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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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选择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之二

【案例2—4】韩国甲食品公司在中国收购花生,加工成花生米在韩国销售,再将花生皮压碎后制作成花生皮制板,反售给中国。预计每年可获得花生皮制板收入1000万元,相关成本费用为200万元。该公司有以下三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方案二,在中国境内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但设立营业机构,销售收入由营业机构获得;方案三,在中国境内既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也不设立营业机构,而是派出一个海上车间,在中国烟台港口停留25天,在25天中,将收购的花生加工成花生米,将花生皮压碎后制作成花生皮制板,反售给中国。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请为甲食品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纳税筹划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现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思路】

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以及部分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即使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应使得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这样可以享受10%的优惠税率。

【纳税筹划过程】

方案一:由于该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应被认定为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00)×25%=200(万元)

方案二:该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且取得的收入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同样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00)×25%=200(万元)

方案三:该公司在中国境内既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也不设立营业机构,仅在烟台港口设立海上车间,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公司属于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花生皮制板收入只需按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200万元的成本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税前列支。

预提所得税=1000×10%=100(万元)

【纳税筹划结论】

方案三与方案一、方案二相比,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00-100)万元,因此,应选择方案三。

【纳税筹划点评】

有时,设立海上车间生产产品并不现实或者会耗费很多的成本,但其提供了一种纳税筹划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