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益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发轫
毋庸置疑,在社会历史观上,早期的马克思深受黑格尔法哲学的影响。而在黑格尔法哲学中,个人与国家关系问题是核心问题。但是,黑格尔不像近代契约论者那样把个人与国家设定为对抗关系,以个人权利来对抗国家权力,视国家为个人权利的保护者。相反,他在主张个人自由的基础上,把个人和市民社会看作是由合乎理性的国家所规定的。黑格尔认为:“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所以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但是,目的的普遍性如果没有特殊性自己的知识和意志——特殊性的权利必须予以保持,——就不能向前迈进。所以普遍物必须予以促进,但是另一方面主观性也必须得到充分而活泼的发展。只有在这两个环节都保持着它们的力量时,国家才能被看作一个肢体健全的和真正有组织的国家。”[1]而“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2]。这一思想,黑格尔在其《历史哲学》中再次进行了肯定,他指出:“在国家里,‘自由’获得了客观性,而且生活在这种客观性的享受之中。因为‘法律’是‘精神’的客观性,乃是精神真正的意志。只有服从法律,意志才有自由。因为它所服从的是它自己——它是独立的,所以也是自由的。当国家或者祖国形成一种共同存在的时候,当人类主观的意志服从法律的时候,——‘自由’和‘必然’间的矛盾便消失了。”[3]因此,他竭力论证个体只有同整体相关联相融合才具有意义这一国家理论,这种论证是德国式的思辨哲学的论证,这种论证恰恰满足了德国资产阶级的迫切需要。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当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一书中宣称君主立宪是最高的、最完善的政体时,德国哲学这个表明德国思想发展的最复杂但也最准确的指标,也站到资产阶级方面去了。换句话说,黑格尔宣布了德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的时刻即将到来。”[4]
马克思的早期思想深受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影响,他从自由理性出发,抨击封建专制制度的法律。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马克思从国家应该是政治理性和法的理性的实现原则出发,抨击专制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并指出它不是法律而是特权,“是以无思想和不道德而追求实利的国家观为基础的。这些法律就是龌龊的良心的不自觉叫喊”[5]。可以看出,站在理性批判主义的立场,马克思已觉察到法的党派性以及国家背后的利益本质。随后,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中,马克思已经看到了社会等级背后隐藏着物质利益。他认为,省议会的每一个议员代表一个等级,利益在等级背后起作用。贵族、市民等级的代表捍卫的是私人利益,唯有农民代表捍卫的是农民群众的普遍利益,代表的是被压迫者的利益和愿望。当然,这时的马克思虽然进一步提出了“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的观点,但其主旨却是在抨击专制法律的基础上,阐明法是自由的实现的思想。此后,在《〈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中,马克思从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的整体主义出发,强调国家要按照自由理性维护公民的自由,而公民则要服从理性国家的法律。对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马克思曾有过类似于黑格尔的论述,不同的是他已不像黑格尔那样把国家看作神在地上的行进。他说:“实际上,国家的真正的‘公共教育’就在于国家的合乎理性的公共的存在。国家本身教育自己成员的办法是:使他们成为国家的成员;把个人的目的变成普遍的目的,把粗野的本能变成合乎道德的意向,把天然的独立性变成精神的自由;使个人以整体的生活为乐事,整体则以个人的信念为乐事。”[6]用一句话总结就是,“把国家看作是相互教育的自由人的联合体”④。这一主张尽管烙有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印痕,但是,个人与社会之间有机统一的思想从此就成为贯穿马克思一生思想活动的一根红线。
但是,在《莱茵报》时期,残酷的社会现实很快使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产生了动摇。莱茵省议会为了维护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竟然让国家丧失应有的正义和理性的光辉,使国家沦为私人利益的工具,使国家理性仅仅用法律形式掩饰私人利益。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尖锐地指出:“这种把林木所有者的奴仆变为国家权威的逻辑,使国家权威变成林木所有者的奴仆。整个国家制度,各种行政机构……都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使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7]当然,此时的马克思虽然已清楚地看到林木所有者的物质利益对国家与法以及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所起的支配作用,但是他在内心深处仍然肯定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仍然强调“不应该同整个国家理性和国家伦理联系起来来解决每一个涉及物质的课题”[8]。然而,在此后两个月马克思撰写的《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已经明显地注意到人们活动背后的客观的社会关系的作用,看到了客观关系对国家的制约性。他指出:“人们在研究国家状况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既决定私人的行动,也决定个别行政当局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的方式一样不以他们为转移。”[9]如果说马克思从前认为私人利益对国家和法的制约不符合国家的本性,譬如,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把由林木所有者本身来立法的行为称为“下流的唯物主义”,是“违反各族人民和人类的神圣精神的罪恶”[10],那么,他现在则从客观关系出发,去研究国家制度和管理原则,这无疑是大大向唯物史观迈进了一步。
现实生活与赤裸裸的物质利益问题使马克思深刻认识到,黑格尔唯心主义原则同现实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和矛盾,黑格尔的方法无法解开社会历史之谜,这使马克思陷入了理论的困惑和思想的苦恼。《莱茵报》被查封使马克思有机会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对他以往的理论活动进行梳理和总结。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旨在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系统批判,搞清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和法的关系,认识到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相反。从这时候起,马克思利益的内涵发生了新的变化,开始从德国人的理性主义光环中走出来。在莱茵省议会的辩护期间,马克思从理性主义的视角,把利益看作非理性的、盲目的,理性主义需要扬弃的东西。而非理性的东西是不法的东西,它本身需要理性的法律去约束。但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利益概念开始与市民社会相联系,理性主义开始在唯物主义审判台散去其耀眼的光环。随后,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在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思想的基础上,对市民社会的内涵做了进一步的拓展,加深了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认识。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借助犹太人的“世俗礼拜”(做生意)和“世俗的神”(金钱),开始从人的利己主义的活动出发来揭示市民社会的本质,从人的商品经济活动的要素和原则,即需要、利己主义、金钱以及商品出发来认识市民社会及其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这样,在马克思那里,利益概念从黑格尔理性主义光环下走出来,在非理性的市民社会中找到了发源地。
与此同时,恩格斯与马克思“殊途同归”,以对现实利益问题研究为契机,致力于真正弄清楚市民社会与国家和法的关系问题。前已述及,在英国的曼彻斯特期间,恩格斯异常清晰地观察到经济事实在现代世界中的决定性作用,它既是阶级对立产生的基础,又是政党形成、党派斗争的基础。这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开始共同走向一个新的世界观。在后来的理论研究中,正是通过对现实利益问题、现实经济问题的研究,才确立了生产关系的范畴,建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从而正确地解决了利益的本质及其历史作用问题,找到了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
注释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61.
[2]同①258.
[3]黑格尔.历史哲学.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3637.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16.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22.
[6]④同②217.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67.
[8]同①290.
[9]同①363.
[10]同①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