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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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签订分期收款合同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注:梁文涛:《经济合同签订的相关纳税筹划》,载《财会月刊(中)》,2011(11)。)

【案例5—4】甲商业企业有一笔不含税售价为1000万元的销售业务,款项无法一次性收回,第一年可收回400万元,第二年可收回300万元,第三年可收回300万元。与此业务相关的可抵扣购进金额为4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费用。请为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纳税筹划依据】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纳税筹划思路】

对于企业销售业务量大,全款无法一次性收回的情况,若签订了普通销售合同,而非分期收款合同,则在第一年应当全部确认收入,全额纳税;若签订了分期收款合同,则在合同中约定收款的具体日期分期纳税,由此可延缓纳税时间,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纳税筹划过程】

方案一:签订普通销售合同,即1000万元在第一年全部确认为收入。

应纳增值税=(1000-400)×17%=102(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2×(7%+3%)=10.2(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400-10.2)×25%=147.45(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102+10.2+147.45=259.65(万元)

方案二:签订分期收款合同,即只有400万元在第一年确认收入。

应纳增值税=(400-400)×17%=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00-400×400÷1000-0)×25%=60(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0+0+60=60(万元)

【纳税筹划结论】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甲商业企业少缴税199.65(259.65-60)万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纳税筹划点评】

方案二虽然在第二年、第三年还是要将第一年少缴的税款199.65万元缴上,但延缓了纳税时间,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但签订分期收款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在合同上具体体现收款日期,否则税务机关不予认可,仍按照直接收款合同进行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