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以税法公平原则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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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平的缺失:清末民初所得税的形成(1910年—1927年)[1]

在民国所得税制度沿革的分期问题上,朱偰认为应分成酝酿时期[清末创办所得税之议到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和正式开办时期[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以后][2];杨昭智则认为应划分为“为筹款而议办所得税时期”(清末至1927年)、“为裁厘抵补而倡办所得税时期”(1928年至1933年)和“为改革税制而开办所得税时期”(1934年至1946年)[3]。两种分期方法都有一定道理,但杨昭智先生的三期分期法对所得税制度沿革有更为清晰的梳理。考虑到第三阶段“为改革税制而开办所得税时期”(1934年至1946年)的时间跨度较长,本书在借鉴杨昭智先生的三期分期法的基础上,将第三阶段拆分为“所得税的正式举办时期”(1934年至1942年)和“所得税的逐步完善时期”(1942年至1948年)两部分。另外,为了在时间上有所衔接,分期年代略有变化;为了展示所得税发展与中国近代政权更迭的关系,在分期名称上也稍有改动。


[1]此处的时间分期以1910为起点,标志是清政府度支部拟具的《所得税章程草案》。但早在1902年,梁启超在其所著的《中国改革财政私案》一文中,就提出了逐步设立所得税等新税种的建议。宣统年间,考察日本的宪政大臣李家驹也提出了一个包括增加财产税、营业税、家屋税等收益税和所得税、兵役税、特别税等直接税的,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税制改革方案。

[2]朱偰.所得税发达史.南京:正中书局,1947:126.

[3]杨昭智.中国所得税.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3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