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养老服务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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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人权理论

所谓基本人权,是指社会存在的每个人及其组合体所享有的由各国政府、社会担负主要保障责任的最起码的人格、人身、安全、生存、发展和幸福等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

人权首先表现为一种应然的权利,是人作为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其次,人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世界或者国家通过国际法或宪法文本所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最后,人权还是一种实有权利,是公民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

人权思想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封建主义的灭亡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自1776年美国诞生《弗吉尼亚人权法案》以来,人权理念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鉴于德、日、意法西斯丧失人性的暴行,人权思想得到了普遍认同。1941年的《大西洋宪章》和1942年的《联合国家宣言》,都提出了人权问题。自此,人权进入了国际社会。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宪章》,重申基本人权理念,并将对基本人权的保护作为世界各国遵循的共同标准。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1]。《世界人权宣言》为后来各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与人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奠定了基础,也对世界人权活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宪法》也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人身等权利的有机统一。其中生存权是人的首要权利,人只有实现生存权才谈得上其他权利。生存权是维持人的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伴随人的出生而自然产生直至人的死亡而自然消灭的一种权利。这种自然权利是天赋的,具有不可转让性[2],同时这一权利也包含了维持人的生命存在所必需的生活保障的权利。

马克思指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3]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4]认为,人的需求按由低到高排序,包含5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受到尊敬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这5个层次是逐步推进的,首先要满足最低层次,然后才能追求更高层次。

对于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来说,保障失独父母的身心健康是其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失独父母在唯一子女去世后陷入巨大的悲痛,长久无法从伤痛中走出来。他们大多患有精神障碍疾病,对社会失去了信心,对未来充满了无助,甚至有自杀的念头,其中确实有一部分失独父母以自杀的方式结束了生命。因此,保障失独父母身心健康地生存下去,是实现其基本人权的根本。

人权理论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人的尊严和自由是现代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而人的尊严和自由价值的实现主要依靠平等价值,平等的价值理念是人权的基本价值理念,也是人权理论的重要价值理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基本人权理论中的平等价值理念已经由以形式平等为理论基础的自由权演变为以实质平等为理论基础的社会权,这一演变实现了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实质平等实际上是对形式平等的进一步修正,有助于改进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现象。形式平等是指对所有人不加区分地给予平等的保护。但在不考虑原有条件和资源的情况下,同样的保护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平等,此时就需要对不同个体给予差异化的对待,从而实现结果上的公平正义。因此实质平等就是区分不同条件,给予不同的保护,以对社会弱者加大保护,从而促进社会公平目的的实现。“博爱”的概念源于宗教,属于基督教教义,在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最初表现在社会救助法的方面,后来在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福利法方面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失独家庭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之一便是基本人权理论。失独家庭在失去唯一的子女后已然成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不仅得不到子女在经济、养老等方面的“回报”,还面临着家庭的分崩离析。因此,对失独家庭进行社会保障,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是维护失独父母最基本的生存权益;从计划生育家庭的角度来说,是保持其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稳定;从国家的角度来说,是履行国家积极保障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