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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的法外施仁及其法文化解读[1]
蒋铁初[2]
摘要:法外施仁是中国古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法外施仁的主观要件是司法者的宽仁之念,而宽仁之念则源于司法者对诉讼参加人的怜悯、赞赏及对案件处理的利益权衡。客观要件有法条严厉、司法者拥有相应权力及相关人员受领。从法文化视角看,仁爱思想、法律工具观、原情司法理念、人治观念是法外施仁赖以存在的观念基础。由于法外施仁会破坏法制秩序与公平,统治者采取了一定的应对法外施仁不足的措施,但效果并不明显。
关键词:法外施仁 立法峻严 仁爱思想 原情司法 人治观念
法外施仁是中国古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所谓法外施仁,是指司法者本于宽厚待人的理念,在实践中突破法律规定,给予被告宽厚处理。[3]其表现既可以是程序上的宽待,亦可以是实体上从轻或免予处罚。法外施仁一词虽至明代才出现,[4]但其实践则要早得多。在议事以制的时代,司法有很大弹性。司法者即使对案件处理结果较轻,也很难说是法外施仁。如“(亻朕)匜”铭文记载之案中,(亻朕)与部下牧牛为争五名奴隶打官司。司法官伯杨父称本应判牧牛鞭打一千,治以“墨刑”;若牧牛发誓不再起诉,可减为鞭打五百,罚铜三百锾。本案中对牧牛的实际处罚比应得处罚要轻,但从轻是因为其答应不再起诉。当时法律是否规定败诉方服判就可以从轻处罚,因资料不足无法判断,因此本案施仁是否属法外尚难认定。到了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以后,依法判决成为正常要求,法外施仁即有可能发生。就法外施仁的成就要件而言,司法者的宽仁之念是其主观要件,而原应适用条文严厉、司法者拥有相应权力、相关人员受领则是法外施仁能够实现的客观要件。总体来看,仁爱思想、法律工具观、原情司法理念及人治观念构成法外施仁的观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