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基本理论篇
1.1 法治的由来及基本内涵
1.1.1 法治的由来
“法治”是一个最古老的概念,古今中外不同时代的思想家对这一概念都曾有过不同的论述。“法治”一词最早产生于西方,古希腊的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古罗马的思想家西塞罗,中世纪的思想家阿奎那,都曾从多视角、多角度论述过“法治”。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的科学论断,至今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进入近代,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法治同自由、平等、人权等思想得到迅速传播,法治理论更加系统、完整。洛克明确提出“法的统治”,强调“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2]。哈林顿主张建立“法律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通过法律限制和控制政治权利是法治最主要的原则。康德主张建立“法治国”,认为“国家是许多人以法律为根据的联合”。
当代,在西方国家,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已经付诸实践,法治理论也得到丰富和发展。富勒说,“法治的精髓在于,在对公民采取行动的时候,政府将忠实地适用规则,这些规则是作为公民应当遵循并且对他的权力和义务有决定作用的规则而事先公布的。如果法治不意味着这个,它就没有什么意思”[3]。在此基础上,他提出并阐释了八项法治原则:法律的适用的普遍性(一般性),法律的公开性(即法律必须公布),法律的非溯及力(即法律只面向未来,不面向过去),法律的明确性,法律的一致性(即法律自身应避免互相矛盾),法律的可行性(即法律不应要求人们做无法实现的事情),法律的稳定性(即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4]
其实,法治理论并不是由西方国家独创和倡导的。围绕着“法治”的描述、分析和界定,在全世界各种文化和各国历史中都存在并且以不同的形态和理念表现出来。中国古代思想家就有法治思想的论述,曾使用“法治”一词,主张厉行法治。如《管子·明法》中有“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商君书·慎法》中有“法任而国治矣”,《韩非子·心度》中有“治民无常,唯治为法”等论述。这些中国历史上的法家都主张“法治”,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断于法”“不务德,而务法”等,都将法治视作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本手段与工具。在近代,中国主张“法治”的是梁启超,他以“人治主义”和“法治主义”来区分和概括儒家与法家学说。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罗隆基在《新月》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曰《什么是法治》的文章,他指出:“法治的真义是政府守法,是政府的一举一动以法为准则,不凭执政者意气上的成见为准则。”[5]这里已经包含“以法治国”“法治政府”的意思了。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快速发展,在继承中国历史上法治传统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的基础上,密切结合中国的实际,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并付诸实践,提出并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尽快促使法治制度化、体制化、民主化。
1.1.2 法治的基本内涵
关于什么是法治(Rule of law),众说纷纭,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公认的定义。一般都认为法治具有多重含义,可以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法治指的是一种重要属性,即法的普遍约束力;第二,法治指的是依法治国,即法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手段和方式;第三,法治指的是民主的法律化。《牛津法律词典》将法治定义为“法律至上”。欧洲人权法院在一个判决中指出,“法治特别是指行政当局对个人权利的干涉应受一种有效控制的约束”;强调防止行政当局任意干涉,合法性原则和法院的裁决应该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在我国,有的学者将法治定义为“在民主基础上的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有的学者认为,法治就是“以法律为准则统治或治理国家。又称法律的统治”[6];还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的理论和治国的原则、方略和制度”[7];有的学者还强调,法治必须始终坚持六种精神:宪法法律至上、追求公平正义、规范公共权力、尊重保障人权、司法权行使独立、自由平等和谐。[8]这些关于法治的定义都在不同的角度和层次上揭示了法治的内涵。其实,法治的内涵还可以从静态意义和动态意义两个方面去理解:从静态意义上理解,“法治就是指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从动态意义上理解,“法治是指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法治特别是近代意义的法治的含义和内涵应当主要是:一是法治表示一种治国方略,即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社会控制;二是法治表示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即严格依法办事;三是法治表示法律秩序的形式,法治是一个以法律为主导的有序化社会;四是法治表示一种法律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至上的认同;五是法治表示一种完备的法律制度,是对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的合理分配和安排。[9]
总之,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就是法的价值理念及相关制度设计的综合体;法治就是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秩序类型,把自由与秩序、理想与现实统一了起来。
1.1.3 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从法治理论与实践来看,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主要是:有良好、完备的法律,法律具有最高权威,获得普遍、严格的执行与遵守;对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即“公权力”加以限制和有效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即保障人权为本。
从法治的不同内涵、不同价值取向来看,现代法治还可以有些具体要求。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必须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对国家有关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主要依靠法律来进行调整;在治理国家的各种手段和措施中,法律居于最高、最有效的地位;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以及全国公民的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与依据,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和破坏。法治作为文明社会的基本原则要求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法律至上原则,即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即要充分、有效地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的行使与实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平等地受到追究和制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即政府必须依据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行使权力,政府的行为必须被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坚持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不受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治对现代国家的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也是法治本身的要求和体现。[10]
1.1.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
中国法治的特色主要是:它是扎根中国土壤的法治;它是由执政的共产党顶层设计的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法治;它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与执政党的主张相结合的法治;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的法治;它是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为最终目标的法治;它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治;它是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它与西方法治是有原则区别的,对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中那些有益的、合理的论述和经验,虽然可以借鉴,但是决不能全盘照搬,必须结合中国实际,创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注释
[1]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9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8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24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4]参见上书,2页。
[5]罗隆基:《什么是法治》,载《新月》,第3卷第11期。
[6]王家福、刘海年:《中国人权百科全书》,119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7]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编:《法律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8]参见徐显明:《人权是法治的要义》,载中国人权网,2012-12-06。
[9]参见朱力宇主编:《依法治国论》,26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0]参见朱力宇主编:《依法治国论》,268~27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