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平理论的精神实质
“公平”属于历史范畴,不同时代对公平的理解是不同的。生产力发展,生产方式改变,生产关系就会发生变化,从而形成各种不同的意识和观念,公平观念也随之变化。西方先后经历了“神”的公平观、“美德”的公平观、功利主义的公平观和罗尔斯主义的公平观等。[1]中国西汉时期,公平的最高理想为儒家最著名的社会“大同”思想:“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2]夜不闭户、道不拾遗、讲信修睦,是大同思想的目标,但这种看似美好的愿景却充满了理想主义色彩。事实上,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秩序都是建立在儒家“礼”的基础之上,儒家的观念里人既有智愚之分,社会就应该有分工,有贵贱差异。“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意在讲究同罪异罚,以下犯上,加重治罪;以尊犯卑,减免治罪。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方能建立儒家理想的社会秩序。这种形式上极不平等的公平,在当时却被认为是合理的。至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派依然坚持“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理想,提出“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主张,这与儒家的社会秩序又有本质上的不同。根据公平的历史属性,恩格斯道明了公平的真谛:“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3]
公平也是具有相对性的,某个人或某个群体认为是公平的秩序,在另一个人或其他群体看来可能恰恰是不公平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最能反映这一点。奴隶社会中,奴隶是奴隶主的个人财产,是“物”,不享有法律行为主体地位,可被自由买卖,奴隶主强迫奴隶劳动而不支付报酬,在奴隶主阶级看来这些是公平的,因为他们在这种社会制度中享受到了利益;而此时的奴隶甚至连支配自己身体的自由都没有,恶劣的生存环境使他们很少想到自己“应得的”东西,奴隶主对所有奴隶“一视同仁”也许就是公平的。封建社会中,农民享受到了比奴隶更多的自由和生活资料,生产力发展更让被统治阶级认为这种社会秩序比之前的更为公平进步,却忽视了占有生产资料的地主阶级对其的剥削。“均贫富,等贵贱”虽然历来是农民起义的口号,但朝代的更迭从未带来生产关系本质的变化。资产阶级在展现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公平观后,世界仿佛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但此时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对立并没有消除,也就谈不上绝对的公平。在公平的相对性上,马克思认为应以公平是否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为标准,以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为根本准则。
公平的历史性和相对性说明,公平的实质,归根结底是人与人的利益关系问题。“所谓公平,从根本上讲就是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及建立在人与人利益关系之上的原则、制度、做法、行为等均合乎社会发展之义。”[4]公平的理想状态其实就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均衡状态,这种均衡状态会对社会基本结构产生重要影响,并能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
既然公平的实质是利益均衡,那么就应明确国家税收要如何调节收入分配才被认为是公平的。几十年前,我国经历了一段吃“大锅饭”的时期,企业经营效益与工资总额脱节,无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工资总额都是固定的;工人无论工作效率如何,都不会影响个人工资分配。这种绝对的“平均主义”严重压抑着人们的主动性、创造性、积极性,已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因此,“平均”实为公平的误区,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的均等并不意味着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主要指获取收入机会的均等,在机会“公平”[5]的条件下,再按照个人能力与勤劳程度进行充分竞争。尽管竞争结果有差异,但也是可以被人们接受的。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只能是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尽量缩小收入差距,而不是抹杀所有收入差距。那么,究竟税收对收入进行何种程度的再分配才是实质“公平”的呢?即使没有完全确定的标准,也有两个原则可以供人们遵循:一是税收的再分配应摒弃绝对的平均,在适当范围内调节收入,使收入差距趋向于合理,经过再分配调整后的收入格局依然能够体现出效率价值;二是税收对收入的调节既然是对效率的修正,就应该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不能使社会贫富差距过大,形成巨大的社会张力,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公平的实质是利益的均衡状态,但不是平均主义;在公平和效率二者的关系中,“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是适当的选择;公平是法的价值,也是法的基本原则。“税法的公平原则”内容是本书的写作切入点,主要包括税法的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两个方面;本书对于法律执行中的重要“公平原则”问题也有所涉及。
[1]周全林.税收公平研究.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18-31.
[2]《礼记·礼运》,关于礼记成书时间,学界仍有争论,有学者认为此书虽称春秋时期成书,但实际为汉人著述,本书采此说。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12.
[4]戴文礼.公平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42.
[5]但这种“公平”也是见仁见智的,对其的判断与界定总会掺杂一些价值观的东西进去,如各人“获取收入机会”在现实中其实并不会完全一样,每个人对机会均等的判断标准也不同,事实上也做不到绝对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