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理由与官方讨论记录
(一)立法理由
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搞改革,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强调判决要讲理由,判决的理由要在判决书中阐述。讲理由的判决才可能具有说服力。法院针对具体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判尚且要讲理由,立法部门制定一部民法典这样关系到全社会每一个人利益的法律时更应当讲理由。民法典的立法理由通常称为“立法理由书”,是起草者对法典的全面说明,既包括对法典的宏观说明,也包括对法典各章节和具体条文的说明。多数国家的民法典起草者在向立法机关提交法典草案的同时也要提交立法理由书。注67
立法理由书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对法典的总体说明;(2)对法典的编、章、节的分别说明;(3)对各条文的具体说明,包括对该条文法律精神的揭示和相关概念的解释,阐述作出此等规定的理由,以及举出相关的法例和判例。
立法理由书具有多方面的功能,首先可以帮助提高立法水平,避免起草者的盲目和任性。其次可以帮助立法者(议员)更充分地了解草案的意图,促进草案获得立法者的认可(投票通过)。最后也是立法理由书最重要的功能,是为未来的法律解释提供官方依据。未来有关部门对民法典进行解释,首先应当查阅立法理由书,探求起草者的真实原意。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部门不重视立法理由书的编制,这与下面将要讨论的“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密切相关。虽然不编制立法理由书和只做一个“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更有时间效率,但对于提高立法质量、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却无助益。法律条文过分简略,立法理由书阙如,结果是使得法律的实施大打折扣。民法通则可以算比较典型的例子,156条规定确实单薄,而王汉斌先生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也十分简略,对民法通则的实施助益有限,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颁布一部200条的“意见”。即使如此,没完没了的司法解释还是处于进行时态。
近年来,学者在起草民法典建议稿开始注意到立法理由书的重要性。梁慧星研究员负责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就附有“说明、理由与参考法例”注68。笔者主持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草案》也附有详细的说明、理由和立法例。注69希望立法部门参考国际惯例和吸收学者研究成果,在制定民法典时编制高质量的立法理由书。目前,立法部门的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在做类似的工作,即在一部新法律颁布时以部门或者个人的名义发表“解读”、“讲话”一类的作品。如果有关部门将此等“创作活动”纳入立法部门的日常工作,将这类作品“正名”为官方的立法理由书,则可以收到良好效果:一则可以提高作品的权威性,成为司法部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威资料,成为学界研究与教学的一手材料。二来也可以避避嫌,不再担心他人指责少数人利用国家公共资源谋取个人或小单位私利。当然,对工作人员付出的劳动予以报酬则是必不可少的。
(二)官方讨论记录
一部法律在起草过程中要经过许多次讨论。立法部门及其工作机构以广播录音或速记记录的方式记录讨论的情况和各种观点。这样的记录是将来研究法律的最宝贵资料,甚至对将来的法律解释具有相当的强制力和指导作用。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出版的议会公报(如《荷兰议会公报》)全面地刊登了在法律草案讨论过程中立法者(议员)提出的各种观点。公布议员在立法讨论中的发言,也可以使得人民了解其作为民意代表的政治操行——他是否代表自己的利益进行立法活动以及他是否在立法活动中勤勉工作,他是否具有作为民意代表进行立法活动的必要知识——以决定将来是否把选票投给他。
我国立法部门起草法律不仅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层面讨论法律草案,而且还征求政府部门、司法部门、教学与研究部门的意见。我们认为这样的讨论和征求意见也是立法程序中重要的环节,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有关讨论和征求意见会议的记录也应当整理和发表出来,供未来的学习与研究参考。当然,这样的记录不同于立法者的正式会议记录,对于未来的司法解释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而只有学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