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论
洛克自信对费尔麦的批判是有力的,认为把他所有的论据都一一驳倒了,并宣布:“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的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成为不可能了。”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讲了要了解和追溯政治权力的起源,必须考察自然状态。他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的观点,与霍布斯的观点有很大不同。他不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互相残杀,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时刻处于战争状态。洛克在讲到什么是自然状态时说,“人们按照理性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所有的人自然而然地所处的状态”。洛克在谈到自然状态的特点时又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认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的确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从而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他的意思无非是: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状态,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自然状态起着支配的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既然人们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这个自然法交给每个人去执行,人人有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相互平等,平等是人类权利的基本所在。洛克认为不能像霍布斯那样把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相混同,它们是有区别的: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与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存在区别那样迥然不相同。那种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就是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主要特征是以强力加诸于人。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没有强力加之于人,脱离战争损伤状态是人类组成社会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
他主张的自然状态有三个缺点:(1)这种状态下只有自然法,但没有一种确定了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标准作为区分是非的规则。(2)每个人都有惩罚违反自然法行为的权利。缺乏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制一切争执的公民行为的知名的公正的裁判者。(3)缺少权力即政治权力来支持正确的裁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由于这三个缺点,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要有明确的法律、法官,首先就要有国家权力、政治权力,这样才能保障自由。人类从无国家到有国家,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是必需的、必然的。洛克根据他的自然状态说,进一步推断人人享有自然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反抗。这是最古典的天赋人权中的四种权利,后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规定的基本就是洛克讲的这四种权利。
(1)生命权。一般可以理解为,这是指人的生命不受故意杀害与重大威胁之权(包括人的尊严权)。也有人认为,生命权是指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至于生命,是指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过程。实际上、生存权与生命权不可能简单等同,生存权是指社会确认和保障人们生命延续的条件、资格和能力,或者说,由人的生命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或是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生存权的范围大于生命权的范围,生命权是生存权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洛克当时讲生存权主要讲的是个人权利。我们现在讲的生存权,不仅是个人权利、个人生命延续的条件和资格,而且包括民族的生存、国家的独立,是集体的权利。
(2)自由权。有人在研究洛克的自由权时把洛克说的四种权利统称为自由。这四种权利中说的“自由”是小的自由(政治自由),即个人言论、思想、行为等的自由。因为自然状态是自由的状态,所以把洛克的四种权利统称为“自由”有其道理。洛克通常讲自由主义就是他讲的四大权利,贯彻其思想核心的是自由,所以说洛克是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他说的自由是在自然状态下除受自然法的约束外不受其他因素的约束,这与霍布斯所论的自由不同。霍布斯所谓的自由是指统治者不过问的、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如选择职业、教育子女的方式的权利。洛克的自由同法律联系起来,范围也广。洛克把自由分为两种:人的自然自由和人的社会自由。前者指不受人间的任何人的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和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其行为准绳;后者指除了受经人的同意建立的国家立法权的支配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费尔麦认为自由就是各人乐意怎样做就怎样做、高兴怎样生活就怎样生活,不受任何法律的束缚。洛克驳斥了这种说法,强调处于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也即社会中的自由要受制定法的约束和限制。
(3)财产权是洛克自然权利说的核心内容。他说,他写的《政府论》自始至终围绕保护私有财产做文章。他说,“不论我们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或者就上帝的启示来说,上帝如何把世界上的东西给予亚当,给娜亚和他的儿子的,这都很明显,亦如大卫王所说,上帝把他给了世人,给人类共有”。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所有权,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从事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进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正因为财产是这样原始取得的,所以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例如人从树上摘下苹果,一个人在土地上耕耘、栽培,这些土地的产品就是他的财产。“在未把土地划归私用之前,谁尽其所能尽多采集野生果实,尽多杀死、捕捉或驯养野兽,谁以劳动对这些自然的天然的产品花费力量来改变自然使他们所处的状态,谁就因此取得了对它们的所有权。”私有财产要么是上帝给予亚当的,要么掺进了人的劳动,所以不能侵犯。什么是私有财产权?洛克认为,就是个人对维持生计所必需的外界物资所作的控制。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成为私有财产(即上帝给的、掺进了劳动)。洛克在这里特别强调了劳动的意义和作用。劳动使私有财产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使人在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了。
(4)反抗权、同意权。这两项权利是从上述权利中引申出来的。反抗权就是反对暴政、反对封建专制之权;同意权是指人们转让权利、订立契约,同意建立政治社会和政治国家之权。