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评论(2019年第1卷/总第1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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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语

综上所述,清代后期的“缠讼”与积案问题的形成固然与交通不便、财政困难、吏治腐败(比如原审官有意包庇、掩饰罪行)等因素有关,但归根结底缘于审判者提供的处断及执行结果与当事人的诉求之间的错位,而当时的承审考核制度未能从这一角度对审判行为加以有效引导。[50]具体而言,当时各省的承审考核制度通常要求承审官完成一定的量化标准(审结数),并鼓励其在京控等重大案件的审判中达到质(平反)的标准,但并不要求其介入执行。因此,即使地方对上控案件和“寻常命盗案件”的处断并不十分妥当,或者妥当的处断没有获得执行,由于这些问题不属于考核的范畴,由此导致的“缠讼”与个案积压也不会对承审官的考评成绩产生太大影响。然而,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承审官能在一定的时间内审结多少起案件对其并无太大意义。无论所涉是否重案,当事人更关心的显然是承审官能否在一定的时间内为自己的案件下达一个妥当的处断,而且这一处断能够获得妥当的执行。当这一诉求未获满足时,生活在终审制阙如的法律环境中的当事人很可能选择再次控告乃至反复控告。由此形成的“缠讼”不止、“清讼”不休这一怪象,对传统法律制度的社会评价不无负面影响。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清末法律变革的首批试点区域(奉天),在较高级别的审判官员的观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有关终审制和权利主张期限的萌芽。然而,传统法(上控制度)和法观念(实质正义优先,且为了使当事人折服,有必要反复进行审判等)在当时、当地的审判中仍有很大的影响。[51]从事例三可以看到,当时奉天地区已经设立了审判厅,但宣统元年的刘雅亭案和朱治安案均通过上控制度提起。总督不仅会接受这些控告,还会以实质正义为由驳回奉天高等审判厅以当事人未及时主张权利且审判已经结束为由做出的拒绝再审决定,并对以较传统的方式处理案件(将上级批发的朱治安案转委下属审判,随后以自己的名义提交审判报告)的民政使的做法予以认可。由此可知,虽然终审制这一制度性的“控制阀”较之反复“清讼”的做法,可以为“缠讼”问题提供一个更为稳定和有力的解决方案,但正如唐仕春所指出的,立法和实践之间的距离仍会为“缠讼”行为制造温床。[52]从这个角度来看,传统法到现代法的转型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不仅是制度文本和制度执行方式的改变,还有人及其观念的转变。


[1] 本文得到2017年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山大学青年教师培育项目(批准号:1709068-11200-31610148)资助。

[2] 海丹,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副研究员。

[3] 《承审命盗重案,不得藉扣犯病日期咨展》、《各属办理命盗词讼委审一切案件,议立章程造册送司考校功过,汇详参处鼓励》,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福建省例》第4册,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7,第929、945页。

[4] 《承审命盗各案须一月审明通报》(道光六年),《东省通饬》,杨一凡、刘笃才主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3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643~644页;《详禀事件三个月未奉批示禀请查覆》(道光六年),《东省通饬》,杨一凡、刘笃才主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3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644页;《委审案件归委审州县造入循环簿核计功过》(道光六年),《东省通饬》,杨一凡、刘笃才主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3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644~645页;《关提人证接到关文限二十日解质》(道光二十八年),《东省通饬》,杨一凡、刘笃才主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3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662~663页;《上控自理各项案件查照此札办理》(咸丰十年),《东省通饬》,杨一凡、刘笃才主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3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679~681页;《上控批审案件限两个月审结详报逾限分别记过撤参》(咸丰五年),《东省通饬》,杨一凡、刘笃才主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4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148~150页。

[5] 《各属解省案件发审章程》,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福建省例》第4册,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7,第1014~1016页。

[6] 《承审逾限分别参处》,《江苏省例初编》,杨一凡、刘笃才主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1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683~684页。

[7] 《奏定清讼事宜十条》,《直隶现行通饬章程》卷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藏,光绪十七年刻本,第1a~11a页。

[8] 《筹议清厘京控章程·按察司应筹议清厘京控章程(后略)》,《江苏省例续编》,杨一凡、刘笃才主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2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221~231页。

[9] “各属清理词讼,严定考核功过及裁汰白役……如该州县于三个月内有将新旧各案全数审结,或旧案在九成以上者为上考,随时详请奏奖。新案全结,旧案五成以上者为中考,汇案奖叙。倘审结之案不及新收之数者,分别记过,三过撤任(后略)。”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福建省例》第4册,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7,第1026~1028页。

[10] 《清讼事宜八条》,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福建省例》第4册,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7,第1032~1039页。

[11] “按察司应为详明事……嗣后奉文饬提人、卷,如卷宗于三日限内、人证于一月限内未解卸事者,应请免议。倘卷宗于三日限外、人证于一月限外未解卸事者,应仍照章详请记过。接任官即于到任之日起照限扣算。逾限不解,仍照定章详办。”《江苏省例续编》,杨一凡、刘笃才主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2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247~250页。

[12] 《酌定清讼功过章程》,《直隶现行通饬章程》卷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藏,光绪十七年刻本,第12a~19a页。关于时任直隶总督,参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2册,中华书局,1980,1491页。

[13] 《州县亲理词讼限期·按察司应为详请示遵事(后略)》,《江苏省例续编》,杨一凡、刘笃才主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2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381~386页。

[14] 《详定州县上控案件功过》,《江苏省例续编》,杨一凡、刘笃才主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2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455~461页。

[15] 《酌定清讼功过章程》,《直隶现行通饬章程》卷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藏,光绪十七年刻本,第12a~19a页。

[16] 《自理案件速结实报》,《直隶现行通饬章程》卷一,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藏,光绪十七年刻本,第38a~38b页。

[17] 《自理案件讯结须书堂单》,《直隶现行通饬章程》卷一,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藏,光绪十七年刻本,第39a~39b页。

[18] 《盗案记功过归入清讼并计》,《直隶现行通饬章程》卷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藏,光绪十七年刻本,第70a~72a页。关于时任直隶总督,参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2册,中华书局,1980,第1487页。

[19] 《整顿清讼事宜》,《直隶现行通饬章程》卷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藏,光绪十七年刻本,第20a~21a页。

[20] 《清讼杂项记过罚银章程》,《直隶现行通饬章程》卷一,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藏,光绪十七年刻本,第1a~4a页。

[21] 《申明清讼章程》,《直隶现行通饬章程》卷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藏,光绪十七年刻本,第24a~24b页。

[22] 《谳局委员承审案件功过章程》,《江苏省例四编》,杨一凡、刘笃才主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3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485~490页。

[23] 《州县相验承审不实分别记过撤参章程》、《发审局问案章程及劝惩章程》,钟庆熙辑《四川通饬章程》,文海出版社,1977,第165~169、231~243页。

[24] 《发审局问案章程及劝惩章程》,钟庆熙辑《四川通饬章程》,文海出版社,1977,第231~243页。

[25] 《议改谳局功过章程稟稿》、《议改谳局功过章程》,钟庆熙辑《四川通饬章程》,文海出版社,1977,第245~248、249~252页。关于时任四川总督,参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2册,中华书局,1980,第1496页。

[26] 《整顿词讼章程》、《计开清讼局章程》,钟庆熙辑《四川通饬章程》,文海出版社,1977,第223~226、227~229页。

[27] 《酌拟变通发审局劝惩章程》,钟庆熙辑《四川通饬章程》,文海出版社,1977,第253~258页。

[28] 关于清代中后期各省设置和改组发审局、清讼局等机构的过程,学界已有一些研究。参见臨時臺湾舊慣調査会『清国行政法』5巻、汲古書院、1972、77頁;滋賀秀三『清代中国の法と裁判』、15頁;李贵连、胡震《清代发审局研究》,《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4期;阿風「清代の京控――嘉慶朝を中心に」、井上充幸譯、夫馬進編『中国訴訟社会史の研究』、京都大学学術出版会、2011、332~379頁;关晓红《晚清局所与清末政体变革》,《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5期。值得注意的是,清代后期不仅存在地方官将多个发审局合并归一的情况,也可以看到多个发审局持续存在于同一个地区的情况。前者如张集馨、黄彭年等人任按察使时曾出于管理便利等缘故合并、新设发审局,后者如光绪三十一年至三十二年间,吉林城中同时设有吉林将军衙门、吉林道、吉林府三处发审局或担任类似职务(“帮审”)的人员。参见《会详请将汉阳府谳局裁撤增添帮审二员归并武昌府审办由》,《清臬署珍存档案》第1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4,第263~267页;“(道光二十八年)首府衙门案件积压甚多,屡催不结。因在臬署西院设发审局,予于判稿、见官之暇,终日督率委员审理各案”,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第96页;《吉林府为解本年各季截日谳局经费银两的申及吉林分巡道的批》(光绪三十二年二月三十日)、《吉林府正堂户房为拿获逃犯王青山归局讯办给军辕发审局的移》(光绪三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具禀工房经承徐振声,为禀恳恩准查案究追,以免株累事……前次堂讯,杜帮审勒令承书将唱、何找案,承书因伊二人均已避匿,未能找获,当蒙交班严押,致使负欠者置身事外,无辜者累及局中(后略)”(光绪三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吉林府档案》,档案号:5-4-255、5-14-1008-18、5-14-1008-24。此外,关于黄彭年改组发审局的事迹,参见高遠拓児「『清臬署珍存档案』と湖北按察使黄彭年」『法史学研究会会報』10號、2005、56~70頁。

[29] 《奏定清讼事宜十条》,《直隶现行通饬章程》卷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藏,光绪十七年刻本,第1a~11a页;《清讼事宜八条》,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福建省例》第4册,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7,第1032~1039页;《整顿词讼章程》、《议改谳局功过章程稟稿》,钟庆熙辑《四川通饬章程》,文海出版社,1977,第223~226、245~248页。

[30] 赵晓华:《晚清的积案问题》,《清史研究》2000年第1期。

[31] 李典蓉:《清朝京控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第106~107、132~133页。

[32] 《承审命盗各案须一月审明通报》、《详禀事件三个月未奉批示禀请查覆》、《委审案件归委审州县造入循环簿核计功过》,第643~644、644、644~645页。

[33] 《各属办理命盗词讼委审一切案件,议立章程造册送司考校功过,汇详参处鼓励》,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福建省例》第4册,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7,第945页。“德安卫副丁杨大金之子杨作材京控正丁萧德意等侵吞帮贴等项银钱一案……道光二十七年二月初六日,该卫齎解人卷到府起限。卑府先于二月初三日赴堤督修,至十五日回署。除人证未到以前不计外,应扣公出十日。又于十七日赴堤督修,至二十七日回署,计公出十一日。又于三月初二日赴堤督修,至十四日回署,计公出十三日。又于十六日赴堤督修,至二十六回署,计公出十一日。又于四月初一日赴堤督防,至十二日回署。计公出日起扣至六月初三日届满委审例限,合并声明(后略)。”不著撰人:《京控承当各案看语》第3册,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

[34] 从内阁大库档案中可以看到,邱煌此后升任延榆绥道。而据《光绪续永清县志》载,刘源濬后因眼疾离任,并无因审判失当获咎的记载。《内阁档案·道光二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吏部为延榆绥道员缺事》,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内阁大库档案,文书编号167630号,http://archive.ihp.sinica.edu.tw/mctkm2/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6月13日;《刘源灏刘源濬刘毓崑列传》,(清)李秉钧、魏邦翰:《光绪续永清县志》第10卷,《中国地方志集成·河北府县志辑》第27册,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第467页。

[35] 《谳局委员承审案件功过章程》,《江苏省例四编》,杨一凡、刘笃才主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3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485~490页;《酌拟变通发审局劝惩章程》,钟庆熙辑《四川通饬章程》,文海出版社,1977,第253~258页。

[36] 《清讼杂项记过罚银章程》,《直隶现行通饬章程》卷一,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藏,光绪十七年刻本,第1a~4a页;《整顿清讼事宜》,《直隶现行通饬章程》卷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藏,光绪十七年刻本,第20a~21a页;《谳局委员承审案件功过章程》,《江苏省例四编》,杨一凡、刘笃才主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3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485~490页;《酌拟变通发审局劝惩章程》,钟庆熙辑《四川通饬章程》,文海出版社,1977,第253~258页。

[37] 如前所述,王铭在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的诉状中叙述了此前的审判概况。然而,由于档案文书缺失,并不能确知历次审判的具体时间。

[38] 王铭于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再次控告后,承审官并未下达处断。翌年六月二十四日,高清五、王东乙等人向将军控告后不久,达王亦提出“呈”文,将军随即命令奉天府知府审理此案。从吕长安十月十四日的呈状及将军对此的批示和奉天府的报告来看,此次审判应系此年十二月末李培雨等人赴京前结束。不过,正式下达处断却在翌年正月二十日奉天官员终于说服达王以后。此外,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初七至十二月十五日提法使审理的吴周氏控王振江等人案和宣统元年九月至十二月十四日民政使审理的朱治安控韦升云等人侵吞、贿赂案,亦均超过两个月。

[39] 《州县相验承审不实分别记过撤参章程》、《发审局问案章程及劝惩章程》,钟庆熙辑《四川通饬章程》,文海出版社,1977,第165~169、231~243页。

[40] 《酌定清讼功过章程》,《直隶现行通饬章程》卷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藏,光绪十七年刻本,第12a~19a页。

[41] 从同治九年江苏海门厅关于崇明县民张维新等遣抱京控张云上等围占沙田案的承审报告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叙述(“卑职自到任起至十八日止,未及一月,尚无逾限。惟卷宗未解,实因未准前任移交。新旧交替,以致稽延等情到司”)。如前所述,海门厅的这一解释遭到了按察使的驳斥,并因承审超限被记过。《按察司应为详明事》、《详定州县上控案件功过》,《江苏省例续编》,杨一凡、刘笃才主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2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247~250、455~461页。

[42] 李典蓉:《清朝京控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第102~103页。

[43] 《议改谳局功过章程稟稿》,钟庆熙辑《四川通饬章程》,文海出版社,1977,第245~248页。

[44] 《发审局问案章程及劝惩章程》,钟庆熙辑《四川通饬章程》,文海出版社,1977,第231~243页。

[45] 《酌拟变通发审局劝惩章程》,钟庆熙辑《四川通饬章程》,文海出版社,1977,第253~258页。

[46] 《议改谳局功过章程稟稿》、《发审局问案章程及劝惩章程》、《酌拟变通发审局劝惩章程》,钟庆熙辑《四川通饬章程》,文海出版社,1977,第245~248、231~243、253~258页。

[47] 《发审局问案章程及劝惩章程》、《议改谳局功过章程稟稿》、《议改谳局功过章程》,钟庆熙辑《四川通饬章程》,文海出版社,1977,第231~243、245~248、249~252页。

[48] 关于传统审判的个别性,参见寺田浩明「『非ルール的な法』というコンセプト――清代中国法を素材にして」『法学論叢』160巻3·4號、2007年3月、51~91頁。

[49] 关于审判中的“人证不齐”问题,参见寺田浩明「自理と上申の間──清代州県レベルにおける命案処理の実態」夫馬進編『中国訴訟社会史の研究』京都大学学術出版会、2011、427~477頁。

[50] 《会详请将延不解交被控门丁之蒲圻县知县张集庆撤任勒交解审一案》,《清臬署珍存档案》第1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4,第47~51页;《各属解省案件发审章程》,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福建省例》第4册,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7,第1014~1016页;《酌拟变通发审局劝惩章程》,钟庆熙辑《四川通饬章程》,文海出版社,1977,第253~258页。

[51] 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204~208页。

[52] 唐仕春:《北洋时期基层社会的缠讼:李希明与荣坤等地亩互控案》,《史学月刊》2014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