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改变合同性质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注:梁文涛:《经济合同签订的相关纳税筹划》,载《财会月刊(中)》,2011(11)。)
【案例5—5】甲商业零售企业现有5栋闲置库房,房产原值总计2000万元,企业经研究提出以下两种利用方案:一是出租方案,将闲置库房出租收取租赁费,年租金收入为200万元;二是仓储方案,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仓储服务,收取仓储费,年仓储收入也为200万元,每年需要支付给保管人员2万元。当地计缴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扣除比例为30%。请为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纳税筹划依据】
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计征方式有两种: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租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即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余值的1.2%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即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征。
【纳税筹划思路】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能够选择计征方式的前提下,通过比较两种计征方式税负的大小,选择税负低的计征方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过程】
方案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库房对外出租,其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应纳房产税=200×12%=24(万元)
总支出额=24(万元)
方案二: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将单纯的库房出租改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其计税依据变为房产余值。
应纳房产税=2000×(1-30%)×1.2%=16.8(万元)
应支付给保管人员费用=2(万元)
税费合计=16.8+2=18.8(万元)
【纳税筹划结论】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甲企业少支出5.2(24-18.8)万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纳税筹划点评】
通过改变合同性质,改变了房产税的计征方式,从而降低了房产税税负。当然,其前提是改变合同性质不会影响到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且对方可以接受。另外,需注意的是,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加大了自身的风险,企业应当权衡利弊,综合考虑,选择合理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