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干部廉的考核内容
建党初期到新中国成立以前,党内廉政制度评价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被评价者的社会经历,工作能力以及在工作上、生活上的表现。具体来说:要知法守法,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私,不徇私情,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在审查干部时,须注意在单独行动时,是否有贪污腐化、违背党的政策等行为。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对干部廉政考核的内容主要鉴定干部的立场、作风、守纪、联系群众、学习态度等方面。严格按照“又红又专”的标准对领导干部进行区分,考察了解干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执行情况,在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和他们的道德品质、思想作风。
改革开放以后,党中央提出了廉政评价体系的马克思主义评价标准,用以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指标体系。1988年的《实施〈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若干说明》中,德能素质评价的内容中包括要考核干部的廉洁奉公。
1998年,《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在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方面指出考核其廉洁自律情况,具体内容是: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2002年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第六章说明了清正廉洁的具体内容为: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007年,《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公务员廉的考核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2009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
2014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说明强化廉政情况考核,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2015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了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共8条准则,画出了党员和党政干部不可触碰的底线。
总之,我党在干部廉政考核评价内容方面不断调整与完善,由最初的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到之后的道德品质、立场作风,再到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的4条准则,即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逐步地为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标准,使得考核内容体系更加具体、全面、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