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沈家本的《答王仁山问笃疾废疾》
《答王仁山问笃疾废疾》是沈家本的《寄簃文存》中一篇以问答形式呈现的文章,在此文中,沈家本在解释“笃疾”和“废疾”的含义之后,以中西古今的视角梳理了精神病人犯罪的法律规制,我们以此为切入点,便能认识到在精神病犯罪这一点上中西古今的法律有多大的变迁与差异。
废疾和笃疾是中国传统法律中对当事人的伤残程度区分的两种类型,与现代法中的轻伤与重伤的划分较为类似,其中废疾是较轻的情形,笃疾是较重的情形。根据沈之奇《大清律辑注》的解释:“废疾者,或折一手,或折一足,或折腰脊,或瞎一目及侏儒、聋哑、痴呆、疯患、脚瘸之类,皆是。笃疾者,或瞎两目,或折两股,或折一肢瞎一目,及颠狂、瘫癞之类,皆是。”[3]沈家本的友人王仁山[4]就向沈家本提出了两个问题,希望他为自己答疑解惑:第一,沈之奇对废疾和笃疾分别进行了定义,但“废疾”中的“疯患”与“笃疾”中的“颠狂”有何区别?第二,《周礼》所说的“笃”指“病甚而精神瞀乱”,《唐律疏议》的“笃”指“损二事”,两者为何不一致?
沈家本的回答要点大体有以下几点:第一,在唐代以前,笃疾和废疾并无明显区分,含义笼统,“古今文词不能尽同”;第二,《北齐律》开始区分笃疾和废疾,到唐代区分更为明确,唐律中有残疾、废疾、笃疾的区分,“谓之三疾,分析甚明”;第三,《周礼》中的“蠢愚”包括精神病人和聋哑人等,《唐律疏议》中的笃疾也包括“蠢愚”的含义,“以相比附”,两者并无矛盾;第四,“审若今之精神病,征诸古说,其名亦不一”,《大清律辑注》中的“疯患”是指麻风病和羊癫疯,而“颠狂”才是指当时意义上的精神病;第五,沈家本将视野关注于中外法律的对比:“至今日东西各国之刑法,以癫狂为精神病,若有所犯,皆病使之然,故不为罪。其生而聋哑者,精神实不完备,故亦在宥恕减轻之列。其余形体虽不具,而知识无异常人,皆不得与前二者同论,与中律之笃疾、废疾一概可邀矜恤之仁者,不尽相同。此新学说之异于古说者。”[5]也就是说,新学说(近代法学)认为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聋哑人犯罪可减轻刑事责任,其他残疾人的刑事责任与常人相同;而旧学说(传统律学)的观点则是,无论是精神病人还是聋哑人,抑或是肢体有残疾的人,如果符合笃疾或废疾的规定,均可因“矜恤”之“仁”而获得收赎的刑事优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