清代还形成了对疯病者的报官锁锢制度,具有犯罪预防的积极意义。到了近代法律转型时期,随着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近代刑法学观念的输入,精神病人行为“不为罪”,对精神病犯罪的法律规制变为“实无罪责”,在此过程中因为新旧法律文化的碰撞而形成一定的立法争议和司法难题。清代“疯病杀人”的法律规制及其近代转型也为当前有关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历史借鉴与启迪。

关键词:情有可矜 疯病杀人 近代转型

有清一代,关于“疯病杀人”的法律规制已然形成一整套的规范体系,而传统法中的“疯病杀人”属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精神病人犯罪,但在古代,精神病人犯罪所指涉的范围较为广泛,除了疯病杀伤人命案件外,清代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案例还有疯人捏写“逆词”案和疯人擅入“宫禁”案等。本文主要讨论的对象是“疯病杀伤人”的案件,亦即精神病人在疯发无知时对他人造成人身侵害的案件。传统法对待“疯病杀人”的态度是“情有可矜”,“情有可矜”也是秋审中根据案情可对犯人酌量减轻处理的一种裁断结果,据《光绪会典》载,“凡秋审之别有四,曰情实,曰缓决,曰可矜,曰留养承祀”,[2]在秋审之时,精神病人犯罪也在“可矜”的范围之内。但近代法学对精神病人犯罪的态度是“实无罪责”,两者之间判若鸿沟,而处于新旧法学交替时代的沈家本就为我们提供了观察法律转型的样本,下面先简单介绍沈家本《答王仁山问笃疾废疾》这篇文章,然后展开本文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